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庭应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民生   2024-09-02 19:25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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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关于“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的。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关于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位于本辖区内的规定。对此,《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司复〔2002〕 12号)规定,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相关案例


(2015)高行终字第3164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委托的相关事项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上述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此内容进行规定,行政诉讼应当准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此外,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本辖区”的范围问题,《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中明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司法部关于“本辖区”的解读系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践中基于法律服务业务的定位和功能,对相关概念作出的解释,应予尊重。本案中,张学燕欲委托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刘震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并向本院提交了刘震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授权委托书、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出庭函,但本案当事人均不位于刘震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服务辖区范围内,因此,刘震的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张学燕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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