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如下响应措施:
二、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
(一)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至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四)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鼓励绩效分级为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六)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三、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按照《2024-2025年湘潭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减排实施方案》(潭环委办〔2024〕84号)(以下简称《减排方案》)实施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和面源的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减少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量。
(一)工业源管控要求。全市钢铁、水泥、玻璃、砖瓦、铅锌冶炼、耐火材料、石灰窑、铁合金、家具制造、铸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人造板、塑料橡胶制品、油墨涂料制造、岩棉、制药工业等重点行业相关企业,按照《应急减排方案》(工业源)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
(二)移动源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要求。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禁止通行;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三)扬尘源管控要求。全市范围内停止渣土清运;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混凝土搅拌及运输、渣土运输等易扬尘作业;每日增加两次施工地面洒水频次并开启施工现场雾炮机、围挡和塔吊喷淋;强化裸露地面覆盖;增加城区主干道及重点区域道路洒水和雾炮车作业时长和频次。
来源:湘潭日报·新湘潭客户端
全媒体记者:廖艳霞
编辑:郭娜
审核:翁灵娜 叶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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