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嘉禾一方15,16号楼违规交付》的投诉出现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沧州市政府主要领导平台:
领导您好,嘉禾一方于十一月7、8、9三天交付15和16号楼,但据我们所知他们并没有通过验收的流程,同时他们对于我们购房人一直就是各种欺骗,各种问题层出不穷,没有验收通过就交房是因为什么?望领导对该系列问题予以重视。
相关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16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㈡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73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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