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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莲花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肇事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25日,刘某驾驶二轮车(搭载李某)在莲花县县城某路段时,与右侧转弯而来的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张某因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事故发生,应负全责,刘某及李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共计8万余元。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声称自己已购买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经查明,张某驾驶车辆所购买的保险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已到期,且之后未及时续保,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原来,张某的车辆往年都购买了保险,却因自身疏忽,在上次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对本次事故应负全责,因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鉴于案涉车辆未购买保险,最终判决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起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因交通事故造成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无法得到有效赔偿引发各种纠纷,我国明文规定要求机动车上道路必须投保强制保险。保险的作用是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损害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快速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使受损损失尽快得到填补;对于驾驶者来说,可以将日常操作中的失误或不可预知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从而减轻车主的经济损失。道路千千万,安全最重要,行车规范是前提,购买保险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