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和解、促息讼,古代法官止争有术 | “典”亮法治

政务   2024-11-21 08:31   广东  






为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省委政法委联合南方网推出《“典”亮法治》栏目,生动讲述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故事,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出处

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下殇无立继之理》:

照对朱运干有两子,长司户登科,次诘僧,十岁幼亡,未闻有为下殇立嗣之理。朱运干情之所钟,为族人鼓惑,遂立朱元德子介翁为诘僧之后。随即追悔,经县投词,遣已多年矣。近朱运干身故,肉未及寒,而元德讼端随起,且复欲以其子介翁为孙。朱司户在苫块之中,不欲争至讼庭,竟从族人和义,捐钱五百贯足与朱元德。此与可谓无名,其意盖图安静耳。朱元德已立领钱文约,又责立罪罚二千贯,文墨显然,合族乃朱修炳等一一签押于其后,亦有一状申缴在官矣。岂谓朱元德已和而复讼,朱修炳又从而曲证之,却谓亲约文书不可照用,有此理否?可见族谊恶薄,贪惏无厌,复谋为诈取之地,使朱司户更罄竭资产,亦不足以饱溪壑之欲。未欲将妄状人惩治,仰朱司户遵故父之命,力斥介翁,毋为薄族所摇。今后朱元德再词,定照和议状,追入罚钱断罪,仍回申使、府照会。


典故

“明无一毫之蔽,清无一点之污。”编撰于南宋时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汇集了当时诸多精妙绝伦的司法裁判文书,既展现了南宋时期司法官员断案之清廉明察,亦折射出当时社会法制之演进脉络,成为后世研究中国古代丰富的裁判法理的珍贵史料。

书中详尽记录的一桩案件,尤为引人深思。乡绅朱运干膝下有二子,长子朱司户顺畅登科,次子朱诘僧却十岁夭折。宋代未有为早夭孩子立嗣的习俗,但是朱运干因爱子情深,加之族人蛊惑,竟然将同族朱元德的儿子朱介翁过继为朱诘僧之后。不久,朱运干意识此举不合理,后悔之余已通过官府办理解除手续。

多年后朱运干去世,尸骨未寒之时,朱元德便提出诉讼,声称朱介翁为朱运干的孙子,企图瓜分遗产。长子朱司户沉浸在丧父之痛中,不愿法庭争讼,于是听从族人和解的建议,赠予朱元德五百贯钱,以求家庭安宁。朱元德得钱后签署了和解协议,全族皆知且已经呈官府备案。然而,欲壑难填的朱元德又要求再增加二千贯钱,并再次起诉,串通族人作证,企图消解和解协议效力,让朱司户倾家荡产。

当时审理该案件的判官叶岩峰依据朱运干的生前意志,否决朱介翁的后嗣身份,并斥责了朱元德贪婪缠讼的行径以及背信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同时,他严正声明,倘若朱元德再提起诉讼,必定严格依照和解协议对其追缴罚金并定罪量刑,同时上报府衙备案。








点评

自古以来,“以和为贵”的理念便流淌于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中国古代的“无讼”和“息讼”文化便是秉承了这样的理念,意在寻求妥善和解之道,避免经受诉讼之累。透过宋代判例可知单方违背和解协议的行为将在司法裁判中面临不利后果。司法官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旨在从根源上化解乡土社会中的矛盾纠葛,有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秩序井然。这种提倡和解的司法理念,时至今日仍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法治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先和解后反言的违反诚信行为给予负面评价,引导公众树立诚实守信的价值导向。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是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方式之一,和解既可以使双方当事人通过互谅互让实现矛盾消弭,也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体现了当事人自治与社会共治的有机结合。




典故来源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

图片来源
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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