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积极贯彻市局工作部署,以“护民生”为中心,围绕“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民生反垄断等八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公布典型案例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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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者汇(上海)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格欺诈及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案
案件简介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提供的“金山常青藤及宁波杜湖山庄三天两夜养生、养老深度体验”的宣传单上含有“原价298元/人,现优惠价168元/人”“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共印制了1000张上述宣传单并对外发放,共有426名消费者报名参与了该活动,每人付费168元,合同金额合计人民币71568元。当事人宣称的“原价298元/人”无历史成交记录,为当事人虚构的被比较价格。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8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通过虚构价格的方式引导老年消费者与其订立消费合同,并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案发后,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指导当事人进行整改,督促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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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迅实业总公司电梯工程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件简介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办公楼宇进行检查时,查见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一台电梯存在制动器微动开关未接线、制动器闸瓦油污、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1月6日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
电梯属于机械与电气一体化的设备,需要通过定期维护保养,排除设备故障,提升乘坐体验,延长使用寿命。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电梯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广大市民可扫描上海智慧电梯码查阅电梯维保记录,积极参与电梯安全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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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件简介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线索,在徐汇区古美路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方某及其名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有关问题。经查,2023年6月起至案发,当事人方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在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某商务楼组织其名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计侵权卡牌产品底稿;在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某地组织生产制作侵权卡牌产品4031盒,共计111469包;通过1688平台店铺销售侵权卡牌产品,违法经营额143048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米哈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所组织设计、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原神”(第38429270号、第38417683号)、“GENSHIN”(第47784710号)、“GENSHIN IMPACT”(第38562984号)、“枫原万叶”(第59114657号)、“迪卢克”(第59110929号)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29144元的行政处罚。另查明,方某名下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还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的行为,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43048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挤占了注册商标权利人开拓市场的空间,损害了注册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引发消费者混淆、误认,也可能损害商标的质量保障功能,进而损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徐汇区局将继续通过“向阳花圃”法宣沙龙服务品牌,深度践行“以服促管”的理念,点对点为企业提供市场监管领域预防性的法律指导,与企业携手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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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旺鼎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华路分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件简介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一款产品“黑椰草莓牛乳”颜色呈深黑色,遂对其原材料及制作工艺进行检查。经查,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自制饮品“黑椰草莓牛乳”,并在其制作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植物炭黑”。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当事人的产品“黑椰草莓牛乳”属于饮料,超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植物炭黑”允许的使用范围。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本案的查办,是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相关违法行为具有敏锐洞察力的生动体现,也是政府部门回应群众日常关切最真实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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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书民自行车修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配件案
案件简介
前期,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查见当事人店内在售的3个电动自行车蓄电池、77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1个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机。经核查,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配件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销售记录等材料,未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46395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蓄电池3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器77个、电动自行车动力电机1个的行政处罚。
案件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配件,较易引发电动自行车使用、充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有较大的风险。
电动自行车因其使用方便、价格低廉为人们的日常出行提供了便利,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则会带来莫大的安全隐患。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引导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单位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安全意识,确保电动自行车经营、销售、使用安全。
编辑:师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