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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万余元整形却“打水漂”
李女士消费期间是否被欺诈?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兴庆区人民法院大新法庭副庭长周娟认为,此案首先要确定原告此次的美容整形行为是不是一种消费行为。周娟告诉记者,医疗美容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和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型医疗美容合同就诊者并非为医治疾病、恢复健康,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需求,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及自愿性,就诊者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机构不论组织形式如何,目的都是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特征,而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的范畴。
作为被告的银川市某医疗门诊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呢?对此周娟表示,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如果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让消费者在消费期间存在误解,或者医疗美容机构和主诊医生没有相关资质,却从事医疗美容或整形业务,都可以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该案中,被告具有相关资质,主诊医生也有医师资格和从事外科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在营销过程中也没有夸大其词,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也就是说,李女士三倍赔偿款的诉求,法院不能满足。”周娟说,虽然李女士三倍赔偿的主张没有被法院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公司就能不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
主诊医生不合格 未告知注意事项
编辑 /荔枝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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