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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处理的通报。
通报显示:田某某,男,汉族,现年19岁,2024年下半年通过全国征兵网自愿报名参军,经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入伍到武警部队服现役。
9月27日,田某某到部队新训基地参加训练,入营后不适应部队环境,不能够融入部队生活,强烈要求退出,先后4次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向新训单位提交退出现役申请。经多次教育引导,其在知晓拒服兵役责任后果的前提下,仍坚持拒绝履行服兵役义务,并表示愿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11月8日,部队对其作除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田某某作出如下处理:
将田某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两年内不得办理田某某出国(境)手续,其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升(复)学手续。
取消田某某相关优抚优待政策。
对田某某处以2024年五华区家庭优待金(16100元)两倍的一次性经济处罚32200元。
两年内不得给予田某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
两年内不得为田某某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
将田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决定通报辖区各高校、各街道、各部门和群团组织,并在区级主要媒体平台上公告。
拒服兵役
看看兵役法怎么说?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来 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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