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支持城乡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和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关于强化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渠道,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经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25年1月1日在凉山州范围内正式试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四个特点:缴存自愿、退出灵活、缴存有利率、贷款享低息。
凉山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国务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有关精神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川建金发﹝2024﹞20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决策。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宣传、解读有关政策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凉山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凉山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个人承担,属于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缴存、权责匹配、风险可控、发展可持续”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凉山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凉山州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基数以元为单位。
月缴存额按照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进行计算,月缴存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汇缴当年度一月份住房公积金前调整一次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凉山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制度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处置措施。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制度使用协议”,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缓缴业务,不得办理个人账户开户前的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在约定缴款日未实现资金划转(资金划转采取银行代扣)到公积金中心的银行专户的,视为当月未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制度使用协议”约定由公积金中心注销该账户。
第十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账户封存。
封存后需继续缴存的,可办理账户启封,从启封后恢复缴存,连续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缴存人在灵活就业和单位就业之间转变的,可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资金随账户转移。缴存人跨市州发生工作变动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入或转出。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出境定居、死亡等情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封存6个月后不再继续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销户提取,“制度使用协议”相应终止。
第十六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责任;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按第一笔缴存时间计算)。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四)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五)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符合《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缴存时间挂钩,双灵活/单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为购房地所在县(市)单位双缴存/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的70%。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视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购房情况、个人信用状况、借款人还贷能力等因素参照《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综合核定。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年限30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土地使用权期限。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现行利率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月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缴存年限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偿还贷款本息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含)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贷款流程、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按照《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凉山州现行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在四川省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非缴存地购房执行“互认互贷”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相关要求不一致的,按上位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内容来源丨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蒋映春
责编:郭舒曼
编辑:曹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