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上令人震怒的“卖180元羊肉被罚10万”事件,戳穿社会最赤裸的潜规则

情感   2025-01-04 10:01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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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国馆

来源  /   国馆  




 180元和13万 

据《法制日报》报道,事发江苏盐城。


一年前,本地农民陈某在一市场内一肉摊卖肉。与以往不同的是,他今天的肉摊上的羊肉是同村村民顾某委托他帮忙卖的,没有经过检疫盖章。


陈某从事羊肉贩卖多年,当然知道没有检疫合格章的肉是不能销售的。


但是架不住顾某罹患癌症,急需钱治病,苦苦哀求他帮忙卖掉家里的六只羊。


都是乡里乡亲的,他一时心软,还可能稍微存在些侥幸心理,就答应了下来。


却不曾想事不凑巧。这天,他正在卖肉时,果然被市监局的执法人员发现所贩卖的羊肉没有检疫合格章。


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关闭了陈某的羊肉摊,查封了肉摊上的羊肉,后经深入调查,又去陈某家里扣押了存在冰箱里同样没有检疫合格章的另外一部分羊肉。


随即没收了陈某卖羊肉已经赚得的180块钱(非法所得),另外开出了一份13万元的罚单。单从一次执法来说,行动之迅速,出手之果断,堪称完美。



事发后,陈某苦苦哀求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放自己一马。


陈某他家境困难,还展示了村里开具并盖有公章的家境困难证明。


陈某家里有一个患淋巴癌晚期的老人。


数额巨大的医药费,已经让他欠下了不少的债务,生活确实很艰难。也可能恰恰正是因为这一点,当时才让他对同样患癌的顾某心生怜悯,答应帮忙销售羊肉。


13万的罚款,对他来说无论如何也难以承受。


可是法不容情。陈某的不幸家境,并没有博得市监局的同情。


后市监局将陈某所售卖的羊肉送到相关机构检测,结果各项指标均合格。但这只能说明他所卖羊肉品质合格,改变不了非法销售未经过检疫的肉的事实。


不过,鉴于陈某家境困难,市监局专门开会就此事进行了讨论,最终决定予以一定的人文关怀,将原来13万元的罚款抹去了零头,决定只执行10万元的罚款就可以了。

但这对陈某来说,依然是一个无法承担的天文数字。


万般不得已,他发起了诉讼,和市监局对簿公堂。


2024年9月份,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市监局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二审还没判决。


盐城市监局的执法标准,即《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值1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正是因为如此,人民法院一审得出了“证据确凿,量罚适当”判决结论。


单从这条规定看,无论是刚开始罚款13万,还是后来特殊问题特殊处理,减免到10万的罚款,确实已经是从轻从宽,格外开恩了。


但我们也不能忽略掉另外一个事实,《江苏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相关条款第八条也一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效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只不过,这一条在执法时是否纳入考量,很多时候可能就要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


至于陈某的违法行为是否轻微,是否应该纳入“不予行政处罚”的范围,就更是很难厘清了。


只不过按照我们一个普通老百姓的理解,自己家养的六只羊的肉,量应该不算很大,品质风险也不是很高,后来经权威机构检测也证实了羊肉没有问题。而且截止现在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也没有发生谁吃了陈某卖的羊肉后身体不适的情况。


何况,案发时,卖出去的羊肉并不多,大部分都被查封扣押了。毕竟,陈某总共也才从中赚了180块钱。


但作为一个多年卖肉的人,他就是知法犯法。


何况,食品安全从来无小事。这也早已经是社会上的共识。


所以市监局确实有理直气壮的底气。这事儿也确实做得光明正大。




 一些案例 



如果我们有心留意,陈某的这个案子并不是孤例。特别是在最近两年,类似的案件比较多。


和他经历颇为相似的是洛阳一位大爷卖菜赚了21元,但被检测出所卖蔬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罚款11万元。因大爷没钱缴纳罚款,市监局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不过不同的是,市监局最终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4 年 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新闻发布会上提到了一个“小过重罚”的案例。74岁的个体户曾谋因为销售了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被当地市监局罚款5万元。曾谋不服,诉诸法律程序,结果一审、二审乃至再审,都没有解决,最终惊动了最高检。


湖北鄂州王某在菜市场卖油条,在市监局的安全检查中被查出铝含量超标(检测结果为 181mg/kg,高于国家标准 100mg/kg),被罚款6万元。最终王某因无力缴纳罚款,只能暂时关闭店铺。



河南开小卖部的叶某卖了8斤香蕉盈利24元,在市监局的检查中被发现农药超标,被罚款5.5万元。叶先生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改为罚款2000元。市监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叶先生算是此类案件中为数不多的幸运儿。


天津一名90后女孩,在网上开一个小店,售卖自己手工制作的一些小手工饰品,一个月销售额近3000元。开店不久,她就收到市监局的行政处罚书。判决她用知名动漫形象制作手工艺品并销售,涉及侵权。销售总额达 13000 元,被处以 26 万元罚款。好在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法院认定处罚过重,改为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责令停止营业、销毁侵权产品,罚款3000元。虽然生意做不成了,但好在罚款倒不是完全承担不起。

北京有一包子铺,在一年时间里卖了1100多份豆腐脑,总计售价7014元。但市监局发现,其注册的经营许可范围内并没有豆腐脑,属于超范围经营。最终被没收非法所得7014元,罚款15000元。这算是罚得轻的。


……


这些案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首先就是他们确实都有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并无不妥之处。


引用的法律条文也都很明确,基本没有什么争议。但事情发酵被广大民众知道以后,却又在所难免地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再就是这些被执法的对象,都是生活在底层的普通人。




 另外一些案例 



同样是涉及到食品安全,民以食为天的大事,但处理的结果又可能有所不同。

2024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淋巴肉问题,销售金额过亿,最终罚款金额是48680元。单看这个精确的罚款金额,就知道肯定同样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而说到食品安全问题,最让人关注的还是中小学生的食堂。


曾经闹得费沸沸扬扬的“鼠头鸭脖”事件的处理结果是,公司被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325.5 元。法人代表被处以个人从公司获得年收入的10倍罚款,安全总监处以个人年收入8倍罚款,学校食堂运营责任人处以年收入9倍罚款。食堂被吊销餐饮经营许可证,学校负责人被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昆明长丰学校食堂给学生吃臭肉,被家长发现举报后,学校食堂被责令整改,予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承包经营食堂的餐饮公司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罚款578万(为非法所得的12倍。盐城卖羊肉的农民陈某被罚款是非法所得的720多倍)。监管部门相关领导被要求停职检查。


辽宁本溪一学校食堂发现菜不够吃,工作人员把已经倒进垃圾桶里的剩菜舀出来又重新给孩子们吃。政府主要负责人被约谈:“要求本溪市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力措施,压实校园食品安全各方责任、排查风险隐患、攻坚执法办案,抓好问题整改落实,还要举一反三,推动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制度。”事件具体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至今尚未公布。



枣庄某学校食堂将本应该存储在2-6℃的鲜牛奶存储在20℃的柜子里,被责令整改,予以警告。


随州某学校食堂被发现销售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信息的海带丝(俗称“三无”产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海带丝 10 包,给予罚款人民币 9000 元的行政处罚。


海口市某名校附小的食堂有老鼠乱窜,被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学校食堂停止供餐,按规定进行消杀,待整改达标后再恢复供餐。


……


这样的案例也有很多。和前面所讲的案例有很多共同点,但也有很多不同点。


对比来看,一言难尽。




最后讲一个故事



战国时,秦国的秦孝公发现秦国羸弱,决心图强改革,向天下发布招贤令。商鞅自魏国入秦,得到重用,开始变法。


当时的秦国由于长期的混乱统治,百姓对官府的法令并不信任,都抱着怀疑观望的态度。


于是,商鞅命人在都城的南门竖起了一根三丈长的木头,并当众宣布:谁能把这根木头搬到北门,就赏给他十金。


一开始,民众都很疑惑,没有人相信官府会给出如此高额的赏金,只是围观而无人行动。


商鞅见状,又把赏金提高到五十金。


结果有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把木头搬到了北门,果然得到了五十金的赏钱。这就是徙木立信的故事。


商鞅以此博得了百信的信任,新法得以推广和实施。



后来太子犯法,所有人都以为商鞅不会,也不敢执法。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太子日后会成为国君,不能被施以刑法。


于是,商鞅决定让太子的老师——嬴虔接受处罚。


嬴虔还是秦孝公的亲哥哥。


但商鞅并没有因此手软。最终嬴虔被处以劓刑,割掉了鼻子。


商鞅的新法从此在秦国得以贯彻执行,秦国则因此而强大。


其实,在当时天下的大国之中,展开变法的并不止秦国,其他国家,比如魏国、楚国,变法都比秦国早,国力也都比秦国强盛。


他们的变法同样也触犯到了贵族、皇权的利益。


但不同的是,在法律执行遭到贵族、皇族的阻挠时,别的国家往往选择妥协、退让。


也许,正是因为商鞅变法在执法时没有选择只挑软柿子捏,最终助力了秦国逐渐走向了强大,才有了后来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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