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关于接送学生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倡议书!

政务   2024-10-22 18:29   青海  


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交通安全关系个人安全、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节能、便利的优势,成为市民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但部分驾乘人员由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行驶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直接导致人员伤亡。为此,我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佩戴头盔我带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要把佩戴安全头盔当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来养成,同学们也要主动提醒父母或接送人员“戴头盔、平安行”“无头盔、不骑坐”,让安全文明出行伴随每一个人。

二、安全出行我推崇。关爱生命,从“头”做起!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大限度地保护驾乘人员,使交通事故的死亡风险和重伤风险大幅降低。交通参与者乘骑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佩戴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安全头盔,尽量选择识别性较高的浅色头盔佩戴,不选黑色等在夜间或特殊情况下影响识别的头盔。您在购买时一定要试戴,选择适合自己头型、大小合适的头盔。

三、文明驾驶我践行。“一人出行全家念,一人平安全家福”。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要依法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行,不在机动车道内骑乘电动自行车,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觉靠车道右侧行驶。行驶过程中要注重文明礼让,不随意在车流中穿行;转弯前先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在车前突然拐弯。要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违法载人、不饮酒后骑车。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戴好头盔,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停车时自觉停放至规定区域,不乱停乱放,自觉维护城市文明形象。



关于接送孩子不戴安全头盔的事故案例太多了,下面2起典型案例希望家长们要引以为戒


事故案例一

2022年10月10日,吴某连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其儿子涂某豪(6岁)、涂某轩(8岁)由高安市第十小学出发行至聂圩村涂家自然村路段与一辆正在起步的三轮车发生碰撞后摔倒遭后方大货车碾压,造成二轮电动车上母子3人全部死亡。
据调查披露:吴某连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搭载的2个孩子均未戴安全头盔,系头部遭受碾压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驾驶员吴某连未佩戴安全头盔,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导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故案例二

无锡一位母亲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两个女儿,均无佩戴安全头盔,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通过路口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其两个女儿受伤,其中小女儿摔在地上后被车辆碾压到头部,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被依法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时还涉嫌交通肇事罪。

以下视频来源于

交规研究社

           


以上2起事故均是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孩子不戴头盔导致孩子颅脑损伤而死亡! 

不戴头盔的危害

一般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速度惯性,人体往往是头部先向前撞击和跌落,而头部是生命的要害部位,又极其脆弱。如果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戴上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受伤和死亡的概率相比于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要高得多。

据调查,死亡的电动车骑乘人员中,有80%以上是因为不戴安全头盔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的。

头盔相随,安全相伴。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的一个小举动,既是对个人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个人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让我们携起手来,从“头”做起,从我做起,自觉养成佩戴安全头盔的良好习惯,用实际行动创造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让新学期大家出行更加平安、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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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令哈市公安局


监制政治部宣传科

审核:王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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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西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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