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下列桂EL6260、桂EP8987等284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未收回,予以作废。
特此通告。
2024年9月13日
来源: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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