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是中国古代监察法规比较严密完备的时期。清政权在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中,其监察体制就在逐步健全和完善。清代在监察官员的铨选、任免、考绩、奖惩等环节中,制定了完备的规章制度,在吸收历代监察法内容的基础上,不断健全监察法规,编订了传统社会里最为完备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保障了清代监察体系的有序运行。马氏庄园主人马丕瑶是清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一生遵守《钦定台规》、《大清会典》、《大清律例》等规范制度,恪尽职守,严于律己,是监察制度的执行者,监督者。清代监察法规体现出传统中国社会在运用法律约束权力方面的智慧,其执行的效果十分明显,对于提高行政效率、惩奸举贤、察吏安民、维持清代近三百年的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专制主义政体下,监察权附着于皇权,因此监察制度的存废、监察权行使的范围与效果都要受到皇权的制约,作为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清代监察法有其固有的局限性。中国历代统治者都以“明主治吏不治民”为准则,非常重视对官吏的管理,而监察制度和监察法是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基本任务就是整肃百僚,以维护封建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其“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社会调整功能对今天仍有重要借鉴意义。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监察法规的执行与实施,需依赖于民主制度的保障,没有民主政治,就无法拥有充分的监督,没有民主监督,就无法真正有效地制约权力。会后还考核了古建筑基础知识应知应会。 END 编辑|王 平复审|郭 雯终审|焦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