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24年10月25日23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陕J2X**7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方塔路鑫鑫家园门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万花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仪器号:T801285检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5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王某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
2024年10月26日02时30分许,郝某某驾驶陕J2F**7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燕沟路公路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万花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仪器号:T801285检出郝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39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郝某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郝某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