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河北网站发布了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于11月13日作出的“沧环罚决﹝202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2024年5月15日机动车冀J28**6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存在明显可见黑烟,沧州恒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130921732405151040290028)中“车辆是否存在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一栏中描述为“否”,与实际不符。该项为否决项目,但机动车冀J28**6《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最终检测结果为合格。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沧州恒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