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照片、结婚证、户口本、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街道(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审核意见书。
以上材料:照片 3 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 3 份,其它材料复印件 3 份。
⭐办理时间:请符合条件的居民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