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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2025-01-01 13:27   湖南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2024年12月30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2024版)》。此次2024版认定目录结合湘潭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着眼于推动长株潭人才一体化发展进行了升级和修订。

在修订升级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核心条目上,和长沙、株洲目前使用的核心认定条目充分衔接。同时,着力推动长株潭区域人才互认和服务共享,创新提出了经长沙、株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不经湘潭市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程序,在潭期间凭长沙市、株洲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直接享受湘潭市相应等次的人才服务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全职来潭工作,还是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均可享受此项优待政策。


下面就跟随小编来了解
详细内容吧!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2024版)




湘潭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根据长株潭一体化发展趋势,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坚持“破四唯”标准,突出业绩导向,强调工作贡献。按照国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等5个层次分类,分别用A、B、C、D、E指代。同时,经长沙市、株洲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来潭工作的,可不经湘潭市高层次人才申报认定程序,在潭期间凭长沙市、株洲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直接享受相应等次的湘潭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政策。


A类:国际顶尖人才。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1.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项获得者,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美国国家科学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图灵奖等。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其他发达国家院士。

3.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3名获得者或完成人。

4.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顶尖人才;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

5.国家实验室、国防科技国家实验室主任。

6.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董事长、总经理。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1.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茅盾文学奖获奖者、鲁迅文学奖获奖者;国医大师;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大国工匠年度人物”获得者。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创新团队前3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实验室、国防科技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主任;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4.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指南编制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含外籍)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基础科学中心、国家重大科研仪器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5.中国500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副总经理,中国区及相当区域总部的董事长、总经理。

6.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企业通过市场化引进,且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税后工资薪金200万元以上的人才(非企业实际控制人、股权激励不超过15%)。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优秀专家;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建筑大师。

2.获得以下奖项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第2、3名;省、军队、国防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省、军队、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湖南光召科技奖;省青年科技奖;“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新闻奖特别奖、一等奖作品前3名主创;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主任;全国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部工程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创新中心主任。

4.承担以下项目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指南编制专家组成员。

5.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6.同一年度名列清科创业中国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7.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区及以上或相当区域总部的副总经理;引进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世界500强金融企业中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金融专家。

8.入选下列人才计划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青年长江学者;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芙蓉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专项资助100万元的人才);“芙蓉计划”科技领军人才项目、卫生健康领军人才项目、宣传思想文化领军人才项目、财会金融领军人才项目、“三型”产业工人项目、教书育人优秀人才项目、高校学术拔尖人才项目及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

9.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企业通过市场化引进,且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税后工资薪金150万元以上的人才(非企业实际控制人、股权激励不超过15%)。

10.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11.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D类:市级领军人才。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1.获得以下奖项者:省、军队、国防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二等奖前3名(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入选下列人才计划的: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才;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未来女科学家计划”人才;“芙蓉计划” 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专项资助50万元的人才);“芙蓉计划”中的青年人才项目及省优秀青年基金项目;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级重大人才荣誉获得者(主要为湘潭市优秀专家等市级人才荣誉,行业部门人才荣誉不列入其中)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

3.担任以下职务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副主任;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主任;省部(重点)实验室、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部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部工程实验室副主任。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且课题已结题或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前3位完成人)的专业技术人才。

5.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技能大师;省级技术能手;省技能大赛“十行状元”、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前5名的高级技师。

6.湘潭市大中型企业获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副总经理级及以上层级经营管理人才;持有注册金融分析师、证券保荐人等证书的在潭金融机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届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者;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在潭保险业从事精算专业工作5年以上者。

7.从事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达5年以上且负责项目得到鲁班奖、国优奖或芙蓉奖等国省级奖项的人才。

8.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新引进到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工作承担过省市级科研项目(课题)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才。

9.拥有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为第一发明人,其相关研究成果在其所在单位或其他在潭单位得到转化和应用的存量人才。

10.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企业通过市场化引进,且连续两年以上年度税后工资薪金40万元以上的人才(非企业实际控制人、股权激励不超过15%)。

11.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12.QS世界排名前100所高校毕业的博士,且在海外有1年以上全职技术研发工作经历。

13.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E类:高级人才。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在实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1.获得以下奖项者: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级专业技术骨干人才。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3.在企业全职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5年以上,担任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的博士,或作为核心成员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的博士。

4.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市级技术能手;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的技能人才(含农村实用人才)。

5.省级单项冠军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6.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且为第一发明人,其相关研究成果在其所在单位或其他在潭单位得到转化和应用的存量人才。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上述分类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生效。同时将定期修订,适时更新完善。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红土地-湘潭组工

编辑:吕章洪

审核:叶汉民 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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