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三人醉驾,判刑罚款

民生   2024-07-31 20:29   河北  

01申某刚危险驾驶



申某刚,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住河北省武安市矿山镇矿山村。

2023年6月12日,申某刚因危险驾驶行为被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2024年3月8日23时18分许,申某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冀D****P小型轿车在沙河市白塔市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申某刚血液酒精含量为100.21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02

孙某强险驾驶案



孙某强,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桥东办事处杜三村。

2024年2月26日21时许,孙某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冀E****R小型轿车行驶至沙河市人民大街处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强血液酒精含量为186.71毫克/100毫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刘某民险驾驶案



刘某民,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刘石岗乡南石岗村。

2024年1月11日16时50分许,刘某民醉酒后驾驶冀E****G小型轿车,沿沙河市纬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岗村处时,与同方向前方行驶乔某科驾驶的冀E****7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刘某民血液酒精含量为176.58毫克/100毫升。经沙河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民负事故全部责任,乔某科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民自事故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后刘某民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遇见沙河
更多沙河精彩内容,点我!可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