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摘   2024-11-22 17:43   贵州  
2024年10月22日,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凯里军分区保障处6部门联合修订印发《黔东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2009年,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原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州卫生局联合印发《黔东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办法》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原《办法》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2022年6月以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我们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我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细则》适用对象有哪些?

《细则》的适用对象为户籍地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对象简称优抚对象)。

三、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细则》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以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要求,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四、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贵州省上年度全口径工资为基数。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其他优抚对象(是指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可按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经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可由县级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五、哪些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参加以及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六、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州、县(市)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优抚对象较多的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伤残评定专家组进行确认并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50%。

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药品、服务项目等,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比例为30%。

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外的优抚对象,年医疗补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七、哪些优抚对象不能享受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八、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优待?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医院按相关优待政策优惠及减免有关医疗费用。鼓励和引导各级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九、服务程序做了哪些优化?

《细则》明确提出各县(市)应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相关部门和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保障。



编辑:李雨露

校对:景玉横、罗安萍

审核:张    兵、赵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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