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02
磋商修复
03
典型意义
一是协同推进,推动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见效。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密切配合,高质高效推动案件办理。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启动磋商程序,对现场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提供技术指导;检察机关通过派员参与磋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落实法律监督职责;属地政府联合各职能部门在引导赔偿义务人及时清理现场渣土、复耕复垦的同时,积极开展磋商,确保损害赔偿工作落地见效。
二是以劳代偿,推动相关制度出台。劳务代偿既考虑了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又确定了破坏生态环境需要付出的成本;既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又达到了偿还“生态欠账”的目的,实现环境保护“最优解”。该案赔偿义务人因经济困难,难以承担2.8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此,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司法、人社等多部门发布《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试行)》,通过“劳务代偿”方式,让王某某从事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工作,抵扣生态损害赔偿金,从而达到替代性生态修复的目的。
三是溯源治理,建立跨区域多部门联合治理新模式。属地政府联合上海市青浦区相关部门,开展长三角毗邻区渣土“零点”行动,强化跨区域信息互通、执法互动,破解建筑工程渣土领域重点难点顽疾,探索形成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治理机制,实现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执法监管,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强劲内生动力。
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