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里发文!谷城现有小区将增设……
文摘
2024-11-08 17:43
湖北
对于有可利用空间的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应遵守《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住建部门要合理利用公共空间,将增设停放充电设施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试点等项目的建设范畴;充分利用小区内公共空间或原有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在满足安全、绿化等要求的前提下,坚持停车棚与充电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全面加快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进程,逐步缓解住宅小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需求;未列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其他小区,要明确街道(乡镇)职责,制订计划,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小区绿地建设停放充电设施的监督,指导充电设施主管部门督促运营主体制定详细建设运行方案,最大程度减少对原有绿地生态景观的影响。严禁未经审批违规占用绿地设置充电设施,确保居住区绿地属性不改变,绿化率不降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鼓励在既有居民小区推广安装占用空间小、简易方便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共享充(换)电柜。鼓励街道(乡镇)或业主委员会采取引入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增加建设停放充电设施,由社会资本按协议负责停放充电设施的安装建设、运营维护、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电动自行车安全停放、充电。通知还要求各地财政、住建部门要牵头协调,积极争取属地政府将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政府民生事项,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推进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及消防配套设施等建设,鼓励社会企业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政策,对按照标准建设并通过验收的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来源:汉水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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