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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下殇无立继之理》:
照对朱运干有两子,长司户登科,次诘僧,十岁幼亡,未闻有为下殇立嗣之理。朱运干情之所钟,为族人鼓惑,遂立朱元德子介翁为诘僧之后。随即追悔,经县投词,遣已多年矣。近朱运干身故,肉未及寒,而元德讼端随起,且复欲以其子介翁为孙。朱司户在苫块之中,不欲争至讼庭,竟从族人和义,捐钱五百贯足与朱元德。此与可谓无名,其意盖图安静耳。朱元德已立领钱文约,又责立罪罚二千贯,文墨显然,合族乃朱修炳等一一签押于其后,亦有一状申缴在官矣。岂谓朱元德已和而复讼,朱修炳又从而曲证之,却谓亲约文书不可照用,有此理否?可见族谊恶薄,贪惏无厌,复谋为诈取之地,使朱司户更罄竭资产,亦不足以饱溪壑之欲。未欲将妄状人惩治,仰朱司户遵故父之命,力斥介翁,毋为薄族所摇。今后朱元德再词,定照和议状,追入罚钱断罪,仍回申使、府照会。
“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编撰于南宋时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汇集了当时诸多精妙绝伦的司法裁判文书,既展现了南宋时期司法官员断案之清廉明察,亦折射出当时社会法制之演进脉络,成为后世研究中国古代丰富的裁判法理的珍贵史料。
书中详尽记录的一桩案件,尤为引人深思。乡绅朱运干膝下有二子,长子朱司户顺畅登科,次子朱诘僧却十岁夭折。宋代未有为早夭孩子立嗣的习俗,但是朱运干因爱子情深,加之族人蛊惑,竟然将同族朱元德的儿子朱介翁过继为朱诘僧之后。不久,朱运干意识此举不合理,后悔之余已通过官府办理解除手续。
多年后朱运干去世,尸骨未寒之时,朱元德便提出诉讼,声称朱介翁为朱运干的孙子,企图瓜分遗产。长子朱司户沉浸在丧父之痛中,不愿法庭争讼,于是听从族人和解的建议,赠予朱元德五百贯钱,以求家庭安宁。朱元德得钱后签署了和解协议,全族皆知且已经呈官府备案。然而,欲壑难填的朱元德又要求再增加二千贯钱,并再次起诉,串通族人作证,企图消解和解协议效力,让朱司户倾家荡产。
当时审理该案件的判官叶岩峰依据朱运干的生前意志,否决朱介翁的后嗣身份,并斥责了朱元德贪婪缠讼的行径以及背信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同时,他严正声明,倘若朱元德再提起诉讼,必定严格依照和解协议对其追缴罚金并定罪量刑,同时上报府衙备案。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治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先和解后反言的违反诚信行为给予负面评价,引导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方式之一,和解既可以使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谅互让实现矛盾消弭,也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体现了当事人自治与社会共治的有机结合。
《名公书判清明集》| 中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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