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时不要抚养费,后又诉请支付,法院支持吗?
情感
2024-11-06 20:02
陕西
来源:莲池区法院
2018年12月,张某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张某由父亲抚养,母亲孙某不承担抚养费。现张某父亲认为其不具备单独抚养的能力,诉至法院,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双方应结合自身承受能力慎重考虑后签订,并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变更抚养费。在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的情形下,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得轻易变更,否则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本案中,到目前为止,张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张某父亲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现有收入不足以维持张某的实际生活水平,故法院对张某父亲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父亲主张张某开始上小学,产生了很多新的教育费,法院认为,张某从自费的幼儿园阶段过渡到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性支出理应处于减少的状态,对张某父亲该说法,法院不予采信。张某父亲主张自己收入减少,现每月收入300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现有收入水平,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收入不足以维持张某的实际生活水平,对张某父亲该说法,法院不予采信。张某父亲主张房贷由自己偿还,经济负担比较重,法院认为,张某父母离婚之前就开始偿还贷款,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当对自己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张某父亲自愿承担张某的全部抚养费,张某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独自抚养孩子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故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不属于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情势变化情形,对张某父亲该说法,法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是和平离婚的一种方式,离婚时,父母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应持认真、严肃态度,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如今夫妻离婚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有的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或者达到取得抚养权的目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会主动放弃一些利益,但是当达到自己的目的以后,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推翻自己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这种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离婚时自愿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时”之情形,否则一般不予支持。切记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双方应结合自身承受能力慎重考虑后签订,并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不可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