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3〕7 号)部署要求,认真落实《重庆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措施》,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对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支持力度,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以下简称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重庆市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参照本细则执行。
对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申请享受外资研发中心资金奖励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回执所载明的金额;“研发总投入”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三)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
(四)申报的法人主体或申报单位所属法人主体的境外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美元。
(一)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开办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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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学历、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累计购置的设备清单及原值(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七)产学研合作情况介绍及研发成果转化清单(合同和收入)。
(八)审计报告。
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商务委发布关于开展外资研发中心奖励申报的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向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三)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商务委;
(四)市商务委组织开展审核确认,择优确定受奖励机构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后给予奖励。
具备哪些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才能申请奖励资金?
❶ 2024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
❷ 作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❸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❹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 申报的法人主体或申报单位所属法人主体的境外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美元。
奖励标准是多少?
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❶ 新设外资研发中心开办奖励申请表。
❷ 研发中心情况介绍。
❸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❺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❻ 累计购置的设备清单及原值。
❼ 产学研合作情况介绍及研发成果转化清单。
❽ 审计报告。
该奖励政策有哪些限制?相关政策执行的咨询答疑等由谁负责?
对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2年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减少注册资本或撤资的,及检查发现有以欺骗手段获得开办奖励资金等其他违反规定的研发中心,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且3年内不得享受市商务委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情节严重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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