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生态治理设计指南(试行)(内附全文及典型设计图纸)
百科
2024-11-26 07:00
陕西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下的水土保持生态治理需要,推动广东省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指导全省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设计工作,合理确定治理目标及方案,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及措施体系,规范主要设计内容,提高设计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参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14)的要求,并参考《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449-2009)、《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201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2008)、《南方红壤丘陵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技术标准》(SL657-2014)、《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SL534-2013)等规程、规范,结合新发展阶段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新要求和广东省地域特点编制,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咨询、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指南共包括 14 章、50 节及 7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综合说明、建设背景及设计依据、项目区选择及建设条件、建设任务目标与规模、措施体系及总体布局、措施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工程管理、设计概算和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等。本指南由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提出并归口管理,由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制与解释。本指南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材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1.0.1 为规范和指导广东省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设计工作,合理确定治理方案及目标,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及措施体系,规范主要措施设计内容,提高工程设计及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指南。1.0.2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崩岗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等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1.0.3 谷坊、拦沙坝、塘坝、截排水沟、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单项工程设计可根据具体建设任务、建设规模等在本指南相关内容基础上进行取舍和补充。1.0.4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设计应在收集地质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被、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及社会经济等可靠基础资料的前提下,开展相应调查、勘测、实验及研究,系统分析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治理需求,并以此为基础,遵照有关技术标准,本着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绿色生态、技术先进、注重实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制定工程任务及目标,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及措施体系,规范地进行各项措施设计。设计应包含相应的分析计算,图纸应完整清晰。1.0.5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工作方针。1.0.6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充分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高质量”等新发展理念,在满足水土流失治理的基本前提下,突出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1.0.7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应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美丽中国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及广东省发展战略,鼓励水土保持生态治理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幸福河湖建设、水美乡村建设、水网构建、美丽乡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及特色产业发展等有机结合,统筹协调水土流失防治、乡村防洪排涝、水资源保护、土壤环境改善、生态维护及提升、自然与人居环境改善、生产及生活条件提升,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生态治理的综合效益。1.0.8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等现行的有关行业规程、规范、标准的规定。3.0.1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2 论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明确设计依据、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3 明确项目区选择的原则,综合分析并合理选定项目区。4 查明并分析项目区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项目区存在问题等基本建设条件。水土保持措施及单项工程涉及工程地质问题的,应查明工程地质条件。6 确定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分区、工程总体布局及措施体系。在确定各水土保持措施或单项工程的等级及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做出相应设计。7 简述并分析施工条件,确定施工组织形式、施工方法和要求、施工布置方案、土石方平衡及施工进度安排等。8 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工程占地、环境保护、施工水土保持及监测专项设计。9 明确管理机构,提出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方式,测算工程管理运行费用。10 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分析工程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12 应将审查意见、相关批复文件、重要的会议纪要等支撑性材料作为附件。3.0.2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在已批复的初步设计阶段(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应满足施工要求,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应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3.0.3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设计应针对工程区、各治理措施或单项工程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勘测,存在比选方案的需对比选方案开展同等深度的调查与勘测。3.0.4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设计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鼓励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保障安全稳定及水土保持功能的基础前提下,宜优先采用生态治理措施,优先选择经济环保的建筑材料,尽可能减少工程的硬化、刚化。3.0.5 工程区内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管理保护区或古树名木、历史文物等特殊设施的,设计时需满足相应管理或保护相关规定。3.0.6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不宜占用房屋、生产力较高的耕地、园地、经济林地或迁移改建影响较大的专项设施,工程投资中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部分不能用于建设征占地及拆迁移民补偿费用,确需进行土地附着物补偿部分投资,由地方自筹解决。3.0.7 应将工程区范围、各单项工程、各治理措施等信息进行矢量化描绘,并按工程动态监管要求上传至相应的信息化监管平台,作为工程监管及考核的依据。其中主要点状工程或措施应对其中心点进行矢量化描绘及上传;主要线状工程或措施应对其中心线进行矢量化描绘及上传;主要片状及宽度较宽带状工程或措施应对其片区边界线进行矢量化描绘及上传。3.0.8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崩岗治理工程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编制提纲与要求可分别参照附录 A、附录 B、附录 C。3.0.9 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的计算方法和各措施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的判定方法,应按附录 D 的相关规定执行。3.0.10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各措施矢量图斑的绘制和上传方法,应按附录 E的相关规定执行。3.0.11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措施体系应按附录 F 的相关规定执行。3.0.12 主要水土流失治理措施或水土保持单项工程设计示意图详见附录 G。4.0.1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应根据具体工程类型,分别按照附录 A~C 的第 2 章开始顺序简述每章的主要内容或结论。4.0.2 工程背景应概括简述工程由来及地理位置,存在问题和建设必要性,和各类、各级规划的相符合情况,分析工程建设理念、思路、目标及原则等和国家、广东省及地方的基本方针政策的一致性,简述上阶段的有关成果和批复意见及本阶段的编制过程。3 简述项目区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河流水系等自然地理条件。4 需进行地质调查或勘察的,应简述区域地质、地震参数、工程地质条件、工程地质评价及天然建筑材料等主要的地质调查或勘察成果。5 简述项目区内人口、行政区划、经济发展等经济社会概况。6 简述项目区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及生产生活条件等基本概况。7 简述水土流失现状、存在问题及防治工作等基本情况。4.0.4 建设任务及规模应简述工程建设任务、目标指标、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并根据治理分区或措施类型简述主要措施数量及规模。2 简述治理分区、崩岗分布、生态治理片区划分及分布情况。3 简述各治理分区、崩岗、各生态治理片区的治理措施体系,并简述各措施布置情况及数量。1 工程措施应简述建构筑物级别与设计标准,各类工程措施的布置、设计内容和工程量。2 林草措施设计应简述林草措施的级别与设计标准,种草、造林、滨海环湖区防风林等措施的布置、设计内容和工程量。3 封育工程设计应简述封育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以及封育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布置、设计内容和工程量。4 应简述人居环境整治等其他类型措施的布置、设计内容与工程量。2 简述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用量、来源及运距,土石方平衡及弃渣处理情况。3 简述主要措施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交通、施工布置情况。1 工程占地设计应简述占地范围,实物指标调查过程、方法及成果,拆迁房屋及人口安置情况,土地安置及专业项目处理情况,征占地补偿投资主要结论,明确补偿方式及资金来源。2 环境保护设计应简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设计、措施数量,各阶段环境监测与管理方案,环境保护措施投资主要结论。3 施工水土保持设计应简述防治标准、目标、防治责任范围、防治分区,并根据防治分区简述各新增补充的水土保持措施布置、措施设计及措施数量,水土保持措施投资主要结论。4 监测设计应简述水土保持、污染源、水质水量、治理效果等主要内容的监测方案。4.0.9 工程管理应说明管理机构,简述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工程管理运行费测算主要结论。4.0.10 设计概算及效益分析应简述设计概算主要指标、资金筹措方式及效益分析主要结论。1 应从国家、广东省、工程所在地市及县(区)当前在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生态保护及建设、民生水利等方面相关的基本政策、方针等方面,分析工程建设背景。2 项目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生态治理的要求。3 项目区在相关的各级水土保持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江河流域(河段)规划、城乡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主要成果及审查主要结论,与项目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相关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情况,并简要分析工程实施和上述规划的一致性和符合性。4 应简述工程来源、总体治理理念及思路、目标及原则等基本情况,并简要分析其和上述背景的一致性和相符合性。5 应简述上一阶段成果和审查主要结论及相关规划的审批情况,本阶段的编制过程及审批情况。1 应说明本工程建设对贯彻国家、广东省、工程所在地市及县(区)在有关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生态保护及建设、民生水利等方针政策的必要性。2 应阐明本工程建设在各级水土保持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流域)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农林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行业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3 应阐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水土保持现状、治理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行业及各部门相关规划所确定的江河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用水安全、粮食安全、农业生产条件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目标,从工程建设对所在行政区域生态及人居环境改善、水源涵养、蓄水保土、减少江河泥沙淤积、防灾减灾以及改善项目区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影响,对比论证工程建设的必要性。4 应从自然本底、人文本底及和交通本底等方面,论述分析项目区及周边本底条件与工程建设的相符性。5 应简述项目区周边已实施或已纳入规划的工程或设施,现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等,并从和本工程建设的衔接性、连片性和示范性等方面,论述本工程建设的预期效果。6 应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群众对工程建设的意愿,资金筹措及管理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手段经验保障、运行管护机制保障、施工条件及建筑材料来源保障等方面,论述当地意愿及基本施工保障条件与工程建设的相符性。1 应列出现行主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应包含国家、广东省及地市等相关层面的。2 应列出现行主要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指南等,应包含国家标准、行业通用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指南等。3 应列出与工程来源、背景等相关的主要政策性文件、精神、重要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支撑性文件等,应包含国家、广东省及地市等相关层面的。4 应列出主要引用或参考的专著、书籍、图集、数据、统计资料等。5 应列出主要应用或参考的相关规划、设计成果、勘测资料等,并应注明资料成果编制单位、编制时间、批复情况等。1 安全可靠,生态优先。应在确保工程安全可靠的基本前提下,以水土流失治理、保护水土资源为基本切入点,以生态文明建设及美丽中国建设为最终目标,注重绿色生态型措施体系构建,节能环保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措施与自然环境协调,做到生态影响最小化,安全与生态并重。2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工程类型合理制定建设目标,摸清查明项目区基本情况,挖掘项目区及周边文化及特色资源,精准诊断问题,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以立地条件、地域特点、特色文化、特色资源为根本依据,针对性确定防治体系及措施设计。3 系统治理,整体设计。应从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个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出发,掌握生态系统各个要素间的交互作用,科学合理地配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封育措施、耕作措施、宣传措施及其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治理、保护与建设并重,形成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综合防治体系。4 以人为本,文化融合。应贯彻以人为本及服务为民的理念,注重民生发展,传承地域文脉,创造功能合理、结构清晰、安全舒适、环境优美、生态和谐、休闲观光、文化融合的人居环境和自然景观,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5 连片连段,示范引领。措施规划及布局应尽可能加强和已建工程、已有产业及设施相互补充融合,和现有道路、田园、建筑、绿地布局及空间环境、休闲观光产业、自然及人文景观有机联系,形成上下游、左右岸、各片区“连片连段”治理效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6 治用结合,效益最优。应将治理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综合最优,力求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和远期之间的关系,为项目区的有序开发、高效管理创造有利条件。7 经济合理、管理有序。措施设计应在满足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节约工程投资,工程建成后应明确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管护制度、保障管护资金来源,有序管理工程确保发挥长效效益。8 创新机制,多元投入。在争取上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切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可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工程建设。6.1.1 项目区应优先选择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及重点预防区、有水土流失治理需求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重点区域、革命老区及粮食生产重点区域等,或者已批复的各级水土保持规划或其他上位规划中拟定的治理工程或重点治理区域。6.1.2 除上述基本原则外,项目区选择应从区域水土流失危害程度、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情况、水土保持工作基础及经验、地方对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工程建设本底条件、工程建设预期效果、工程资金筹措保障等方面,分析并确定项目区,必要时,应进行项目区比选。6.1.3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选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 水土流失普遍或严重,水环境、自然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有待改善,河沟湖库水系因水土流失危害影响较大急需治理,镇村基础设施和发展规划目标存在差距,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区域。2 当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基层组织较为积极,资金配套有保障,群众意愿强烈,能够提供必要的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工程能够顺利施工的区域。3 工程建设本底条件良好,能和现有工程或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等相互补充结合,易形成连片连段治理效果、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区域。4 预期效果良好,建设效益显著,后期运行管护能够落实的区域。1 对下游农田、乡(镇)村、道路、水源等影响较严重,存在较大危害的。2 交通等施工条件较好,治理过程不会造成较大新增或加剧水土流失的。3 工程所在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崩岗治理工作高度重视,资金配套有保障,村组积极配合,地块承包户治理意愿高的。 具有一定开发利用潜力,生态、经济、环境等综合效益高,通过崩岗治理,可使周边群众明显受益的。6.1.5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选择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 宜以单个或多个小流域为单元组成项目区进行综合、系统治理。2 水土流失普遍或严重,下游湖库、河(沟)水系淤积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危害较大的区域。3 人均耕地(基本农田)较少,水土流失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耕地资源保护和储备形势严峻的区域。4 坡耕地、坡园地、荒坡地面积较大且相对集中连片,水土流失相对集中,水土流失危害不大但目前投入较少,开发利用效益大的地区。5 工程建设本底条件良好,有一定农业、果业、观光农(果)业产业基础,或能和现有工程或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等相互补充,工程建设有利于推动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或预期效益明显,易形成连片连段治理效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区域。6 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落后山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及乡村振兴重点村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亟需资金、技术、创新理念支持,工程建设有助于全方位巩固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区域。7 工程所在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工作高度重视,村组积极配合,群众及地块承包户治理意愿较强烈,资金配套有保障,能够提供必要的工程占地,后期运行管护能够落实的区域。6.1.6 项目区选择时应对照上述原则,逐条对比分析。其中和周边现有工程或设施等互补衔接情况分析时,宜附周边已有或规划的相关工程、设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分布示意图,以及和本工程主要规划措施衔接互补关系示意图、预期效果示意图,以直观分析说明预期的“引领示范、连片连段”效果。6.1.7 经充分比选和分析选定项目区,并说明其具体位置、范围、面积等。其中,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以及由单个或多个小流域组成项目区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还应说明各小流域包含的主要水系,崩岗治理工程还应包含崩岗数量、类型、位置等。6.2.1 应在简要说明项目区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河流水系、地质地震、土壤植被、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条件、水土流失及防治等基础上,详细分析项目区建设条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6.2.2 地理位置应主要包括所在县(区)、乡镇、涉及村(居)、人口,工程区边界、范围及面积等,单项工程需说明建设具体位置,并附地理位置示意图。6.2.3 地形地貌应包括所属地貌类型区、地形地貌特征、地表物质组成、小流域的特征与形态,重点分析说明地形地貌对措施布局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6.2.4 气象水文应包括气候类型及特点、降水、蒸发、气温、日照、无霜期、风速风向等气象条件,用于水文分析计算的水文测站等相关资料,与水文气象相关的自然灾害等,重点分析气象条件与措施布局、植被建设、单项工程建设的关系。6.2.5 河流水系应简述项目区水系分布,涉及各主要水系的地理特征参数、地表径流及其年内分配情况、洪(潮)水、泥沙条件等水文条件,重点分析与措施设计或单项工程建设相关的地表径流、潮水和含沙量情况。并附河流水系示意图。6.2.6 工程地质条件应阐述区域地质概况、地震动参数及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工程区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主要岩土层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天然建筑材料(含利用清挖料)分布、储量及质量等,并提出有关工程地质问题(含不良地质)的处理建议。6.2.7 土壤情况应简述地面组成物质、土壤类型及其分布、表层土壤厚度、土壤养分含量等,并重点分析与梯田(地)建设和林草工程相关的土壤条件。6.2.8 植被概况应简述项目区主要植被类型与分布、树草种及其生长情况、林草植被覆盖率等,并重点分析乡土树草种及人工种植树、草种生长情况与植物措施布局、树草种选择的关系。6.2.9 社会经济条件应包括涉及乡(镇)、村、人口劳力、土地利用状况、经济状况、产业结构及优势产业、基础设施及发展规划等。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1 人口与劳力、外出务工、产业化劳力等情况与工程建设及运行管护的关系。2 分析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其与措施布局的关系 , 其 中 土 地 利 用 分 类 体 系 按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调 查 与 勘 测 标 准 》(GB/T51297-2018)附录 B 表 B.0.1 的规定执行,涉及集中连片的坡耕地、坡园地时应介绍其面积、分布及坡度组成等基本情况。3 重点分析项目区农业总产值、农林业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特色产业概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与工程建设内容和措施布局的关系。4 分析交通、水利、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现状、自然及人居环境、生产生活条件等与工程建设内容、特色产业发展与措施布局、施工组织的关系,重点分析本工程和当地相关发展规划的一致性和符合性。6.2.10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还应简述所涉及的乡(镇)、村供水水源地、农村环境状况、农村工业产业、化肥农药使用、规模化养殖业、地表水质等情况,重点分析面源、点源污染情况与措施布局的关系。6.2.11 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现状分析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 说明项目区在省、市、县各级水土保持规划中所属水土流失区划(宜附图说明),结合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数据及水土流失调查情况,阐述项目区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及分布情况,分析其成因和危害,存在崩岗、崩塌、滑坡等的应重点说明。重点分析水土流失特点与工程防治重点、防治措施布设的关系。2 水土流失防治现状应说明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类型、分布、面积、保存情况及防治效果等。重点分析当地水土流失防治经验及存在问题,为措施布设提供借鉴经验。1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应分析小流域水土流失、防洪排涝安全、水质水环境、水生态、人居环境、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2 崩岗治理工程应分析工程区水土流失、下游安全、水环境、水生态及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等相关问题,其中重点为崩岗治理在技术难度、资金、当地及群众积极性、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应分析工程区水土流失、相关自然灾害、防洪排涝安全、水环境、水生态、人居环境、农业耕作、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等相关问题。4 其他相关单项工程应根据工程类型重点分析其在水土流失、生态环境及措施主要功能对应存在的问题。6.3.1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调查,主要包括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内容及要素等,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工程调查应将询问调查、现场踏勘、收集资料、典型调查、普查和抽样调查等传统调查方法同无人机航摄、遥感解译、卫片影像等多种调查手段相结合,各调查方法还应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中的相关规定。2 有实测地形图的调查工作底图应在实测图上进行,无实测地形图的调查工作底图应在精度不小于 1:10000 地形图、航拍正摄影像图或较新的卫星图片上进行。3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调查要素主要包括项目区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河流水系,地质地震,土壤植被,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条件,水土流失类型、分布、强度、危害及综合治理情况,岩石风化程度,崩岗侵蚀及分布,台风、降雨的影响范围、时段、强度及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情况,工程施工条件等,各调查要素应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中的相关规定。(1)崩岗造成的损失情况,主要包括占压或损毁耕地、房屋及其他基础设施,受灾人口及造成的经济损失。(2)崩岗数量、类型、集水面积、所在坡面位置、崩塌体岩性、崩塌量、潜在隐患及形态特征、崩岗面积、发育程度等。(3)崩岗区植被种类及覆盖度,坡面切沟数量、最大切沟深度、平均切沟深度、崩岗底部边缘距离沟头距离;崩壁高度、倾角及稳定性;坡面侵蚀沟数量、侵蚀沟宽度及长度等。(4)堆积物土壤类型、高度、坡度、数量、林草覆盖率及冲积扇面积等。(5)崩岗和崩塌体稳定状况、治理现状、治理经验等资料。(1)河(沟)道上游水土流失情况,岸坡及管理范围内的植被覆盖、岸坡稳定、冲淤情况、行洪安全等。(2)治理河(沟)段两岸已建的护岸、堤防等岸坡防护工程基本情况。(3)治理河段河床平均宽度、平均深度等几何特性及水位、水深、流速等基本情况,其中几何特性可采用现场测量法,流速可采用简易的浮标测速法进行初步测算。(4)历史洪水情况。可采用洪痕调查、询问附近居民、查阅史料、查阅新闻报道等方式。① 治理河段集雨范围内的大比例尺地形图(1:10000 及 1:50000)。② 与工程相关区域的水文图集、水系图、水利工程分布图等。③ 涉及治理河段的流域、区域规划以及防洪、排涝、岸线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资料。④ 涉及的城镇、乡村面积、人口、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等当地社会经济基本情况。⑤水文气象资料。治理河段附近有水文站的主要包括流量、流速、水位、降水、泥沙、蒸发等;治理河段附近仅有雨量站的主要包括降水资料;潮汐河口段还应收集潮位、潮流流速、流向、涨落潮的平均流量等潮汐基础资料。⑥与工程有关的设计暴雨、设计洪水、设计排涝流量等相关水文计算成果,以及整治河段内或上、下游的设计洪水过程和相应的设计洪峰流量等相关水文成果等。⑦治理河段内已建堤防、护岸、闸泵等的设计或除险加固资料及其批复文件(工程勘测成果单独成册的需收集对应专册)。⑧治理河段内或流域上游有水库(集雨面积占治理河段总集雨面积 15%以上的)、闸泵、引调水、分水建筑物的,应收集相关设计、除险加固及调度等基础资料。⑪需要外购土、砂、石料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需收集可用的料场位置及主材运距资料。(1)调查范围应包括工程所在沟道、崩岗及其下游可能影响区。(2)调查内容除本指南第 6.3.1 条第 4 款中对崩岗提出的相关调查要求外,还应包括暴雨、洪水、泥沙资料,筑坝区地质条件及筑坝材料的分布与储量;山洪灾害现状和治理现状,主要包括洪水中的泥沙土石组成和来源资料、沟道堆积物状况以及两岸坡面植被情况。(1)调查范围应包括崩岗、沟道区域及其上游汇水区域。(2)调查内容除本指南第 6.3.1 条第 4 款中对崩岗提出的相关调查要求外,还应包括沟道比降、长度、宽度、坝址以上汇水面积及来水、来沙情况;沟坡治理情况及自然植被覆盖情况;沟底与岸坡地形;建筑材料的分布与储量等。(1)调查范围应包括梯田建设区及周边来水、排沙涉及范围。(2)调查内容应包括地形、下伏基岩、土层厚度、土(石)料来源、地面坡度、汇水面积、排水通道、降水及水源条件、道路交通等情况。(1)查清土地整治图斑原土地利用属性及土地利用规划属性(若有),了解土地权属人对土地整治后的恢复需求,确定土地整治后的恢复方向,查清土地整治图斑的土壤肥力、水源条件、覆土来源、施工条件等土地整治的基本条件,根据恢复方向,拟定相应措施。(2)涉及滑坡、泥石流、塌陷、无主矿山及其排泥场、排土场、尾矿库(赤泥库)的应参照《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中的相关规定执行。10 坡面截排水工程调查应满足以下要求:(1)调查范围应包括工程建设区及周边来水、排水涉及范围。(2)调查内容应包括坡面现有引、蓄、截排水情况;农用道路布设情况;耕地、园地及林(草)地分布;坡面坡度、坡长、土层厚度、汇水面积;下游排水通道等。11 小型蓄水工程调查基本和坡面截排水工程相同,除应满足本指南第6.3.1 条第 10 款中相关要求外,应补充调查项目区需水量和天然水源情况,在沟道中布设引水水陂的还应补充沟道的比降、长度、宽度、坝址以上汇水面积、来水、来沙情况及地质情况。(2)调查内容除应用于崩岗治理的参照第 6.3.1 条第 4 款相关要求对崩岗进行调查外,还应包括立地条件、当地适生树(草)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树、果、草种的种植、效益等基本情况,病虫害防治情况,周边水源及灌溉情况等。(3)滨海环湖带为防治风力侵蚀设防洪林的还应调查风速、主导风向、立地条件等。13 封育措施的工程调查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及分布等;林地和草地等植被分布、树(草)种、覆盖度、性质、权属等;居民及村庄分布、畜牧、饲料、燃料及肥料等基本情况。14 人工湿地工程调查主要包括:项目区范围内地形地貌,水文气象,人口(分村),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主要河(沟)湖库的位置、功能、洪潮情况,现状水质情况,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建设及规划情况,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及美丽乡村等实施情况。15 清洁措施调查主要包括:项目区内现状环境状况;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情况;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清洁措施实施情况;现状人口、污水及垃圾种类与日排出量等。16 绿化美化措施调查主要包括:项目区自然现状及人居环境状况,自然及历史人文资源情况;风土人情及特色;现状及规划交通情况;用地情况;植物立地条件;适地绿化美化植物树种;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及新农村建设等村镇发展规划及实施情况;乡村旅游、观光农业等产业发展情况等。17 耕作措施及田间道路调查应包括:项目区内耕地及园地的范围、面积、分布、所属行政区、权属、耕地类型、坡度、土壤类型及肥力、主要作物或经果、耕作方式、内部及周边交通等基本情况;高标准农田规划及实施情况;建筑材料情况等。18 削坡开级应用于崩岗的除应参照本指南第 6.3.1 条第 4 款相关要求对崩岗进行调查外;应用于滑坡的应参照本指南第 6.3.1 条中第 9 款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查。19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调查还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的相关要求及规定。6.3.2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测量,应明确高程及坐标系统,明确各单项工程或治理措施的测量范围、内容及相关要求,明确测量方法等,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 测量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行业单位,测量成果应符合水利行业规定并满足水利相关规范要求。2 高程及坐标系统应按 1985 年国家高程系统、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进行测量。3 河(沟)道整治工程主要包括清违清障、清淤疏浚、护岸工程、水陂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等,其工程测量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测量过程及成果需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197)和《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 50707)中的相关规定。(2)对实施护岸工程、水陂工程等主要建构筑的河(沟)段,应主要进行河(沟)道平面地形及横、纵断面测量;对仅进行清淤疏浚、清违清障的河(沟)段测量纵、横断面;对整治河(沟)道周边受洪水影响的村庄、镇圩控制地坪标高进行测量复核,调查河(沟)道附近受淹范围的洪痕,测量洪痕高程。(3)地形测量比例尺、断面测量间距应根据实际地形情况按照满足设计和计算工程量需要确定,各设计阶段见表 6.3.2-1。 (4)工程总布置图可采用 1:5000~1:10000 的地形图,若未收集到1:5000~1:10000 大比例尺地形图,测量阶段可测绘相同比例尺的正射影像图作为代替。(5)平面和断面测量成果应包含闸、坝、陂、桥等跨河、涉河建构筑物的详细测量。(6)整治河段终点难以确定起推水位时,断面测量范围应适当下延至可用于进行水力学拟合的大断面。4 对治理的崩岗应根据面积、形状等分类对崩岗及其边界外延 10m~20m 范围进行地形测量,比例尺宜为 1:500~1:1000。(1)拦沙坝应测量坝址、库区地形图及坝址纵横断面。(2)坝址地形图测量应包括拦沙坝、放水建筑物、溢洪道布置区域及坝顶高程以上不宜小于 5m,比例尺应为 1:500~1:1000,布设于崩岗治理工程的宜同崩岗一同测量。纵断面沿轴线布置,比例尺应为 1:100~1:500;横断面测量应包括沟道上、下游坡脚线以外不宜小于 5m,比例尺应为 1:100~1:200。(3)库区地形图测量范围宜高出坝顶高程以上不小于 2m,比例尺应为1:1000~1:2000。6 谷坊工程测量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测量布设谷坊沟段地形起伏变化点的坐标和高程,各测点之间的水平距离宜为 5m~20m,并应测量各谷坊坝轴线断面特征,断面比例尺应为1:100~1:500。 (2)应测量谷坊坝体、放水建筑物、溢洪道布置区域平面地形图,比例尺应为 1:500~1:1000。 (3)布设于崩岗中的谷坊宜随崩岗一同测量,其测量要求应参照本指南第6.3.2 条第 4 款的相关要求进行。7 梯田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地形测量范围应为规划地(田)块,并外延10m~20m,比例尺不应小于 1:2000,应测量配套的蓄水池中心点、沉砂池中心点及生产道路、连接道路、排水沟渠等线性工程沿线地形起伏变化点的坐标和高程(纵断面)。规划地(田)块纵向骨干排水沟渠应测绘断面,比例尺应为1:100~1:500。8 坡面截排水工程汇水面积可收集利用 1:5000~1:10000 地形图;截排水沟渠沿线地形测量范围应沿轴线两侧外扩 10m~20m,测量比例尺不应小于1:2000;应测量截排水沟渠纵断面,应根据地形起伏情况布设横断面,比例尺应为 1:100~1:500。布设于崩岗治理工程的,应随崩岗一同测量。9 小型蓄水工程常用于坡耕(园)地整治,应按本指南第 6.3.2 条第 7 款的相关要求随治理地(田)块一同测量,应测出汇水口、沉沙池、蓄水池的中心点及输水沿线地形起伏变化点的坐标和高程,并应测出汇水区域面积。10 林草措施布设于梯田工程地块时,其测量应按本指南第 6.3.2 条第 7 款的相关要求随治理地(田)块一同测量;设于其他坡地整治时可在收集的1:5000~1:10000 地形图上或按图斑进行设计及描绘;布设于崩岗治理的林草措施应按本指南第 6.3.1 条第 4 款中的相关要求随崩岗一同进行地形测量。11 人工湿地工程测量应对湿地设计区域及铺管网范围按边界外延 5m~20m进行地形测量,应标明现状已有的供排水管沟、给排水口、雨污水井、光纤电缆等主要设施内容,比例尺宜为 1:500~1:2000,应测量铺管网范围地形起伏变化点的坐标和高程,具体要求参照本指南第 6.3.2 条第 8 款中沟渠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12 绿化美化措施的工程测量应对集中连片的生态及文化景观节点及四旁绿化、滨河交通布置范围进行平面测量,比例尺宜为 1:500~1:2000。13 田间道路宜随治理地(田块)一同测量,具体要求按本指南第 6.3.2 条 第 7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4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测量还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T51297)中的相关要求及规定。6.3.3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勘察应主要包括工程区的基本地质条件,主要工程地质问题评价,以及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储量和质量等,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在收集附近已有类似工程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对各治理措施或单项工程建(构)筑物区综合运用调查、工程地质测绘、物探、勘探、试验等勘察方法进行勘察工作,且应符合以下规定:(1)勘察应根据不同工程的设计需要,参照《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 51297)、《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执行。(2)在工程地质测绘的基础上,应优先采用轻型勘探或现场简易实验,工程地质问题评价宜采用工程地质类比和经验分析法。①应查明工程区地质构造稳定性,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中的相关规定,确定工程区地震动参数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当场地及其附近存在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活断层时,应进一步论证其规模和活动性,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②应重点查明工程区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淤泥软基等不良地质情况,分析其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评价场地适宜性,并提出工程设计时的处理方式建议。③应查明工程区地质条件,主要包括岩土体分层及其结构组合、主要岩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含参数建议值),分析地层岩性和植被生长关系,分析可能存在的工程地质问题。有比选方案的,需评价各比选方案的工程地质意见。④应查明工程区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包括岩土体渗透性分层、地下水类型、地下水埋深、水质条件(含腐蚀性)等,分析地下水对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或单项工程建设的可能影响。⑤应查明工程需要的主要天然建筑材料,主要包括天然建筑材料的种类、储量、质量、场址位置以及开采运输条件等。调查分析疏浚清淤料和开挖料作为天然建筑材料的可能性。⑥应重点提出对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的分析评价结论与处理建议。(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设计报告中的工程地质章节。(2)区域地质图或区域构造纲要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报告正文插图)。(4)天然建筑材料料场分布图,必要时附料场综合图。(5)各勘探点基本情况汇总表,宜包含但不限于位置坐标、类型、地面标高、取样数目及类型、标贯次数、地下水位、工作日期等基本信息。(6)地层基本情况统计表,通常包含但不限于各地层编号、时代成因、岩土名称、项次、层厚、层顶高程、层顶深度、层底深度等基本信息。(7)试验成果汇总表,通常包含但不限于标准贯入试验成果统计表、圆锥形动力触探试验成果统计表、土工试验报告及成果统计表、岩芯单轴抗压强度试验成果统计表、钻孔注水试验成果统计表、水质分析报告成本等。(9)钻孔岩心及工程现场相关影像资料(需采用钻探时)。7.1.1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总体目标任务为: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水系、村庄和城镇周边为重点治理范围,以水土流失防治、水资源保护、生态维护及提升、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为重点任务,兼顾农村水网构建、乡村防洪排涝、人居环境改善、生产条件提升等多元任务,协同山、水、林、田、湖、草、沙、路、村统筹规划,系统治理,以问题为导向,因病施策,以绿色生态为前提,因地制宜地将水土保持措施、河道综合整治措施、生态保护修复措施、面源污染防治措施、水环境提升改善措施、水系连通措施、人居环境改善措施和生产耕作条件改善措施等多元措施有机融合,形成联防联治,集中连片,构建清洁、安全、生态、宜居、文化等良性循环的小流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绿色、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体建设任务主要包括:1 整治河沟湖库道水系,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提升水系容貌及环境。2 防治面源污染,建设清洁型小流域,保证饮水安全及水土环境。3 治理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减少河沟湖库泥沙,保护水土资源。4 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丰富生物多样性。5 防治崩岗、崩塌与滑坡等,减轻由其引起的自然灾害风险。6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7.1.2 崩岗治理工程的总体目标任务为:以小流域或片区为单元,以崩壁及冲积扇为重点治理范围,统筹崩岗上游区及下游沟道影响区,以防治扩大发育、泥沙下泄最直接目标任务,坚持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并重原则,既采取预防保护措施,从源头防止崩岗发生,又结合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对已形成的崩岗进行综合治理,控制崩岗侵蚀发展,加速植被恢复,同时对崩岗侵蚀已造成影响的下游沟渠水系等进行治理,减轻影响,最终形成多目标、多功能、高效益的防护体系,消除崩岗安全隐患,保护水土及耕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步伐,促进崩岗区步入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具体建设任务主要包括:1 防治崩岗、崩塌、滑坡等,减轻由其引起自然灾害隐患。2 治理水土流失,涵养水源,保护土地资源,减少沙压农田、淤积水系。3 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丰富生物多样性。5 开发侵蚀劣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7.1.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的总体目标任务为:以单个或多个小流域为单元组成工程区,以山区丘陵岗地为重点治理范围,兼顾滨海环湖风力侵蚀区;以治理水土流失和提高防御山洪灾害能力为重点任务,兼顾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安全生态、绿色发展,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沟坡兼治、系统推进,科学合理、注重示范,分片规划、分步实施”等为治理原则;坚持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统筹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耕作措施、管理措施等,形成从上至下覆盖全流域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构建“安全、生态、发展、和谐”小流域,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具体建设任务主要包括:1 治理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减少河沟湖库泥沙,保护水土资源。2 蓄水保土,提高地力,保护耕地资源,促进粮食增产。3 防治崩岗、崩塌与滑坡等,减轻由其引起的自然灾害风险。5 维护生态系统稳定性,丰富生物多样性,提供优质生态产品。6 整治河沟湖库道水系,保障防洪排涝安全,提升水系容貌及环境。7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7.1.4 项目区有上述建设任务以外其他任务要求的,可酌情拟定并加以阐述,建设任务的主次顺序应根据项目区有关水土流失、社会经济、环境安全、饮水安全、粮食安全、人居环境、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危害程度或治理的迫切程度,经综合比较分析后确定。7.2.1 具体目标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项目区的背景条件及实际情况,指标宜量化。7.2.2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的具体目标应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度、林草保存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的比例、有林地面积占林草地面积的比例、垃圾收集及防护率、污水收集处理率、沟道淤积整治率、污染源控制情况、人居环境改善程度等,其中水源区生态清洁小流域还宜包括小流域出口水质、土壤侵蚀强度、化肥使用、农药使用等方面内容,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3 流域泥沙减少 60%以上(保土减沙效益中应以减蚀作用为主)。4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应在项目区当年度或上一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区水土流失调查实际情况及治理措施综合确定。5 垃圾收集方面若以完善防护措施为主应明确防护完善率。6 污水收集处理率可采用纳范围内的污水处理率或年入河污水减少量表示。7 污染源控制包括面源、生活、养殖污染等,可采用(定量)整治率或定性描述。8 人居环境改善程度可采用与治理前进行对比的定性描述。9 目标制定应满足《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技术导则》(SL534)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GBT15773)中的相关规定。7.2.3 崩岗治理工程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单个崩岗拦沙率、林草植被覆盖率、侵蚀劣地利用率、崩岗范围内及周边生态环境状况等,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 单个崩岗拦沙率根据项目区及崩岗实际情况确定,不宜低于 80%。2 林草植被覆盖率根据崩岗情况及立地条件等确定,不宜低于 60%。3 有开发利用条件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侵蚀劣地利用率指标。7.2.4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具体目标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治理目标、生态环境改善目标、防洪减灾目标、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等。水土流失治理目标包括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度、治理面积等,生态环境改善目标主要指林草覆盖率,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人均基本农田、人均粮食占有量、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防洪目标主要指洪涝灾害削减情况等,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3 流域泥沙减少 60%以上(保土减沙效益中应以减蚀作用为主)。4 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应在项目区当年度或上一年度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数据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区水土流失调查实际情况及治理措施综合确定。5 林草覆盖率应根据新增林草措施面积综合确定,可在现状值的基础上定量提出增长值。6 防洪目标可定性描述工程实施后洪涝灾害削减期望效果。7 农田农牧收入、人均粮食占有量应根据效益分析及费用测算综合确定。8 目标制定应满足《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验收规范》(GBT15773)中的相关规定。7.3.1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建设规模应主要包括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综合整治河(沟)长度、综合整治湖库塘数量、治理崩岗座数、综合整治坡地面积、封禁治理面积、污水处理设施座数、环境整治措施数量、绿化美化措施数量等主要措施或单项工程数量。7.3.2 崩岗治理工程建设规模应主要包括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并分行政区乡(镇)、村(居)描述治理崩岗数量、封禁治理面积、整治河(沟)长度等主要措施或单项工程数量。7.3.3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规模应主要包括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综合整治小流域条数、综合整治河(沟)长度、综合整治湖库塘数量、治理崩岗座数、综合整治坡地面积、封禁治理面积、绿化美化措施数量等主要措施或单项工程数量。8.1.1 工程总体布置与措施设计宜按小流域或片区进行,应勾绘小流域或片区范围图,明确治理的位置、面积、坡度、措施内容等。8.1.2 由多条小流域组成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按小流域逐条进行措施布置,工程总体布置由各条小流域汇总形成。8.1.3 崩岗治理工程应逐个崩岗进行设计;小流域面积较大,涉及不同地形地貌或不同侵蚀类型的小流域,宜分区进行措施总体布局及配置设计,条件一致或逐图斑进行设计时可不分区。8.2.1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宜将项目区从上至下依次分为生态自然修复区、综合治理区、沟(河)道及湖库周边整治区,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生态自然修复区主要指位于项目区或流域上游,现状植被覆盖总体较好,水土流失强度轻,危害较小,通过减少人畜破坏,辅以林草措施,生态可以得到自然修复的区域。2 综合治理区主要指项目区或流域中下游,村庄农田及水系周边人类活动频繁,水土流失较为剧烈,崩岗、耕地、园地、荒地等水土流失集中,污染主要来源,自然及人居环境有待整治的区域。3 沟(河)道及湖库周边整治区主要指项目区或流域下游的沟、河、湖、库、塘等水域、岸坡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区域。8.3.1 各分区措施总体布局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林草植被覆盖相对较好的区域或不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的区域,应主要采取封禁措施,保护林草植被,蓄水保土,涵养水源。(2)在林草植被覆盖相对较差但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的区域,应采取补植、人工抚育等措施,促进林草植被恢复。(3)应同时在封育区周边设置围栏、界桩、封育标志、宣传标志等,防止人为扰动破坏、污染物排放等。:(1)应根据各崩岗规模、活动程度、有无治理施工条件等逐个进行针对性设计,对有治理施工条件的相对稳定型崩岗应采取拦排结合,封育修复措施;对有治理施工条件的活动型崩岗应按照“上拦下堵中间削”或“上拦下堵中间保”的治理模式,因地制宜地实施坡面截排水、沉沙消能、谷坊、拦沙坝、崩壁小台阶、林草、封育等综合防治措施;无治理施工条件的崩岗,采取封禁治理,自然修复。(2)对 5°以下的缓坡或平原耕地及园地,宜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保土耕作、田间道路等措施;对 5°~15°的坡耕地或坡园地,应实施坡改梯、保土耕作、经果林、田间道路、坡面截排水、小型蓄水等措施;对 15°~25°的坡耕地或坡园地,应实施坡改梯、经果林、保土耕作、田间道路、坡面截排水、小型蓄水等措施;25°以上的坡耕地及坡园地,实施退耕(果)还林及封育治理。(3)对有治理施工条件的水土流失严重的裸露地、荒地、疏幼林、残次林等坡地,实施坡面截排水措施、林草措施、封育措施,无治理施工条件的实施封育治理,自然恢复。(4)对滨海环湖区风力侵蚀严重的,实施防护林等林草措施。(5)对村镇等人类活动频繁的“四旁”(路旁、沟旁、渠旁和宅旁),应因地制宜地实施污水处理措施(污水处理湿地、截污管网等)、垃圾收集处理措施(垃圾收集池、垃圾箱、垃圾防护棚等)、人居环境改善措施(生态及文化景观节点、生态交通、四旁绿化)、宣传措施等。(1)受人为干扰较少、生态功能较好的沟(河)道及湖库,以预防保护及植物措施为主,不宜采取过多的工程措施。(2)岸坡或管理范围内存在自然或人为水土流失、受水土流失影响严重、人为干扰较多、自然形态破坏严重或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周边自然及人居环境、生产及生活条件等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因地制宜地采取清违清障、清淤疏浚、生态护岸护坡、生态固床陂、下(过)河设施、亲(取)水设施、排水设施、生物浮岛、沿岸缓冲过滤带、岸坡绿化美化、滨河生态景观节点、滨河绿道等措施。9.1.1 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崩岗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等不同类型的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应根据前述确定的综合治理措施体系及总体布置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取本指南第 9.2 节~第 9.18 节涉及到的各措施进行具体设计。9.1.2 本指南中涉及的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单项工程应遵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根据《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确定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并按照本章相关内容开展相应设计。9.1.3 各单项措施应逐一开展设计,必要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从建设条件、材料来源、安全、生态、经济、后期运行维护等方面,综合分析各方案的优缺点,选定合理的设计方案。9.1.4 崩岗治理、坡地整治、土地整治、水保林、经果林、种草、封育工程等面上措施应以图斑为单元开展设计。9.1.5 沟道整治工程、坡面截排水工程、小型蓄水工程、清洁措施、绿化美化等线状或点状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作出具体设计。9.2.1 河(沟)道整治工程主要包括清违清障、清淤疏浚、护岸工程、水陂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其中附属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排水管涵、下河步级、亲(取)水平台、过河汀步等。9.2.2 对整治河(沟)道应分区、分段从两岸及上游水土流失现状、冲淤现状、水土环境、沿岸基础设施、人居环境等方面进行现状描述及存在问题分析。9.2.3 河(沟)道整治工程不应涉及裁弯取直等改河工程,不应缩小侵占现状行洪断面,不应渠化硬化河(沟)道。9.2.4 应结合河(沟)道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宜的治理标准,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应明确整治河(沟)段的保护对象,保护对象分为城镇、村庄和农田,并明确保护人口或耕地数量。2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不宜涉及堤防,确有必要对部分危旧堤段进行加固防护或顺接补充的,或对涉及堤防河(沟)段实施其他治理措施的,应满足《防洪标准》(GB50201)中的相关规定,并应按原标准进行设计。3 不涉及堤防的河段,应结合水土流失情况、洪涝灾害特点和防护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保护对象和范围,统筹考虑本河流治理对上、下游的防洪及水土保持的影响,治理标准宜以岸坡防冲、疏通和稳定河槽为主要目的,允许洪水在农作物耐受时间内淹浸农田。4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不宜涉及排涝闸泵等较大规模排涝工程建设,生态护岸阻断部分较小的排水沟渠的,宜通过埋设管、涵保障区域排水畅通,排水标准宜按相应标准排峰设计。9.2.5 应进行必要的水文计算及分析。水文计算及分析主要包括设计洪水、施工洪水、排(涝)水流量、水面线计算、成果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具体计算内容及方法应满足以下要求:1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应主要包括:介绍治理河(沟)及上下游已有水利工程;简述流域暴雨特性、暴雨成因,说明洪水成因、洪水特性及其时空分布;调查历史洪水;收集和处理水文资料;分析说明计算方法;说明主要计算过程;列出主要计算成果;对计算成果进行合理性检验等主要内容,且应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T 278)、《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及《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的相关要求。2 施工洪水计算应主要包括:根据洪水成因及暴雨季节变化规律确定施工期;说明计算方法;说明主要计算过程;列出主要计算成果;对计算成果进行合理性检验等。3 排水管涵设计应进行必要的排(涝)水流量计算,主要包括:分析说明计算方法;说明主要计算过程;列出主要计算成果等。4 设计水面线分析计算应主要包括:明确计算范围;明确基准面及河道断面数据来源;确定糙率等主要计算参数;明确计算各段或各区设计洪水、起推水位等基础数据;分析说明计算方法;说明主要计算过程;列出主要计算成果;对计算成果进行合理性检验。9.2.6 清违清障应在开工前由当地政府负责实施,具体办法及要求参照《广东省中小河流清违清障清淤工作指导意见》进行实施。9.2.7 清淤疏浚设计内容应包括清淤疏浚原则、范围(平面布置)设计、纵横断面设计、清挖料处理设计等内容,其中纵、横断面设计应明确提出河道比降、河底高程、河道宽度、两岸边坡比、距已建成或规划的建(构)筑物的最小安全距离等具体参数,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河(沟)道疏浚清淤工程应遵循河床演变规律,做到因势利导,根据治理工程总体布局,结合河(沟)道治导线确定疏挖范围。河道清淤疏浚的纵、横剖面应满足河道行洪安全、河槽与岸坡稳定、河道水环境整治等要求。2 清淤疏浚前应复核其过流能力,应采用复式断面进行清淤断面设计,清淤后的行洪断面宜按满足畅泄多年平均洪峰流量要求确定,枯水河槽断面宜按枯季多年平均流量设计,清淤断面型式也可参考治理河段附近天然优良河段断面型式确定。3 河道需扩挖时,应沿滩地较宽的一侧或沿凸岸扩挖,疏浚线布置应顺应河势,并与洪水的主流呈大致平行,考虑与已建工程平顺连接,不突然放大或缩小河道宽度,不采用大折角或急弯,不过大改变天然水流状态,疏挖段的进、出口处应与原河道渐变连接,未经充分论证,不宜改变河(沟)道比降。4对多沙河(沟)道应分析疏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评价疏浚工程效果。5 河(沟)道疏浚与清淤应注意防止影响堤防、岸坡及邻近建筑物的安全稳定,涉及堤岸稳定的,应进行相关的堤岸稳定分析计算。6 清淤疏浚应维护河(沟)道原生态河貌,在满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宜尽量保留原河(沟)道河势与形态,维持天然滩(洲),尽量保留岸坡上不影响行洪的竹木(特别是树龄较大的古木),注重保持河道生态系统,可适当增强其景观功能。对坡降较陡的河道可布置分级消能措施,减缓坡降,防止冲刷。7 为保证清淤疏浚工程的实施效果、稳定河势和堤岸安全,必要时应实施辅助性的控导工程措施。8 应说明河道清淤疏浚边坡稳定计算方法、计算过程,并列出主要成果。9 应尽量采用环保型清淤疏浚,同时结合地勘资料和工程实际,考虑就地利用清挖料适当对堤岸进行生态加固、培厚,综合利用应满足《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确无法利用的,弃土处理方式的选取既要根据工程整体要求因地制宜,又要作经济合理性比较,必要时应根据当地地形、地质和环境条件等合理选择弃渣场地,并做好防护措施。10 清淤疏浚应结合黑臭水体治理、水污染治理、河长制及各级采砂规划相关要求,规范污染淤积物的处置,污染严重河道清淤料不得随意堆放、处置。11 清淤疏浚设计方案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手续。9.2.8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不宜涉及堤防建设或加固,确需对部分原危旧堤段进行加固防护或顺接补充,应综合考虑保护对象的分布、防护要求、土地利用规划等因素,按原标准、原堤线为基础,利用原堤身进行设计,具体应满足《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相关规定。9.2.9 常用护岸工程包括坡式护岸、墙式护岸、植物护岸、桩式护岸等,护岸工程设计应主要包括范围(平面布置)、护岸结构型式设计、护岸高度设计、水工计算、护岸基础设计等内容,具体设计步骤及方法可参照《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等规范,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护岸的位置和长度应根据水流、潮汐、波浪特性以及地形、地质条件,在河床演变及水土流失分析影响分析的基础上确定。(2)应尽可能维持河道天然的岸坡型式,仅在必要位置设置人工护岸,避免全线人工护岸的过度治理。(3)护岸应布设在有村庄、农田或其他重要保护对象的河段,保护对象分析时应考虑一定的规划前瞻性,即保护范围内的规划情况。(4)护岸应布设在已存在淘刷、冲刷、裸露、崩塌或水毁等造成水土流失问题的河道或河道顶冲凹岸、高陡岸坡及比降大抗冲刷能力差,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河段或存在上述隐患的顶冲河段等。(5)应根据河流和地形的自然特点以及生态性、河道行洪的要求,合理确定河道岸线的走向。护岸岸线应与河势流向、行洪能力相适应,与洪水的主流线大致平行,满足河势稳定要求,宜滩则滩,尽量维护河流的自然形态,避免裁弯取直、侵占河道。(6)护岸各岸段之间,以及和现有护岸、堤防等之间均应平顺连接,不应出现折线或急弯。(7)左、右岸护岸距离在满足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宜分河段确定,上下游、左右岸应统筹兼顾考虑。(8)左、右岸护岸距离应以满足河道泄洪为基本要求,应预留充足的行洪断面,以不缩窄、占用现状河道行洪断面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河道地形地质条件、水文泥沙特性、河床演变特点、水土保持功能要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滩地的滞洪淤积作用、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9)同一河段两岸护岸距离应大致相等,不宜突然放大或缩小,对束水严重、泄洪能力明显小于上下游的窄河段,宜清除阻水障碍、合理展宽左右岸护岸距离,并与上下游堤防、护岸等平缓衔接。(10)护岸平面布置时应充分考虑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相结合,同时考虑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岸线控制线、岸线功能分区的控制要求相一致,并应符合经审批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11)护岸岸线跨较大支流时可断开,断开处为防止干、支流洪水对岸坡淘刷,可在支流口处向支流方向适当延伸,遇较小支沟时应设置穿护岸排涝管涵。2 护岸型式设计应根据项目区河道类型、地形地貌、水文特性、河道功能等实际情况,从防治水土流失、生态性、抗冲刷性、占地、土方挖填量、建筑材料、造价成本等多方面综合比选,合理确定。主要比选原则如下:(1)应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绿化、景观和生态等要求,并宜采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防护。(2)护岸及护坡工程的结构、材料应优先选择生态、绿色形式,有条件的河岸应优先采取植树、植草等生物防护措施,其他型式选择时应尽可能满足多孔隙、透水、透气、生态友好,适于生物繁衍生息;坚固耐久,抗冲刷、抗磨损性能强;适应河床变形能力强;就地取材,经济合理,便于施工、修复、加固等要求。(3)植物防护措施无法满足功能要求时,应优先选用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结构的堆石、土工合成材料和自然材质制成的柔性结构、生态混凝土结构,为植物生长及鱼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与繁殖创造条件。(4)在不同的河段宜采用不同的护岸结构。在凹岸水流对冲段,护岸设计应主要满足防冲安全要求时,宜采用绿化混凝土、隐形护岸、干砌石护岸等;凸岸及其它防冲要求较低的区段,应充分考虑绿色及生态要求,宜选择植物措施、植生土工网垫、植生土工袋、植生卵石堆石岸、生态格宾护垫等。(5)城镇段护岸应考虑景观休闲和亲水的需要,常水位以上宜采用生态护坡。(6)乡村河段护岸应结合水土保持和坡面植物措施。在平原流速较小的河段,除有通航要求的河段外,宜采用植物护岸;对山区流速较大的河段,宜采用干砌石、浆砌块石、卵石、绿化混凝土和混凝土护岸等。3 护岸工程稳定分析计算包括坡式护岸的整体稳定和边坡内部稳定计算、墙式护岸的抗滑稳定及抗倾覆稳定计算,具体应符合《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附录的规定,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中规定的数值;滩地窄或无滩地河(沟)段护岸的安全系数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中的相关规定。4 护岸高度设计包括护岸基础埋深、护脚高度、护坡高度、附属设施高度及其他高度设计要求等,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护岸高度设计时应进行冲刷深度计算,冲刷深度计算应符合《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附录及《广东省中小河流设计指南(试行)》附录的相关规定。(2)护岸基础埋深应按大于冲刷深度并预留一定安全裕度确定,需进行基础处理的护岸,基础处理措施深度应根据具体勘测成果综合比选确定。(3)护脚高度应根据常水位确定,具体以常水位以上 0.2m~0.3m 为宜。(4)护坡高度应按设计岸顶高程确定,护坡顶部高程应与岸顶相平或略高于岸顶,其中硬质护坡或堤防段护坡应根据对应设计标准下的水位确定,具体为超过设计洪水位 0.50m 左右为宜。(5)亲(取)水平台、滨河绿道、滨河水生态景观节点等附属设施设计高程及高度应根据常水位确定,宜控制在常水位以上 0.2m~0.3m。 (6)鉴于不同护岸型式结构组成、受力特性、施工工艺及材料等存在差异,部分护岸高度设计应满足其部分特定要求,例如格宾石笼及无加筋的生态砌块护岸高度不宜超过 2m,且护岸高应为单级笼高的整数倍;浆砌块石挡墙护岸不宜超过 8m;砌卵石护岸不宜超过 5m;单级生态袋护岸边坡高度不宜超过 3m 等。具体需根据稳定计算、预制构件尺寸等合理设计,且应满足各护岸设计要点及工艺规范要求。5 护岸工程应优先选用天然地基,在水流冲刷严重的河(沟)岸段应采取护基措施,当护岸段存在淤泥软土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时应进行必要的基础处理,处理型式主要包括挖除不良地基、换填挤淤、松木桩处理等,具体处理方式应根据不良地基分布范围、深度、工程造价等方面综合比选分析进行确定。6 坡式护岸上部护坡结构型式应根据河岸水文、地质、地形、河床形态、材料来源、周围环境、生态、经济等条件,按以下优先顺序选用植物、土工合成材料、生态网格、绿化混凝土、混凝土预制块、水泥土、干砌石、浆砌石、现浇混凝土等护坡型式。下部护脚部分的结构型式应根据岸坡地形、地质情况、水流条件和材料来源,采用抛石、石笼等,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选定。7 墙式护岸主要应用于河道狭窄、堤防临水侧无滩易受水流冲刷、水土流失严重、保护对象重要、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的河岸段,并宜配套设置鱼巢、垂直绿化等,改善其生态特性。8 桩式护岸可采用钢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大孔径钢筋混凝土桩等,结构尺寸及桩距应根据水深、流速、泥沙、地质条件等情况通过计算分析确定。9 有条件的河岸应优先采取植树、植草等生物防护措施,主要包括防浪林台、防浪林带、草皮护坡等型式。9.2.10 在比降较大、水流速度快,岸坡受水流冲刷影响水土流失严重甚至出现崩岸、塌岸的河(沟)段,枯水期流量较小生态基流受到威胁的河(沟)段或坡地整治有引水灌溉需求的河(沟)段,可因地制宜地分单级或多级设计低矮水陂工程,含水陂的新建、改建、重建及加固等,水陂工程设计主要包括平面布置、结构型式设计及基础处理设计等,其中结构型式设计主要包括水陂结构、断面型式、消能防冲结构设计等,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中的水陂建设,在满足坡地整治引水灌溉、防冲固床固岸、保障生态基流等基本功能前提下,可适当兼顾考虑景观蓄水等综合功能。2 现有的水陂工程的改造、加固或重建,应根据水陂的实际情况,复核其结构安全性,通过综合比选确定方案。3 对水陂工程进行改造,不宜抬高河道水面线;对造成河道水面线抬高,并影响上游堤防(护岸)安全或加剧岸坡水土流失的,应采取必要的工程补救措施确保上游防洪安全或防治水土流失。4 水陂的结构设计、消能防冲设计应按《水闸设计规范》(SL265)中相关规定执行。6 水陂结构设计时应进行边墙顶高程、稳定及建基面应力、上下游翼墙稳定应力、下游消能防冲设计等必要的分析计算。7 在满足结构安全等基本前提下,在水陂断面及结构型式设计时应兼顾考虑生态性、美观性或在陂顶结合增设过河汀步,提升亲水性及交通便利性。8 水陂地基处理设计应结合地质调查或勘查成果,根据水陂及上下游翼墙稳定应力计算成果,经过方案综合比较,确定地基处理设计方案。9.2.11 河(沟)道整治工程宜结合岸坡防护、水陂工程等设置附属设施以满足排水排涝、改善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等需求,主要包括排水管涵、下河步级、亲(取)水平台、过河汀步等。1 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不宜设置大型闸、泵、涵等排水排涝建(构)筑物,岸坡防护工程不应阻断较大支流或主干排水沟渠,阻断较小支沟或排水沟渠时,应通过合理设置排水管涵,保障排水畅通,其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明确管涵所在治理河(沟)道的左右岸、桩号等位置信息。(2)排水管涵的底部高程宜高于对应治理标准下的设计洪水位,当在设计洪水位以下时,应考虑设置拍门或闸门。(3)应计算不同管径(或断面尺寸)下的管涵过流能力,并与本指南第 9.2.5条中计算的排水流量进行对比,合理确定管涵尺寸(或断面尺寸)。2 宜在河(沟)道整治中适当布置下河步级、亲(取)水平台及过河汀步,满足亲(取)水及跨河交通需求,具体设计应注意以下内容:(1)应按实际需要设置于村庄居民点、交通要道、农田集中区或旅游风景区河段,并明确所在治理河(沟)的左右岸、桩号等位置信息,其中过河汀步宜结合水陂工程设计布设在陂顶。(2)下河步级、亲(取)水平台及过河汀步设计不应缩窄或占用行洪断面,影响防洪安全,亲水平台顶高程以高出常水位 0.2m~0.5m 控制为宜。(3)应综合考虑两岸现状及规划交通、地形地势、建筑材料及造价等因素,结构型式及平面布置宜和滨河绿道、水生态景观工程结合设计,充分考虑美观和景观因素,尽可能就地取材。9.3.1 拦沙坝主要适用于崩岗(群)及较大的多沙沟道治理,布设在崩岗(群)下游出口、沟道或小流域下游出口,不应兼作塘坝或水库的挡水坝使用。9.3.2 拦沙坝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布设原则、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确定、坝址坝型选择、水文计算、工程布置、建筑物防洪标准确定、结构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等。1 拦沙坝布置应因害设防,在控制泥沙下泄、抬高侵蚀基准和稳定边坡的基础上,与后续开发利用相结合。2 沟谷治理中拦沙坝宜设置在沟道或小流域下游出口,宜与沟道治理工程、谷坊、塘坝等措施相互配合,联合运用。3 在单个大中型崩岗或崩岗群下游出口因地制宜布设拦沙坝,宜与谷坊、截排水工程、崩壁小台阶、水保林、种草等措施相互配合,联合运用。9.3.4 拦沙坝总库容应由拦沙库容和滞洪库容两部分组成,根据坝高、库容及保护对象确定工程等别、主次建筑物级别,并根据建筑级别确定相应的洪水标准,具体应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中的相关规定。1 坝址选择应遵循坝轴线短、库容大、便于布设排洪泄洪设施的原则,坝轴线宜采用直线,当采用折线型布置时,转折处应设曲线段。2 崩岗地区拦沙坝坝址应根据崩岗、崩塌体和沟道发育情况,以及周边地形、地质条件进行选择,包括在单个崩岗、崩塌体崩口处筑坝,或在崩岗、崩塌体群下游沟道筑坝两种形式。3 沟道拦沙坝坝址应根据沟道堆积物状况、两侧坡面风化崩落情况、滑坡体分布、上游来沙量及地形地质条件等综合分析选定。4 拦沙坝坝型应根据当地建筑材料状况、洪水、泥沙量、崩塌物的冲积条件以及地形地质条件确定,必要时应进行方案比选。崩岗地区拦沙坝宜采用土石坝坝型,土石山区拦沙坝宜采用重力坝坝型。5 泄洪建筑物宜采用开敞式无闸溢洪道,重力坝可采用坝顶溢流,土石坝宜选择有利地形布设岸边泄水建筑物。9.3.6 水文计算应包括设计暴雨量计算、设计洪峰流量计算、设计洪水总量计算、设计洪水过程线及调洪计算、输沙量计算及淤泥年限计算等。具体应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中的相关规定。9.3.7 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确定坝体、溢洪道等建筑物的布置。9.3.8 坝体设计应包括坝型及材料、坝高、坝体断面尺寸、抗滑稳定计算、坝基处理,应优先选择可绿化、生态性好的坝型,相关要求及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中的相关规定。9.3.9 溢洪道设计应包括溢洪道断面确定、溢洪道稳定及应力计算。需布置排水建筑物时还应作出相应设计,具体设计及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中的相关规定。9.3.10 工程设计附表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和汇总表,附图应包括拦沙坝平面布置图(实测图)、坝体、溢洪道纵横断面设计图。9.4.1 谷坊工程主要适用于沟底比降较大(5%~10%或者更大)、沟底下切剧烈发展的崩岗或侵蚀沟等的治理。9.4.2 谷坊工程设计内容应主要包括布设原则确定、设计标准确定、坝址选择、位置及间距确定、坝型选择、结构设计、施工及管理设计等。1 谷坊布置应因害设防,在拦截径流泥沙、减缓沟床比降、稳定沟床、节制山洪、制止沟蚀的基础上,宜利用沟中水土资源,发展竹、茶、林、果、牧生产和小型水利。2 在崩岗下游崩口设单级谷坊,或在条形崩岗、弧型崩岗、混合型崩岗局部及爪形崩岗各分支从上到下全面布设谷坊群,宜与拦沙坝、截排水工程、崩壁小台阶、水保林、种草等措施相互配合,联合运用。9.4.4 谷坊设计暴雨标准宜取 10 年一遇 24h 最大降雨量。1 “口小肚大”、工程量小、库容大的区域,在有跌坎的沟道,应在跌坎上方布设。2 沟底与岸坡地形地质(土质)状况良好,无孔洞或破碎地层,无难以清除的乱石或杂物。3 取用建筑材料(土、石、植物材料)较方便。9.4.6 谷坊(群)具体位置及间距确定步骤及方法应满足以下要求:1 通过沟壑调查或测量情况,绘制治理沟段沟底比降(纵断面)图。2 根据沟底比降(纵断面)图,从下至上初步拟定每座谷坊位置。一般高2m~5m,下一座谷坊的顶部大致与上一座谷坊基部等高。3 设置谷坊群时,可根据《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中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谷坊间距。9.4.7 谷坊主要包括植物谷坊、生态袋、掺和土谷坊(编制袋装水泥和土按 3:7的混合物)、土谷坊、石谷坊(干砌石、浆砌石、石笼等)、混凝土预制块等,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应优先选择生态性好的植物谷坊、生态袋谷坊、掺和土谷坊、石笼谷坊、生态混凝土预制块谷坊或者在土谷坊内外边坡种植适应当地立地条件、蓄水保土能力强的草灌,固土护坡。9.4.8 谷坊结构设计包含拦砂容量计算、高度设计、坝体断面设计、溢洪口设计等,不同型式谷坊结构设计、施工设计、管理设计可对应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16453.6)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沟壑治理技术》(GB/T16453.3)中的相关规定进行。9.4.9 工程设计附表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和汇总表,附图包括谷坊平面布置图、坝体断面设计图。9.5.1 梯田工程应用于坡地整治,主要指旱作梯田(广东又称梯土或梯地),梯田应综合分析土地资源及利用状况,结合区域经济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总体布置,根据水源和立地条件等,在梯田中可种植农作物或经果林,同时,田面可结合间作套种,发展多种经营。9.5.2 梯田宜布设于坡位较低、坡度小于 25°、土层较厚、土质较好的坡地。在沿海低山丘陵区及部分石质山地基岩大片裸露区域或地段,梯田宜布设于坡脚。9.5.3 梯田设计内容包括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确定、田块及配套措施布设、梯田类型、型式和设计断面尺寸确定、配套措施设计、田坎防护利用设计等。9.5.4 梯田工程的级别应根据项目区的梯田面积、土地利用方向、水源条件及交通条件综合确定,设计标准应根据工程等级、地形条件、田面净宽、灌溉设施综合确定。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的确定应执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中的相关规定。1 梯田应以截水沟、排水沟和田间道路为骨架,根据坡面地形自上向下沿等高线布设,根据地形条件,大弯就势、小弯取直,集中连片,便于耕作和灌溉,有条件的地区应考虑便于机械化作业要求,并与相邻坡面梯田相协调。2 宜与保土耕作、坡面排水工程、小型蓄水工程、经果林等措施联合使用,其中蓄排配套设施宜采用以排为主、蓄排结合的形式,田块及配套措施布设应在1:2000 比例尺底图上布置,具体布设结合田间道路、坡面排水工程、灌溉设施平面走向等确定。9.5.6 梯田工程根据地面坡度不同,可分为陡坡区梯田和缓坡区梯田;根据田坎建筑材料不同,可分为土坎梯田、石坎梯田、混凝土坎梯田和植物坎梯田等;根据梯田的断面型式不同,可分为水平梯田、坡式梯田、隔坡梯田和反坡梯田等;根据梯田的用途不同,分旱作物梯田、水稻梯田、果园梯田、茶园梯田等,具体型式的选择与确定需满足下列要求:1 坡地改造应优先采用水平梯田;土层较薄或坡度较陡的坡耕地、荒坡地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坡式梯田。2 宜优先选择生态性好或可恢复绿化的植物坎梯田、土坎、土石混合坎田坎或其他生态性田坎型式,在不影响梯田内主作物或果木生长发育的前提下,应在田坎上种草或其他有经济效益的植物,以恢复绿化。3 应优先选用当地材料相应的梯田型式,在石料缺乏、坡度较缓、土壤粘结性较好的地区宜修筑土坎梯田;在坡度较大、石料丰富的地区宜修筑石坎梯田;在石料造价较高,且土层较厚的地区,可选用田坎下段为石、上段为土的土石混合田坎;在条件允许的地区,还可采用混凝土预制件田坎、编制袋田坎等。4 在沿海低山丘陵区,田面宽度宜为 5m~10m,在地形陡峭、水土流失严重的粤东西北山区等,田面宽度不宜超过 5m。9.5.7 梯田型式及断面类型应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原地面坡度和生产需求、降水、土壤条件和建筑材料来源等综合确定,不同型式梯田断面设计、施工设计、管护设计可对应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坡耕地治理技术》(GB/T16453.1)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断面应在1:100~1:500 比例尺底图上布置。9.5.8 应结合工程测量,明确配套蓄排水设施渠线布置和断面尺寸,明确蓄水池、沉砂池位置中心点坐标和容量;配套道路应明确道路布置、路面宽度和结构及断面尺寸;配套灌溉设施应明确水源点、灌溉方式,渠灌方式应明确渠道结构型式及断面尺寸。9.5.9 田坎防护利用应选定树(草)种和配置,确定栽植密度和方式。9.5.10 应明确表土剥离和回覆措施,增加深松、施肥等土壤改良措施。9.5.11 工程设计附表应包括地块工程量计算表和梯田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包括梯田地块总体布置图(实测图)、梯田地块设计纵断面和横断面图、埂坎设计断面图、配套设施设计图。9.6.1 土地整治工程主要包括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迹地整治及塌陷、开挖的坑凹地及自然塌陷地治理、无产权责任人的尾矿(砂)、粉煤灰、赤泥等场地整治。9.6.2 整治范围应为工程征占地范围内需要复耕或恢复植被的扰动及裸露土地。土地恢复利用方向应根据原土地类型、占地性质、立地条件及土地利用规划等综合确定。9.6.3 土地整治内容应根据工程扰动占压的具体情况以及土地恢复利用方向等选择确定,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及翻松、表土回覆、田面平整和犁耕、土地改良,以及水利配套设施恢复。2 扰动后地面相对平整或粗平整后的土地,压实度较高的应予以翻松。1 应根据土源、恢复地自然条件、利用方向等因素分析确定覆土的必要性及覆土厚度。覆土来源应优先选择表土厚度大于 0.30m、工程永久占用、淹没的耕地或菜地表层熟化土,项目区无可用表土的应考虑外购或从其他项目综合调运利用。2 覆土厚度应根据土地利用方向确定,其中耕地或菜地应为 0.30m~0.50m,林地、果园不应小于 0.40m,非草坪草地不应小于 0.30m,草坪不应小于0.10m。3 带状整地及穴状整,采用客土造林、栽植带土球乔灌木及营造灌木林的,可视实际情况降低覆土厚度或不覆土。1 恢复林草的,可采取机械或人工辅助机械对田面进行细平整,并可视林草种采取犁耕。2 恢复为耕地的,应采取机械或人工辅助机械对田面进行细平整、犁耕,并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TD/T 1031.7)中的相关规定。1 恢复为耕地的,应增施有机肥、复合肥或其他肥料,并应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TD/T 1031.7)中的相关规定。2 恢复林草地的,应优先选择具有根瘤菌或其他固氮菌的绿肥植物,工程管理范围的绿化区可在田面细平整后增施有机肥、复合肥或其他肥料。3 粤北南岭山区部分地表为沙土、风化砂岩时,可添加污泥、河泥、湖泥、木屑等进行土壤改良。4 在珠三角部分经济发达区存在酸性或碱性的土地,可施加黑矾、石膏、石灰等改良土壤。9.6.8 恢复为水田和水浇地的应恢复灌溉及配套水利设施,其设计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及《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中的相关要求。9.6.9 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项目永久施工迹地土地整治设计应与植被恢复和建设工程设计标准相协调,工程建设未扰动的区域应根据水土流失防治和林草种植需求采取土地整治措施。9.6.10 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项目临时施工迹地土地整治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 施工道路和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结束后,应在清除地表临时建筑、建筑垃圾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整治。2 石料场开采边坡,在采取削坡开级等措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前提下,对边坡和平台进行整治。取料凹坑,宜采用废弃土石回填后进行土地整治;也可根据水源和生产需求,改造为鱼塘或景观水体加以利用。3 弃渣场的土地整治设计应视林草植被恢复或复耕的要求执行本指南第9.6.7 条~第 9.6.9 条的有关规定;弃渣场表面为大粒径渣石并需要恢复为耕地的,表面平整后应铺设黏土防渗层,碾压密实后厚度不应小于 0.30m,再覆表土。1 坑凹地应根据条件回填并恢复原有土地利用类型,或将其改建为蓄水池、养殖水塘或景观水体。3 矿坑地应采取回填、整平、覆土措施,复垦成为农林草用地,并应修建四周的防洪排涝设施。。4 对凹形取土(石)场整治,可视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周边地表径流量大小情况,采取边坡防护工程、截排水工程、坡面水系工程。9.6.12 自然塌陷或历史遗留的开挖坑凹地治理应满足下列要求:1 根据其深度采取相应整治措施。深度小于 1m 的,可推土回填平整恢复植被或恢复为农业用地;深度为 1m~3m 的,可采取挖深垫高措施,挖深区可蓄水养鱼、种藕、改造为景观水体或进行其他利用,垫高区进行农业开发利用。2 积水塌陷区可有计划地改造为水域,供养殖或其他用途。漏水塌陷区应因地制宜进行整治,恢复为林地、草地和耕地等。9.6.13 无产权责任人的尾矿(砂)、粉煤灰、赤泥等场地整治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尾矿(砂)库四周应修建截排水措施。 3尾矿(砂)库、粉煤灰场、赤泥库排废期满后,先铺设黏土或采取其他防渗措施,然后铺熟化土,改造为农林草用地或其他用地。9.6.14 工程设计附表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和汇总表,附图包括整治地块措施总体布置图、各治理措施具体设计图。9.7.1 坡面截排水工程主要适用于粤东西北山区及丘陵区的坡地治理及崩岗崩塌面的保护。9.7.3 坡面截排水工程主要包括截水沟、截流沟、排水沟,设计内容应主要包括布设原则、工程等别及设计标准确定、工程平面布置、断面及结构设计、施工设计、管护设计等。1在崩岗治理设计中,应将坡面截排水工程与沉砂池、拦沙坝、谷坊、水保林、种草、封育等措施统一规划,联合使用。2在坡地治理设计中,应将坡面截排水工程与坡改梯、沉砂池、蓄水池、蓄水陂、水保林、经果林、种草、田间道路、保水保土耕作、封育等措施统一规划,联合使用。 3应根据治理区的地形条件,按高水高排、中水中排、低水低排、分层利用、就近排泄、自流等原则合理选择线路。4坡面截排水工程布置应避开滑坡体、危岩等不利地质条件。9.7.5 坡面截排水工程的工程级别共分 1、2、3 级,应根据使用位置(坡地、梯田、崩岗)、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等级、梯田等级综合确定,具体可执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中的相关规定。1 配置在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 1 级林草工程、1 级梯田的截排水沟为 1 级。2 配置在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 2 级林草工程、2 级梯田的截排水沟为 2 级。3配置在坡地上具有生产功能的 3 级林草工程、3 级梯田以及其他设施的截排水沟为 3 级。9.7.6 坡面截排水工程的设计标准按坡面截排水工程等级确定,广东省宜按 10年一遇 24 小时最大降雨标准进行设计。9.7.7 截水(流)沟的平面布设,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崩岗(群)治理设计时,截水沟应布设在崩口顶部外沿 5m 左右,单个崩岗截水沟从崩口顶部正中向两侧延伸,多个崩岗集中区,截水沟可考虑统一布设,从崩口顶部最高点向两侧延伸。截水沟长度以能防止坡面径流进入崩口为准,同时连接自然沟道或当地的排水沟道,出崩口外延 10m~20m 为宜,特殊情况下可延伸至 40m~50m。崩口顶部已到分水岭的,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布设截水沟的,应在其两侧布设“品”字形排列的短截水沟。2 坡地整治设计时,截水沟应沿治理坡面等高线方向或沿梯田傍山一侧边界布置,或布设于坡地的上方与林地或荒地交接的边界处,或布设在较长的坡面及坡度变化大的位置。3 当治理区坡面的坡长较大时,应增设多级截水沟,间距宜为 20m~30m,应根据地面坡度、下垫面条件和暴雨径流及其排水能力,通过计算结合地形确定。4 截水沟应基本沿等高线方向布设,纵向比降宜取 1%~2%,沟线应顺直,截水沟较长的沟口应设急流槽及消力池,较低的一端应就近接入排水沟或承泄区。5 当截水沟不水平时,应在沟中每 5m~10m 修一高 20cm~30cm 的小土挡,防止冲刷。539.7.8 排水沟的平面布设,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排水沟应布设在坡面截水沟的两端或较低一端,用以排除截水沟的地表径流,排水沟出口应设沉砂池连接蓄水池或与天然排水道连接。2 排水沟在坡面上的比降,应根据其排水去处(蓄水池或天然排水道)的位置而定,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排水出口的位置在坡面时,排水沟可基本沿等高线或与等高线斜交布设,其沟底比降应满足不冲不淤要求。(2)当排水出口的位置在坡脚时,排水沟应大致与坡面等高线垂直布设,并充分利用山体一侧或两侧、两山坡之间的自然冲沟。当沟底比降过大时,应设置跌水,做好防冲消能措施。(3)梯田区两端的排水沟,宜垂直于等高线布设,并与梯田两端的道路同向,土质排水沟应分段设置跌水,排水沟纵断面可采取和梯田区大断面一致,以每台田面宽为一水平段,以每台田坎高为一跌水。(4)各种布设型式都应做好防冲措施,防冲措施宜优先选择生态良好的铺设草皮、格宾垫及其他生态护坡型式。9.7.9 截排水工程的断面及结构设计主要包括材料选择、水文计算、断面型式确定、断面尺寸设计等,应满足以下要求:1 材料选择应充分考虑就地取材、运输方便、生态自然等原则。2 水文计算应主要包含设计流量计算及过流能力复核,其中设计流量计算可参考本指南中第 9.2.5 选择合适方法进行计算,并合理进行过流能力复核计算。3 断面型式及断面尺寸宜在最佳水力断面的基础上,推求经济实用断面进行确定。4 具体断面及结构设计、施工设计及管护设计可参照《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技术》(GB/T16453.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9.7.10 工程设计附表包括截排水工程量计算表及汇总表,附图包括截水沟、截流沟、排水沟等平面布置图、断面设计图等。9.8.1 小型蓄水工程常用于粤东西北山区、丘陵区坡地治理、经果林、梯田中,用于坡面径流收集或利用。9.8.2 小型蓄水工程主要包括蓄水池及沉砂池等,设计内容应包括布设原则确定、工程等别及设计标准确定、工程平面布置、结构形式设计、施工设计、管护设计等。1在坡地治理设计中,应将小型蓄水工程与坡面截排水工程、坡改梯、经果林、水保林、种草、耕作道路、保土耕作、封育保护等措施统一规划,联合使用。2应根据治理区的地形条件,按高水高排、中水中排、低水低排、分层利用、自流原则布设小型蓄水工程。3 应根据地形有利、便于利用、地质条件良好、蓄水容量大、工程量小、施工方便等条件综合确定选址。9.8.4 设计标准宜按 10 年一遇 24 小时最大降雨标准进行设计。9.8.5 小型蓄水工程的平面位置布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 以拦蓄坡面径流作为水源的蓄水池宜布设在坡脚或坡面局部低洼处,与坡面截排水沟相连,容蓄坡面排水。2 以容蓄提水、引水作为水源的蓄水池布设于坡面高处,以便自流利用。3 引蓄水水陂宜布设在拦蓄的支毛沟及山坑中下游出口附近,受水区域上游,既保障水源又便于自流利用。4 蓄水池的分布与容量应根据坡面径流总量、用水需求、蓄排关系,按经济合理、便于使用的原则确定。一个坡面的蓄排工程系统中可集中布设一个蓄水池,也可分散布设若干蓄水池,单池容量宜为 10m3~500m3。5 截、排水沟出口蓄水池进水口的上游附近宜布设沉砂池,保证清水入池。6 截、排水沟出口宜布设沉砂池,防止泥沙进入下游蓄排系统。9.8.6 蓄水池的结构型式设计应包括容量计算、池体设计、进水口和溢洪口设计,当蓄水池进口不能直接与坡面截、排水沟相连时,应设引水渠,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 蓄水池可分为地埋式、半埋式和地表式,应设计阶梯步道或悬梯,便于检修和清理,地埋式和半埋式应设计栏杆等防护措施。2 需设引水渠的,引水渠断面和比降设计应按坡面排水沟要求执行。3 应优先就地选材,无法就地取材的应结合项目区交通条件,选择便于运输至项目区的材料。4 池体设计应根据地形和总容量,因地制宜地分别确定池的形状、面积、深度和周边角度等。5 蓄水池、进水口及溢流口具体断面及结构形式设计、施工设计及管护设计可参照《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技术》(GB/T16453.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分类进行设计。9.8.7 沉砂池的结构型式设计应包括池体结构、池体尺寸、进水口和出水口设计,具体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优先就地选材,无法就地取材的应结合项目区交通条件,选择便于运输至项目区的材料。2 沉砂池宽宜取 1m~2m,长宜取 2m~4m,深宜取 1.5m~2.0m。其宽度宜为相连截、排水沟宽度的 2 倍,长度宜为池体宽度的 2 倍,并有适当深度,池内交错设置挡板,提升泥沙沉积效果。3 沉砂池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可参照蓄水池进水口尺寸设计,并应做好石料(或砂浆砌砖或混凝土板)衬砌。4 沉砂池施工设计及管护设计应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SL/T269)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小型蓄排引水工程技术》(GB/T16453.4)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分类进行设计。9.8.8 引蓄水水陂设计结构形式包括坝型选择、水文计算、坝体断面设计、稳定分析、配套渠道设计等,其设计可参照本指南第 9.2.10 条中的相关要求执行。9.8.9 小型蓄水工程涉及人畜饮用水的,应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水质保护的要求。9.8.10 工程附表应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及汇总表,附图应包括平面布置图(1:500~1:1000 地形图)、分类设计图。9.9.1 林草措施主要适用于坡地、沟壑、岸域、四旁等荒地、裸露地及崩岗的水土流失治理,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林、水土保持经果林、水土保持种草。9.9.2 林草措施设计应与水土保持区划所确定的水土保持主导功能相适应,应充分借鉴项目区周边或类似地区的成功经验。9.9.3 林草措施设计应兼顾开发利用,应考虑经济、生态和社会等综合效益,生态效益主要包括抑制水土流失,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经济效益主要包括有生产功能的林草措施带动农、林、旅游业等产业发展,增加经济收入;社会效益主要包括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等。9.9.4 林草措施设计主要包括功能确定、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范围及平面布置、林种设计、林相设计、树种设计,造林密度设计、整地工程设计、施工设计、施工质量设计、管护设计等。9.9.5 应根据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及所在水土保持区划所确定的水土保持主导功能和生态需求,确定林草工程的功能,具体包括有生产功能的林草措施、有生态公益功能的林草措施或者兼具两种功能的林草措施。9.9.6 林草措施的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1 具有生产功能的林草工程(果园、经济林栽培园、茶园、中草药栽培园等)应根据生产和经营需求,确定林草措施级别和设计标准,具体执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中的相关规定。2 具有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滨海环湖区防风等生态公益功能的林草工程,级别应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中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其建设规模、所处位置、生态脆弱性、生态重要性及景观作用合理确定林草措施级别和设计标准。9.9.7 水土保持林的布设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布设于的退耕坡地、立地条件较差且植被覆盖度较低的坡地及荒地、崩岗崩面及冲积扇等。(2)应与当地同时期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结合。2 应按水土保持区划及土壤侵蚀在不同地形部位的发生特点、土地利用方向,选择相应树种和林相类型,因害设防,适地适树,具体应满足下列要求:(1) 成片造林的,宜采取混交造林,包括行状、带状、块状混交和植生组混交。成片纯林造林的,宜为乔木林,面积不宜大于 10hm2。 (2)坡地林草措施应根据边坡的坡度、坡向、土层厚度等条件,选择乔灌木树种、攀缘植物或低矮匍伏型草种,宜采用乔、灌、草或其组合的防护措施,种植条件差的应采用藤本植物护坡。(4)凹形斜坡或崩岗崩面宜营造经济林或以灌木为主的乔灌混交林。(6)分水岭宜选择耐干旱和根系发达树种,营造以灌木为主的乔灌混交林。(7) 应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选择蓄水保土能力强、树体高大、冠幅大,林内枯枝落叶等枯落物易分解,根系深、根量多和根域广、长寿、生长稳定且抗性强,不对水土环境造成污染的树种。(8)应注重生物多样性,采用以乡土树草种为主的多树种、多草种配置,选用外来优良树种应通过生态安全试验验证。(9)树种及林相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附录、《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及《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中的相关规定。3 造林密度应根据不同林相、不同树种、立地条件综合确定,乔木林密度宜为每公顷 1000 株~3000 株,灌木林密度宜为每公顷 2000 株~4000 株,部分主要树种具体可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及《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中的相关规定执行。4 整地工程设计应根据树种、立地条件等合理确定整地方式和整地规格,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2)珠江三角洲等地势较为平坦区域、水土流失轻微区域可按实际需要采用全面整地。(3)粤东西北山区及丘陵区宜采取块状、穴状、水平台地(阶、条带状)等局部整地,带状整地方向宜为南北向,在局部风害较大的滨海环湖地区,整地带走向应与主风方向垂直;有一定坡度时,宜沿等高线进行。(4)整地型式及规格设计可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6)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 造林季节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土壤墒情、树种物候期等综合确定,主要包括春季造林、雨季造林及秋季造林,春季造林宜在树木发芽前 7d~10d 完成,雨季造林宜在雨季开始后的前半期造林,珠江三角洲等部分沿海温润地区秋冬造林应在树木停止生长后进行,大粒种子、带硬壳种子和休眠期较长的种子宜在秋冬直播造林。6 水土保持林种植方式应根据树种特性确定,乔木宜采取苗木栽植,灌木宜采取苗木栽植和播种栽植,种草采用播种栽植,苗木或种子应满足下列要求:(1)选用针叶树苗木的或立地条件较差的,宜采用容器苗造林,容器苗应执行《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中的相关规定。(2)裸根苗应使用《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 中规定的 I、II 级苗木,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树种应该选择品种优良、植株健壮、根系发达的苗木。(3)营造水土保持林宜采用 0.5a~3a 龄苗木,其他防护林宜采用 2a~3a龄苗木,同一地块内栽植的苗木,苗龄和苗木甚至状况应基本一致。(4)宜就近育苗,外地远距离、大范围调运苗木,应经过植物检疫。(5)播种种植的灌木和种草参照本指南第 9.9.9 条相关要求执行。7坡地水保林应与种草、土地整治工程、坡面截排水工程、封育保护等措施联合使用,应用于崩岗治理时还应与截排水、崩壁小台阶、谷坊、拦沙坝、沉砂池等措施联合使用,且应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16453.6)中的相关规定。8 水土保持林具体设计可参照《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树(果)种有相应栽培种植技术规范的应参照其对应技术规范执行。9.9.8 水土保持经果林的布设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布设于水土流失轻微、交通方便、立地条件较好、具有灌溉条件的坡地及拟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的荒坡地或坡耕地。(2)宜与同时期农业发展规划、生态观光农业发展规划等产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应在满足水土流失防治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效益,着力于提高土地生产力。(3)成规模集约经营的,基地建设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4)坡地成规模集约经营的,应采取田埂、田坎林草配置或与水土保持林(草)水平带状混交配置。2 品种选择时应按不同水土流失特点、当地自然条件、土地利用方向、经济价值等合理确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宜选择蓄水保土能力强的品种;宜选择适应当地自然条件的乡土品种,选用外来优良品种应经生态安全试验验证;宜选择适销对路的名、优、特、新品种;宜选择便于储藏和运输的品种;应注重生物多样性,搭配不同的早、中、晚熟品种。(2)树种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及《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中的相关规定。3 造林密度应根据同树种、立地条件综合确定,具体应满下列要求:(1)经济材与果园造林密度宜为每公顷 1000 株~2000 株,根据树种特点和当地条件每公顷可放宽至 500 株~5000 株。(2)农林间作、粮果间作造林密度,宜为每公顷 40 株~50 株或 50 株~100株。(3)部分主要品种具体可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附录及《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附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树(果)种有针对性栽培种植技术规范的可参照其对应技术规范执行。4 整地工程设计应根据树种、立地条件等合理确定整地方式和整地规格,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整地工程宜按 5 年一遇 6h 最大降雨标准设计。(2)珠江三角洲等地势较平坦、水土流失轻微区域可按需采用全面整地。(3)粤东西北山区及丘陵区宜采取块状、穴状、梯田、水平台地(阶、条带状)等局部整地,带状整地方向宜为南北向,在局部风害较大的滨海环湖地区,整地带走向应与主风方向垂直;有一定坡度时,宜沿等高线进行。(4)整地型式及规格设计可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 造林季节可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土壤墒情、树种物候期等综合确定,主要包括春季造林、雨季造林及秋季造林,春季造林宜在树木发芽前 7d~10d 完成,雨季造林宜在雨季开始后的前半期造林,珠江三角洲等沿海温润地区秋冬造林应在树木停止生长后进行,大粒种子、带硬壳种子和休眠期较长的种子宜在秋冬直播造林。6 水土保持经果林种植方式宜根据树种特性确定,乔木宜采取苗木栽植,灌木宜采取苗木栽植和播种栽植,种草采用播种栽植,苗木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1)立地条件较差的,宜采用容器苗造林,容器苗应执行《容器育苗技术》(LY/T 1000)中的相关规定。(2)经济林应选用品种优良、《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 6000)规定的合格级苗木,未制定国家标准的树种应该选择品种优良、植株健壮、根系发达的苗木。(3)宜采用 0.5a~3a 龄苗木,同一地块内栽植的苗木,苗龄和苗木甚至状况应基本一致。(4)宜就近育苗,外地远距离、大范围调运苗木,应经过植物检疫。7 条件允许时或水肥条件较差时,可在幼龄期套种固氮作物或绿肥覆盖。8 水土保持经果林应根据实施位置、立地条件等选择和梯田工程、土地整治工程、保土耕作、坡面截排水工程、小型蓄水工程等同时实施,联合使用。9 水土保持经果林施工、管护等具体设计可参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树(果)种有相应栽培种植技术规范的可参照其对应技术规范执行。9.9.9 水土保持种草布设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布设于立地条件恶化的退耕坡地、植被覆盖度小于 10%的荒地及坡地、崩岗崩面及冲积扇等、土谷坊边坡、梯田田坎及边坡、沟头、沟边、沟坡、河岸、渠岸、水库及海滩、湖滨等。2 宜和乔、灌木联合使用,形成乔灌草结合的水土保持混交林,应注重生物多样性,采用以乡土草种为主的多草种配置。3 应根据土地利用方向、立地条件等综合确定草种,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适地适草,选择蓄水保土能力强,抗逆性强、生长迅速,根系发达,能快速地面覆盖的乡土品种,如狗尾草、糖蜜草等,选用外来优良草种应经生态安全试验验证。(2)条件允许时,宜兼顾考虑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草种。(3)水域岸边、沟底等低湿地应选择湿生草种,如菖蒲、芦苇等。(4)水面、滩地等低湿地应选择水生草种,如荷花、菖蒲及美人蕉等。(5)pH 在 6.5 以下的酸性土壤,应选择耐酸性草种,如百喜草、猪屎豆、糖蜜草等。(6)pH 在 7.5 以上的碱性土壤,应选择耐碱性草种,如芦苇等。(7)在林地、果园内的阴蔽地面,应选耐阴草种,如三叶草等。(8)种草位置位于人口活动频繁的村镇周边、景区周边、路边、湖边、海滩或河沟边时,草种选择应结合考虑景观效果。(10)部分主要草种可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及《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中的相关规定执行。4 应根据立地条件、草种、种草功能等合理选择种草方式,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宜优先选用直播种草的方式。其中坡面比较完整,坡度小于 25°的,宜采用条播;坡面比较破碎,坡度较陡(部分达 25°以上)的以及坝坡、堤坡、田坎等部位,或播种植株的草类较大时宜采用穴播;地势较为平坦,抗逆性强等优良草种宜选择撒播。(2)有景观要求或部分特殊种植要求的可采用铺植(如草皮)、插条(如藤本、小冠花等)、埋植(如芦苇、象草、小冠花等)的方式。5 坡地整治时水土保持种草宜和水保林、坡面截排水工程、封育保护等措施联合使用;应用于崩岗治理时还应和水保林(乔灌)、截排水、谷坊、拦沙坝、崩壁小台阶、沉砂池等措施联合使用,且应符合《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崩岗治理技术》(GB/T16453.6)中的相关规定。6 不同种植型式的整地设计、种植数量(种子、草皮或草类)、耕前土壤及表面处理、种子处理、播期设计、播种深度、管理要求应参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荒地治理技术》(GB/T16453.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9.9.10 林草措施设计应在工程布置的基础上,根据立地类型划分和树(草)种的组成与配置等进行分类设计,落实到图斑,明确抚育管理要求。9.9.11 措施设计附表包括林草措施苗木规格用量表及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包括林草措施平面布置图、林草措施设计图。9. 10.1 封育工程包括封禁治理和抚育措施,应与人工造林、种草统一规划、联合使用,通过封育措施可恢复林草植被的,可直接封育;自然封育困难的造林区域,应辅以人工造林种草并明确封育区。9.10.2 封育工程设计应以封育区为单位,主要包括工程级别与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封育区范围及概况、封育类型、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组织和封育责任人、封育作业措施等。9.10.3 应根据项目区水土保持和生态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封育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或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生态移民地区执行 1 级标准,其他区域执行 2 级标准。1 级标准应采取适宜的封育方式,以全封措施为主,应以煤电气代薪柴,并可配套生态移民、等措施;2 级标准应采取适宜的封育方式,以半封和轮封为主。在人口密集地区,可辅以生态移民。1 宜布设于具有母树、具有天然下种条件或萌蘖条件的荒地、残林疏林地、退化天然草地;以及轻、中度水土流失,植被覆盖度大于 30%的林地。2 不适宜人工造林的高山、陡坡、偏远的稳定崩岗、水土流失严重区域。3 沙丘、沙地、海岛、沿海泥质滩涂等经封育有望成林(灌)或增加植被盖度的区域。9.10.5 封育区范围及平面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 封禁措施应以防治水土流失为主要目的,具体范围划定时应包含一定比例的水土流失面积,且不应低于划定总封禁面积的 15%。2 封育工程应优先划定生态公益林,承包经济林、用材林、薪炭林原则上不纳入封禁范围,确有必要纳入的应根据承包合同或林业相关规划合理设计封禁方式。9.10.6封育类型分为乔木型、乔灌型、灌木型、灌草型、竹林型,应依据项目区立地条件,执行《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中的相关规定。9.10.7 封育方式应依据项目区水土流失情况、原有植被状况及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综合确定,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江河上游源头、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较为明显及植被恢复困难地区宜实行全面封禁。禁止在封禁区内放牧或从事多种经营等一切不利于植被恢复的人为活动。2 在保证林木不受破坏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群众生产与生活实际需要,对立地条件较好,原有树木破坏较轻,植被恢复较快的薪炭林地和用材林地宜实行季节性封禁:在林木生长季节,实行休眠开山,对幼林、中龄林进行抚育管理,将修枝、剪枝产下的枝柴作为燃料,定时段封禁;在树木长出新芽,开花结果时实行封禁;其它时间允许进入林区砍柴,割条或进行副业生产。3 对封禁面积较大,保存林木较多,植被恢复较快,当地燃料缺乏、煤电气不便的边远地区,宜将封禁范围划分几个区,实施轮封。区域封禁期宜为 3年至 5 年,待植物恢复到一定程度后,再轮换封禁原开放地区,合理安排封禁与开放的区域和时间。4 对林相单一、植被稀疏或分布不均的疏幼林地及残次林地宜采用封、育结合的方式。9.10.8 封育年限设计应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中的相关规定执行。9.10.9 应明确封育组织、封育责任人及管护人员,且应满足下列要求:1 封育组织与封育责任人宜为封育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并由其制定封禁管理制度,并发文公告,禁止在封禁区从事砍伐、采薪、割草、放牧等生产活动。2 管护人员应根据封禁范围和人、畜危害程度设置,每个管护人员管护面积宜为 100hm2~300hm2。1 在封育区域应设置封育标志(碑、牌)等,封育面积 100hm2 以上的,最少应设立 1 块固定标牌,人烟稀少的区域可相对减少;封育标志上应标示封育区范围、面积、封育类型、期限、组织机构、责任人、管护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设计应明确其位置、数量、类型和结构形式等。2 在牲畜活动频繁地区应设置围栏或围网,封育区无明显边界或无区分标志物时,可设置界桩以示界线。设计应明确位置、数量、类型、结构及尺寸等。3 对林相单一,植被稀疏的林地,应采取补植补种、平茬复壮、断根复壮、修枝疏伐的抚育方式,其中补植补种设计应明确其范围及位置、树(草)种和配置、整地方式、补植(播种)密度、数量和方式等。其中补植(播种)密度可参照《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中的相关规定执行。4 以烧柴为主要燃料来源的封育区域,应配置节柴灶和沼气池等配套设施,并明确其配置数量及位置,并应开展相应设计,确定其结构、容积、断面尺寸等。9.10.11 封育工程设计附表包括地块工程量计算表和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包括封育工程布置图(1:5000~1:10000 底图)、封育标志设计图、网围栏设计图、界桩设计图、补植补种设计图、沼气池等配套设施设计图等。9.11.1 在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中,可规划人工湿地用以沉积泥沙、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和营造水景观,主要包括乡(镇)村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生物浮岛(床)及河(沟)道及湖库沿岸缓冲过滤带 3 种型式。9.11.2 应根据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人工湿地的建设目标、建设用途,提出人工湿地的布设条件,确定布置模式。9.11.3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既可作为污水处理厂的预处理设施、后处理设施,也可作为乡(镇)村污水独立处理设施。9.11.4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主要包括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及垂直潜流人工湿地。其设计应主要包括确定进出水水质要求、纳污范围、设计水量、建设规模、选址布置、污水处理工艺、湿地结构及尺寸设计、管网设计、地基处理与防渗处理以及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等,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进出水水质要求应根据规划湿地类型、接纳水体来源综合确定,具体可参照《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中的相关规定执行。2 平面位置宜布置在乡镇(村)附近、饮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纳污范围确定应和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及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污水处理设施纳污范围互补结合,避免重复。3 设计水量在确定设计水平年的基础上,应根据纳污范围内污水来源与组成等,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规定确定。4建设规模应根据设计水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及变化等因素,以近期为主,远期可扩建规模为辅的原则,具体可参照《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中的相关规定确定。5 选址布置应符合当地镇村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综合考虑交通、用地、发展扩建及再生水回用等多种因素,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宜布设在纳污范围下游地势较低,自然坡度不超过 3%的洼地或池塘,利于污水自流进入湿地,同时减少开挖量,宜随地形和功能,保持岸线自然弯曲,采用自然湿地剖面形态设计。(2)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应考虑占地面积、土地权属及占地类型,宜有限选择布设在征占地易解决、补偿少、生产能力低、存在水土流失的荒地或未利用土地。(3)纳污范围较大且集中连片用地不易解决时,宜分片、分区设置多个规模较小的湿地分区、分片处理。(4)应适当考虑景观效果,和周边景观营造措施等相互结合。6 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接纳污水来源及性质确定,当接纳污水为污水处理厂出水时,基本工艺流程应为污水→人工湿地→后处理→排放或回用;当接纳污水为乡镇(村)生活污水及和生活污水性质相似的其他污水时,基本工艺流程应为污水→预处理→人工湿地→后处理→排放或回用,且应对预处理的污泥进行处6667理。各工艺具体设计可参照《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中的相关规定执行。7 湿地各部分结构及尺寸设计具体可参照《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第 6 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8 污水管网设计应包括管线平面布置、管径选择、管线竖向设计、管材选择、水力计算、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设计、施工设计等内容,具体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9 人工湿地防渗层可采用粘土层、聚乙烯薄膜及其他建筑工程防水材料,设计要求可参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7》中的相关规定执行。10 运行施工及维护管理设计等其他相关内容设计可参照《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中的相关规定执行。11 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附表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和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包括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及过程图、各处理工艺组成部分设计图、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设计图。9.11.5 生物浮岛(床)设计应明确其平面布置、浮岛(床)型式及尺寸、浮床结构及材料选择、水生植物物种、种植密度、抚育、养护设计、浮床铺设、浮床固定及浮岛施工等内容,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 平面布置宜布设于内源污染严重且水流缓慢的江、河、湖、库、塘等水体,其中江河水系宜为珠江三角洲等水流缓慢的网河区,具体宜为水系主要出、入口及污染源集中排放处下游等,宜沿垂直于水流方向布设。2 浮岛(床)设计应明确型式形状及尺寸,应根据污染源数量、污染物组成、现状水系水质等综合确定,具体应满足下列规定:(1)浮岛(床)整体型式形状设计应适当考虑景观效果。(2)单块浮岛边长宜为 1m~5m,考虑搬运、施工和耐久,边长 2m~3m 的多为四边形,也可为三角形、六角形或各种不同形状组合。(3)为保障生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浮床单元之间宜预留一定的间隔,相互间用绳索连接。3 浮岛(床)结构设计主要包括浮岛框架、植物浮床、填料、水下固定装置以及水生植被等,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各部分结构及材料设计应充分考虑水质条件,宜优先选择耐酸碱、耐腐蚀等耐用材料,框架可采用亲自然的植物根茎材料如竹、木条、芦苇帘、藤条等,浮床宜选用 HDPE 等高分子轻质耐用材料。(2)填料宜选择具有吸附性能高、稳定性强、弹性好的陶粒、塑料和纤维等材料。(3)固定形式视地基状况可选用重量式、锚固式、杭式等,水下固定应保证浮岛不被风浪带走,为避免在水位剧烈变动的情况下缓冲浮岛和浮岛之间的相互碰撞,宜在浮岛本体和水下固定端之间设置一个小型浮子。(4)水生植物物种应选择吸附净化能力强、抗逆性强、根系发达、生长周期快、维护便利、景观效果好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乡土品种,如菖蒲、美人蕉等,应明确其种植密度、数量、抚育及养护等,常见水生植物选型及种植技术可参照《广东省中小河流设计指南(试行)》附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4 生物浮岛(床)设计可参照《生态浮岛(浮床)植物种植技术规程》(DB42/T)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 浮岛(床)设计附表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和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包括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具体设计图。9.11.6 河(沟)道及湖库沿岸缓冲过滤带设计应明确其平面布置、植物物种、种植密度、抚育、养护设计等内容,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1 宜布设于水域的自然浅滩、沙洲或沿水域自然走势布设,保留水域的自然连续性及蜿蜒性,宽度应根据河道特征,水力特性等适当选择,在考虑削弱、过滤、拦截作用基础下,不应影响行洪安全,其中珠三角平原网河区等水流较慢的可适当放宽,粤东西北山区水流湍急的应适当缩窄。2 植物物种宜选择抗冲性较好、适应水位变化、景观效果好、便于养护、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自然群落,对工程运行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水生植物或耐淹陆生植物,常用菖蒲、美人蕉等;当水域存在酸、碱、盐等特殊水质时,应选择针对性耐受植物,应慎重选择和使用外来物种,常见水生植物选型及种植技术可参照《广东省中小河流设计指南(试行)》附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3 应充分考虑水域生境需求,和生态护岸护坡措施联合使用,宜适当保留自然群落,沿岸坡方向分层设计,在不影响行洪的前提下,宜采用陆生植物、挺水植物、浮水植物与沉水植物相结合的配置方式,维护河流生物群落多样性和系统稳定性,在行洪河道内不得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4 植物物种、种植密度、抚育及管护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参照《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5)中的相关规定执行。5 河(沟)道及湖库沿岸缓冲过滤带设计附表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和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包括位置示意图(1:10000 地形图)、平面布置图(1:500~1:2000地形图)、断面设计图、植物种植断面设计图,和生态护岸范围重合的还应在护岸设计平面图及断面设计图中一并设计。9.11.7 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将人工湿地和跌水复氧、微生物操控、物理吸附、化学处理等水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联合使用,实现河道的水质净化和生态修复。常见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主要技术可参照《广东省中小河流设计指南(试行)》附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9.12.1 在水土保持生态治理工程中,可设计生活垃圾及污水清洁措施,以改善流域内人居环境,保护水土资源,主要包括垃圾收集池、垃圾箱(桶)、垃圾防护棚、截污管网等。9.12.2 清洁措施布设应充分考虑当地发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应以在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等规划的该类措施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补齐短板为基本原则,应避免重复规划设计。9.12.3 垃圾收集池现状设置不满足服务要求的,可按需补充,设计应明确功能要求、位置、数量、容量、型式和造型设计、摆放要求等,并应满足以下要求:1 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其标志应清晰、规范、便于识别。2 功能要求分析应满足防雨、防风、防畜禽、防污水外流等基本要求。3 城区垃圾收集池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镇(乡)建成区垃圾收集池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m,村庄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m。4 位置规划应根据服务半径、占地等因素综合确定,应满足距离居住区100m以上、背风、路旁等基本要求,占地面积应满足垃圾收集容器及相关设施的摆放设置要求,应经过充分的社会调查,得到乡(镇)、村(居)的许可。5 垃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且应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具体计算可参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中的相关规定执行。6 型式、造型应除应满足上述基本功能要求外,还应与乡镇、村庄景观相协调。7 垃圾收集池规划设计应参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中的相关规定执行。8 垃圾收集池设计附表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和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包括位置示意图(1:10000地形图)、平面设计图、不同视角断面设计图。9.12.4 垃圾箱(桶)现状设置不满足服务要求的,可按需补充,设计内容和垃圾收集池类似,应明确功能要求、位置、数量、容量、型式和造型设计、摆放要求等,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 应参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型式和造型设计宜按需求成套采购或定制成品。2 垃圾箱(桶)设计附表包括数量及位置分布统计表,附图包括位置示意图(1:10000地形图)、断面设计图或成品意向图。9.12.5 截污管网应布设于已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但收集设施尚不完善的区域,或与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联合使用。9.12.6 截污管网工程设计主要包括截污范围确定、设计水量、管线平面布置、管径选择、管线竖向设计、管材选择、水力计算、检查井等附属设施设计、施工设计等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1 具体设计应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2 截污管网工程设计附表包括工程量计算表和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包括水力计算示意图、管线平面布置图、管线埋深断面图、附属设施大样图等。9.13.1 在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工程及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中,可因地制宜地规划绿化美化措施,以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及人居环境,主要包括生态及文化景观节点、生态绿道、四旁绿化美化等。9.13.2 绿化美化措施设计应把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及改善人居环境放在重要位置,兼顾景观工程建设及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宜以植物措施为主,结合当地水文化特色,配套适当的硬质铺装、园林小景及亮化提升等其他措施。9.13.3 绿化美化措施设计应和项目区土地利用规划、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水美乡村、新农村建设等镇村发展规划有机结合,遵循“保护为主”、“顺应自然”、“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经济实用”、“节能环保”等基本原则。9.13.4 绿化美化措施设计应充分考虑到观赏者可能到达的角度和位置,注意营造各具特色的“流轴景”、“对向景”、“俯瞰景”、“水上景”。此外,应考虑到整体景观的和谐性、个性化、透视效果、耐看和当地居民的接受程度等。9.13.5 绿化美化植物宜以当地特色植物物种为基本植物,通过水生、湿生、陆生、林地植物群落的组合设计,乔灌草、园林果结合的方式,形成多层次、交叉镶嵌、物种丰富的生态景观点、线、带、面,以及复层结构植物群落。应用于酸、碱、盐等其他特殊水土环境的,应选择针对抗性的植物物种,且应慎重选用外地物种。9.13.6 绿化美化措施设计应经过充分的社会与民意调查,用地范围、布设型式、规划意向等应充分征求当地意见。9.13.7 生态及文化景观节点设计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具体用地范围选择时应以降低用地范围内水土流失、提升用地范围内生产能力等为基本原则,宜优先选择在人类活动频繁的河、沟、塘、湖等水系周边的荒岸滩(含中心洲)、植被覆盖低的未利用公共用地、结合生态观光农业打造的高标准经果林内、结合旅游观光打造的高标准林草措施内部,水土保持生态治理示范园区、无产权责任人的高标准示范性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内等。2 滨河(沟)生态景观节点设计宜和岸坡生态防护、水陂建设等河(沟)道整治工程同时设计,联合使用,节点作为沟道整治重要组成部分,沟道整治兼顾提升节点效果。如节点段岸坡生态防护宜采用复式断面或者双层河道断面,在满足汛期排洪功能的前提下可以营造枯水期水景观;节点段岸坡生态防护优先选择具有观景效果的结构型式或植物护岸;节点段宜设下河步级、亲水平台、过河汀步等配套设施;水陂建设宜适当考虑景观效果及营造景观水面;节点段可增加木质栈道、加固沙洲、打木桩护岸、恢复受损植被等措施。3 滨河(沟)生态景观节点设计应以满足防洪排涝安全及群众人身安全为基本前提。如节点位于高陡位置的应设计防护栏杆,亲水设施及场所以高出常水位0.20m~0.50m为宜,常水位以下不宜布置高杆、冠幅大的植物及其他影响行洪的设施。4 应充分利用原有植被、自然景观及现状地形适当进行人工修饰,且充分结合和体现当地的文化特色及文化资源。节点用地宜保持现状边界的连续、蜿蜒、地形起伏性等自然形态;植物配置应尽可能利用原生植被;小景设计应符合当地的风土人情,顺应地域差异,体现岭南文化特色;设主题广场的,应充分体现当地的民俗风土人情和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事件等。5 和生态旅游结合的生态景观节点,可适当提高设计标准,如考虑配套景观照明、音乐喷泉、水幕等先进技术,增强夜晚的立体动态的艺术效果;在民俗文化活动盛行的地方,宜尽可能为居民进行文化活动提供足够且适宜的场所。6 生态及文化景观节点规划设计应明确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及面积、措施布局及设计,附表应包括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应包括位置及范围示意图(1:10000底图或卫星底图)、平面布置图(1:500~1:2000 实测地形图)、主要园林小景典型设计图、重要结构大样图、植物配置设计图、建设效果意向图或效果图等。1 线路规划不宜过多破坏和扰动现有植被和生态环境,宜沿裸露、通行条件差的现状土路、便道、岸坎、荒边或荒滩进行,宜和施工便道规划相结合。2 应尽可能和周边现状和规划交通、万里碧道建设、古驿道恢复、水系防汛通道、经果林生产道路等规划衔接,避免“断头路”、“瓶颈路”。3 应以人行、漫步、骑行、观光游览等为主要目的,不宜建设单一机动车通行功能的道路。4 跨越河、沟、渠的应尽量采用过河汀步等自然生态型式,确需架桥的经充分分析,可因地制宜地设人行桥、景观农桥,不应建设大、中型桥梁5 应充分考虑生态轴线功能,以生态绿道为连接线,将项目区内及周边已有的自然景观节点、人文景观节点、规划的生态及文化景观节点连接串通,形成以线串点、以线带面的综合生态景观轴、带效果。6 平面形态应自然优美、宜弯则弯,断面型式应因地制宜,兼顾生态性、经济性和美观性,不同断面型式之间应过渡自然。7 绿化带等植物配置设计应满足本指南第9.13.5条的相关要求。8 应与河(沟)道整治措施同时设计,联合使用,如在居民较集中的位置或旅游风景区宜设置河埠头、小码头、垂钓点、亲(取)水平台、过河汀步等配套设施,满足浣洗、亲水、取水、驳船及休闲等功能。9 应以人为本,沿途宜适当配置导向标识、视觉识别系统、休憩、照明、遮阳、避雨、防雷设施等配套设施。10 应注重环境保护,沿途宜适当配置垃圾(箱)桶、公厕等环卫配套设施。11 生态绿道设计可参考《广东省万里碧道总规划(2020-2035年)》《广东省万里碧道V1系统及导向标识设计指引》《广东省万里碧道设计技术指引》《广东省万里碧道建设评价标准》等相关内容。12 生态绿道设计应明确平面布置、宽度、横断面型式、路面结构、绿化带设计等,附表应包括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应包括位置及范围示意图(1:10000 底图或卫星底图)、平面布置图(1:500:1:2000 实测地形图);断面设计图、建设效果意向图或效果图等。9.13.9 四旁绿化美化设计主要包括路旁、沟旁、渠旁和宅旁的绿化美化,可包括植物绿化、局部建构筑物外立面亮化绿化、硬质边坡绿化等,应明确其位置及平面布置、措施布局、措施设计、措施工程量等。附表应包括工程量汇总表,附图应包括位置及范围示意图(1:10000 底图或卫星底图)、平面布置图(1:500:1:2000 实测地形图)、措施设计图、建设效果意向图或效果图等。
来源:水利设计师茶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