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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广国投信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广东省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外汇经营权。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外资银行纷纷要求偿还到期债务,广东国投严重资不抵债,为防止金融风险蔓延,国家决定依法实施破产。
因公司80%以上债务借自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境外130多家银行,其破产消息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掀起轩然大波,被称为“广信事件”。
信托圈内人了解到,从1999年1月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国投依法宣告破产,直到2021年2月2日,广东高院裁定全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前后经历了22之久。当时广国投信托,比当前的中融信托实力更强、影响更广,远不是安信、川信能比的。
那么,25年前,中国第二大信托公司,被形容为“不沉的航空母舰”的广国投信托是如何破产的呢?政府为什么不承担其债务?本文一一揭秘。
……
历史,不会忘记人民法官在这起轰动世界的破产案中所付出的艰辛的劳动;历史,不会忘记人民法院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巨大功绩;历史,也终将铭记这一刻:2003年2月28日12时15分,历时四年之久的广东国投破产案宣告正式结案。
广东国投在广东改革开放的上个世纪80年代起过重大作用,是在海外有一定影响的金融机构,凭借其“窗口公司信用”在世界范围融资,为广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80年代末期,广东国投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逐步从单一经营信托业务,发展成为以金融和实业投资为主的企业集团,形成了一批如广东国际大厦、江湾新城等优质资产。十几年来,广东国投通过在国际上发行债券、贷款、担保、参股、投资租赁等方式,兴办和支持了一批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为广东的经济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在广东国投最辉煌的时候,资产多达上百亿,其标志性建筑——广东国际大厦高达63层,一度被认为是身份和财富的象征。1993年,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分别将广东国投评为BAA1和BBB的信用等级,与国家主权评级比肩而立。1994年5月,该公司总裁黄炎田的照片登上了美国发行量最大的财经杂志《商业周刊》的封面。
然而,外因只是冰山的一角,广东国投在内部经营管理上的混乱却使这座冰山逐渐浮出水面。在一份清算报告中,对其管理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评价:
机构管理混乱。层层乱设公司,且放任不管,是原国投管理混乱的突出表现,国投破产后,其负责人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子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混乱。80%以上借款人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还贷记录不全;
账务管理混乱。会计计账簿许多无凭证附件,业务台账不完整;
资金管理混乱。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超业务范围吸收居民存款,高息吸存,高息放贷,贷款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境外企业管理失控。原国投参股20%,投入2680万美元的纽约广东财务公司,3年未提供任何财务报表,2年不开董事会,派驻多年的副总经理对公司财务竟毫不知情;美洲公司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的会计账簿,只有一个银行现金收支账;原公司副总经理1992年到美,已生三个孩子,连买尿布的钱都在公司报销,总部无人过问。其他境外公司都严重资不抵债;
证券业务管理混乱。证券业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缺乏监督制度,普遍存在违规运作;
外债管理混乱。总部4次出具安慰函,用香港分公司名义发行浮息票据,逃避外管部门的外债审批和登记等。
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布公告,宣布广东国投因不能清偿到期巨额内外债务予以关闭。在随后依法进行的清算表明,广东国投负债状况实在惊人,且已无重组的可能。
1999年1月16日,内外交困、不堪重负的广东国投终于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了。
美国《华尔街日报》这样评论,广东国投宣告破产,使中国金融业真正走向了市场,标志着中国法治从此进入新纪元。
广东国投破产,是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人民法院能否保证依法、按规、参照国际惯例开展审理工作,从而保证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注,社会各界关注,境内外债权人关注,全世界都在关注。这是一个挑战,这是一场硬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专门就此案作出批示,要求法院务必加强指导,坚决不能在法院审判环节出现任何纰漏。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明传,要求全国法院予以配合支持审理。
历史的重任落在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的肩上。
然而,与法院受理这起历史上涉案标的最大的破产案件的同时,困难也接踵而来。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1999年初进入破产程序时,共有494家境内外、国内外债权申报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67亿多元。其中,广东国投本部破产案就有债权申报人320家申报569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387.8亿多元。而经法院依法组成的合议庭查明,仅广东国投本部总负债就高达361.45亿元人民币,资不抵债达146.94亿元人民币。四面八方的债权人组成了一支庞大的索债大军,目标直指法院,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此外,广东国投等四家破产企业职工共有629人,企业一旦破产,职工最为关心的就是安置问题。
更令人担忧的是,广东国投在没有破产前违规吸收个人储蓄存款5.9亿,涉及个人储户2万多人,其9个证券营业部违规挪用股民保证金1.32亿元,涉及8万多人。宣告破产后,10万多人的合法权益一旦不能得到保证,势必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
广东省法院在认真研究这些难题后,就保护案外自然人合法权益和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问题,向广东省政府提出了司法建议。广东省政府果断采纳了法院的建议,先由其垫出5.9亿元资金,委托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优先向个人储户支付存款,垫付后受托银行取得代位求偿权,作为普通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同时,委托广发证券公司托管广东国投的9个证券营业部后整体转让,并从破产财产中补足被挪用的股民保证金。此外,省政府还先后拿出474万多元资金,做好广东国投职工遣散和安置工作。由于处理问题方法得力,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心态迅速趋向平衡,社会秩序稳定,为案件以后的顺利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没有先例可循,广东国投破产系列案正式进入审理程序后,如何建立一个公正而又高效的审理模式,就成为审理好案件的关键。经过深入而又细致地研究,广东高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创造性地将审理格局定为“一带三”,即一个母公司和三个全资子公司,分别由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两个中院审理,从而开创了人民法院审判史的一个先例。
由于广东国投破产系列案涉及到境内外债权人多达494个,牵涉美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十多个国家,涉及国内外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没有国内外社会公信力较高的中介机构负责破产清算工作,法院难以完成这一艰巨任务。同时,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各行其是,执法不一,纠缠于清算工作,也必将影响审判工作的公正和高效运转。为此,广东高院参照国际惯例,聘请了国际知名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四川信托的尽职调查报告也是其负责的)进行财务清算,聘请了香港孖士打律师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境内外法律事务。四年来,参与广东国投破产案破产清算工作的中介机构,在法院的严格依法监督下,认真负责地开展破产清算工作和处理法律事务,取得了让各方当事人均为满意的良好效果。
广东国投陷入破产绝境的直接原因是众多债务人拖欠其债务不能偿还。为此,在广东高院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率先采取集中委托执行的方法,指定债务人所在地58个法院负责追收广东国投等四家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投资权益。四年来,广东法院先后组织500多名法官、法警,出动一万多人次,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中止、终结等法律措施,共执行案件280多件,涉及金额近180亿元,此举使得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的保护。
广东法院紧张而又有效的工作获得了累累硕果。其中,广东国投三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于2001年6月、8月、10月宣告顺利终结破产。这又为广东高院全力投入广东国投本部破产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终于,到2003年1月份为止,广东高院合议庭确认国投的债权人共210家,其中99家为境外、国外债权人。在债权申报的过程中,因债权申报人提出异议,形成债权异议纠纷案件62宗,法院已经全部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定,该破产案的债权确认工作已经完成;破产财产的范围已经界定,通过四年的破产清算,已经查清了广东国投的资产负债情况;追收广东国投对外债权工作基本结束,在追收债权中,广东国投的债务人提出异议纠纷案件共229宗,至2003年1月底已全部审理完毕;主要破产财产已经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广东国投的主要资产均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予以变现,通过拍卖变现的破产财产总值达20多亿元。截止到2003年2月28日,这些破产财产共进行了三次分配,最高受偿率达12.52%,这个受偿率达到了全国最高。
由于广东法院的法官们充分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优势,紧张有序地开展工作,从而使广东国投破产案的审理时间大为缩短,仅仅用了四年。而国际上处理此类大型破产案件,却要用八到十年的时间。
经过四年坚苦卓绝的付出,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承办法官们终于迎来了2003年2月28日——这个可以自豪地向世人宣告终结破产程序的一天。
1999年1月,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国投依法宣告破产。
2003年2月,广东高院裁定依法终结该案破产程序,并保留清算组完成追收、分配破产财产等善后事宜。该案共申报债权387亿元,最终确认破产债权共计347笔,总金额为人民币201.1亿元。
2019年3月22日,广东高院裁定准许第六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广东国投破产案全部债权100%清偿,剩余破产财产参照强制清算的规定分配给广东国投股东。
2021年2月2日广东高院裁定全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
办案人员首先遇到的是法律上的难题。广东国投破产案涉及到很多过去没有遇到过的法律问题,在法律适用上的确存在一些困惑。对此,法官们在审理中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不等不拖,勇于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遇到问题,他们首先研究出可行的方案,再投入到具体的审判实践中。该案审判长黄雄告诉记者,广东国投案处理各种往来文件千余份,仅《偿还财物通知书》就发出600多份,撰写各种工作方案、材料、清算报告、请示报告、答复意见等文字材料近200万字,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达26个之多。
大量创造性的工作结出了累累硕果,广东省两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创下了多个全国第一:
首创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由债权数额最大的九家债权人组成(其中六家为境外债权人),职责是由债权人主席委员会成员轮流主持债权人会议,并不定期召开主席委员会例会,既提高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透明度,又从制度上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首创债权申报登记审核程序。在广东国投破产案中,债权申报人对清算组的确认结果有异议,可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最终裁定,减少了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事务性工作,有利于法院集中司法资源处理破产案件中的各种异议纠纷;
首创“一带三”的审理格局,即一个母公司带三个全资子公司,分别由省高院和两个中院审理,从而保证了审理工作的统一执法尺度;
首创基本结案后仍保留清算组的做法,使广东国投破产系列案中的三个子公司保留清算组能够继续追收和追加分配破产财产……
广东高院院长吕伯涛说,“我们在广东国投破产案审理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最高法院制定破产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和破产法的修订提供了鲜活的经验。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院审理超大型破产案件起到了‘实验场’的作用。去年9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22、39、72、75、77条和第97条等规定,都吸收了广东国投破产案的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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