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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公布了!黔东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文摘
2024-11-22 17:43
贵州
黔东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试行)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适度负担的原则,建立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参照《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由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黔东南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等部门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当年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保障其资金平衡运行。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户籍地在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对象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优抚对象。其他优抚对象是指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
第三章 医疗保险
第四条 各地应当鼓励优抚对象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全覆盖。
第五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贵州省上年度全口径工资为基数。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第六条 其他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已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可按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经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可由县级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四章 医疗补助
第七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八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委托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伤残评定专家组进行确认并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九条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100%:
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医疗费补助标准为80%;
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医疗费补助标准为50%。
第十条 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优抚对象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药品、服务项目等,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比例为30%。
第十一条 除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七级至十级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外的优抚对象,全年医疗补助金额不超过6万元。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各县(市)应严格执行优抚对象享受医疗补助资金的条件、标准和具体报销比例。
(一)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补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对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因旧伤复发的残疾退役军人或其他暂不能通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服务平台计算待遇的,提供相关票据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医疗补助。
门诊申报:申请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或委托人持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1.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发票、费用清单;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住院申报:申请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本人或委托人持以下资料,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1.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疾病证明书或出院证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发票、费用清单;
2.已购买大病商业保险,且符合大病保险理赔条件的需提供大病保险报销凭证(保险公司加盖公章);
3.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三条 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优抚对象,符合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援助关爱基金补助标准严格按照《黔东南州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三)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犯罪和违反政策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费用;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医疗优待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优抚医院按相关优待政策优惠及减免有关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优抚对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可能减少结算环节,简化操作程序,为优抚对象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省财政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
(二)州、县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医疗保障资金,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满足就医需求。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工作单位和单位无力参保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中央、省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应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医疗机构补助、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经费等支出。年末剩余资金,可以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强化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医疗保障资金审核支付、财政决算、检测预警、清算审计、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运行检测分析,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在享受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障待遇中,存在欺诈骗取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保障体系,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年度预算,核拨资金到位,加强资金监管。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负责落实优抚对象大病救助;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
(五)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黔东南州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黔东南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凯里军分区保障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黔东南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州民发〔2009〕63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雨露
校对:景玉横、罗安萍
审核:张 兵、赵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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