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取消国家强制规定应施工的建筑物外墙保温层的约定无效

百科   2024-12-03 13:00   陕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裁判意见
一、关于5#楼外墙保温层未做的原因和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关于5#楼外墙保温层,《建设设计施工总说明》中对保温层施工均有明确规定,双方对外墙保温层属于设计方案中必须施工范围并无异议,争议的问题是5#楼外墙保温层未做是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消不做,还是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漏做。再审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可以认定5#楼外墙保温层未做是双方都明知且认可的结果。双方在《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外墙部分在价格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由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发包,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提交其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5#楼外墙保温层施工价格达成了一致的证据。在双方就外墙保温层是否施工、材料、价格如何确定已经发生争议,并进行了多次书面协商的情况下,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忽视对外墙保温层的检查和验收的可能性很小,且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了监理公司在现场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保温层属于隐蔽工程,在完工前按照惯例需要进行检查验收,但监理公司在对5#楼外墙面砖返工重新验收外墙的情况下都未提到外墙保温层未做的问题,在工程结算中也未计入5#楼外墙保温层价款。因而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漏做5#楼外墙保温层依据不足。在5#外墙墙面施工期间,2010年3月16日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关于外墙面应符合保温层30 mm 厚的要求后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按通知单要求对保温层进行施工,而是直接进行外墙墙面施工,这也说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5#楼外墙保温层未施工都是明知的。即使是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消5#楼外墙保温层,也必须要取得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但实际上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外墙保温层未做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了外墙施工,当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在此后5#楼《建筑设计施工总说明》上签名确认并表示已按设计要求和标准完成全部项目施工,一直到诉讼前也没有提出5#楼保温层未施工的问题。上述事实说明,双方虽未就5#外墙保温层不做达成书面协议,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对不做5#楼外墙保温层达成了共识,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都是明知且认可的。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第八条第2款中的约定,外墙等项目在双方价格无法协商的情况下,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同等条件下另行发包,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与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中经本院二审生效判决确认的工程总价款中也未包含该项目工程款,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全可以自行另行发包对5#楼保温层进行施工,其请求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5#楼保温层进行返工补做不应得到支持。
二、关于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配合验收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对施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确认的程序,只有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取得工程款才有合法的依据。竣工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并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配合下进行。在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并确认施工质量,也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起诉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纠纷中一直认为其施工质量合格,在本案中也从未否认其施工质量合格,在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认施工质量合格有权取得工程款的情况下却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办理验收手续,其行为既违反了法定义务,也违反了合同义务。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承诺协议》后直至本案一审诉讼前,在与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交涉中一直是就工程款结算提出异议,从未以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5#楼保温层资料作为其拒绝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办理验收手续的理由。
在本案中,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系因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5#楼保温层资料导致其资料不完整而无法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办理验收手续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首先,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方面主张5#楼外墙保温层系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消不做,另一方面又要求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5#楼外墙保温层施工资料明显自相矛盾。其次,即使5#楼外墙保温层系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取消不做,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办理验收也没有依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职责,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施工单位的义务,承包人需就自己承包的工程项目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法律和双方的合同均没有要求发包人要将另行发包的项目向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客观上施工单位对自己未施工的工程也不可能提交施工资料。5#楼外墙保温层,即使按照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己主张的系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消不做,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全可以在提交的验收材料中实事求是注明该情况,而不是拒绝对自己施工部分办理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是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义务,资料是否完整不是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不履行该项义务的合法抗辩理由,而是其可否免除或减少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竣工验收材料提交给建设单位后,最终由建设单位整理汇总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提交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是否合法完整,能否取得备案应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根据其行政职权进行审查。因此,无论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辩解的理由是否成立,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绝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办理竣工验收均构成违约。
三、关于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办理竣工验收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根据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分析,本案5#楼外墙保温层未做是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明知和认可的结果,双方对5#楼外墙保温层未做都有过错。对于5#楼外墙保温层返工补做导致外墙墙面重做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办理竣工验收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外墙保温层系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内容,《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属于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该强制性标准的目的是减少民用建筑能源的消耗,既可以减少建筑使用人能源费用的支出,也可以减少全社会能源消耗,该义务既不能由发包方单方免除,也不能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协议免除。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明知5#外墙保温层未做的情况下,签订《承诺协议》,意图取消5#外墙保温层施工,既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承诺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承诺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不能得到支持。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5#楼外墙未施工与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共同过错,同时又置购房人利益于不顾,拒绝就其施工的某工程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办理验收手续,导致某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备案登记已逾五年之久,对由此造成的某工程逾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导致的损失应对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5#楼外墙未施工自身存在过错,且在纠纷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障碍,对某工程逾期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导致的损失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义务,由于涉案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且至今并未找到其他合法的竣工验收替代方法,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和在验收文件上加盖公章实际上系要求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该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根据本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案再审认定的事实,除5#楼外墙墙面外,某工程外墙真石漆、外墙保温、石材干挂、玻璃幕墙、大理石地面、不锈钢栏杆、铝合金门窗、防盗门、电梯等均系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发包,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除上述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发包项目外自己施工的工程向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只有在履行该义务后方可免除违约责任。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义务后,若工程因其他由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独发包项目原因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因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竣工验收义务导致某工程逾期备案的具体损失数额,该损失可待确定后另行向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

综上,二审及原再审未分清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认定《承诺协议》效力错误,案件处理结果不妥,再审应予纠正。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部分申诉请求成立,再审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在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并确认施工质量,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2.在工程存在由建设单位另行单独发包的项目时,承包人有义务就自己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能以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作为不履行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义务的抗辩理由。3.建设外墙保温层系属于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强制性规定,该法定义务既不能由发包方单方免除,也不能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协议免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免除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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