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屬刑事犯罪,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訴訟程序中,被害人的角色非常重要。以下我們將會為大家簡單介紹《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家暴法》)中有關聲請成為輔助人的相關規定。
01
何謂輔助人?
輔助人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訴訟主體的資格,享有特定的訴訟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8條的規定,輔助人有權參與由檢察院領導的偵查,提供證據,以及聲請採取必要措施;提出獨立於檢察院控訴的控訴;對影響其本人的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即使檢察院沒有提起上訴)等。此外,法律亦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輔助人是具有作為檢察院協助人的地位,其在訴訟程序中的參與須從屬於檢察院的活動。
02
哪些人可以聲請成為輔助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57條的規定,年滿十六歲的被害人;非經其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的人;無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滿十六歲的被害人的父母)等都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成為輔助人。
此外,考慮到家暴事件的特性,《家暴法》對有關聲請成為輔助人作出特殊的規定,有關內容將於之後的帖文為大家介紹。
精彩回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