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22时许,资阳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接到派出所报警称:“派出所民警在凤岭路处警过程中,发现当事一方的川G号牌轿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请交警前往配合处置。”
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询问得知:当日22时许,川G号牌轿车驾驶人驾车别停了正常行驶的三轮车,双方发生争执,三轮车驾驶人随即报警。民警在对川G号牌轿车驾驶人曾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由于其不配合检测,民警随即将其带至资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经检测,曾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毫克。经查,曾某于2021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资阳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查处,此次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资阳交警温馨提示:请广大驾驶人饮酒后切勿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格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守法,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