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老年人口增多,
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迅猛,
但部分养老机构护理水平参差不齐,
老人不仅无法安享晚年,
甚至生病去世。
这种情况养老机构要担责吗?
养老公司已注销该找谁索赔?
来看今日案例。
2017年8月,张某等人共同出资登记成立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养老管理服务、社区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
2021年5月,万某因工作繁忙,无法照料其腿脚不便的父亲,便聘请该公司为其父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后,万某将父亲送至该公司养老服务中心。
同年10月,万某前往服务中心看望其父时,发现老人身上多处红肿、溃烂,经医院诊断为压疮。11月6日,老人病情加重,万某担心父亲在外病故,于是要求出院。三天后,万某再次将其父送至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老人出现肺部感染及呼吸衰竭,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万某见其父治愈无望,遂于次日办理出院手续,老人出院后当日于家中去世。
万某认为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未尽服务义务,致使其父身患疾病,既未为其进行治疗,也未告知家属,最终导致其父病情恶化,经治疗无效死亡。万某遂将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和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0.18万元。
张某等人辩称,万某父亲发生压疮送往医院治疗后病情已经得到改善,后续死亡系其家属照顾不当所致,与养老机构无关。
另查明,万某父亲两次住院共计35天,花费医疗费15269.49元,其中自费支付6576.7元;张某等人垫付住院费用1万元。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8日登记注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对老人的死亡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2、公司注销后公司股东张某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万某与该公司签订《聘用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万某父亲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万某父亲入住养老服务中心5个月后被发现身生压疮,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万某作为家属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对万某父亲因坐疮住院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定,万某父亲因住院产生的自费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9341.98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结合本案双方的证据材料,老人身体的实际情况、过往疾病史、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等情况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法院酌定该公司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各50%的赔偿责任共计13538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就被注销,则其股东张某等人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张某等人扣除已支付费用后赔偿原告164726.58元。张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郴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国老年群体庞大,养老服务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涉养老服务的纠纷较多。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本案中,该养老公司未积极主动提供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致使老人患病,最终治疗无效死亡,导致当事人家庭破裂和公司无奈赔偿的结局,实在令人惋惜。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养老服务时,要了解清楚机构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也要尽到自身义务和责任,尽心尽力照顾老人,让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编辑:陈少稀
审核:李买生
2024年第8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