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文摘   2024-12-16 17:30   山东  


一、特别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

二、受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申请材料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照片、结婚证、户口本、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街道(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审核意见书。

以上材料:照片 3 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 3 份,其它材料复印件 3 份。 



⭐办理时间:请符合条件的居民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凝心聚力新只楚
打造为民服务信息发布互动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