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唐某、杨某某夫妻及其子唐某甲原系甲县人。2000年11月,唐某、杨某某夫妻以投亲为由将户籍迁至乙市(县级市)某村组,为农业人口。后又将唐某甲户籍迁入,为非农业人口。但唐某等3人并未在该村组生活。
➤2011年,该村组土地被统征。
➤2021年7月,唐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乙市自然资源局向唐某等3人支付房屋安置补偿款。
检察履职
2022年3月,甲市检察院依法经调查核实查明:唐某等3人在乙市某村组未取得承包地及宅基地,未在该村组建房及生产生活,未履行村民义务也未参与过村组权益分配,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均不认可唐某等3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查明,唐某等3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村组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审理,判决驳回唐某等3人诉讼请求。
2022年12月,甲市检察院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在土地征收补偿领域,仅迁入户口,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以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俗称“空挂户”),但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清当事人“空挂户”身份,明确其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依职权开展检察监督,防止“空挂户”钻法律政策漏洞不当得利,有效维护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秩序。
来源:四川自然资源(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复议、检察、审判典型案例11起,本案例为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