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地质副总工不符合要求等,被罚18.3万元!

百科   2025-02-01 23:56   江苏  





发现某煤矿违法事实:
1.《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3年12月29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截止检查之日,某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违法行为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对该行为不予处罚的决定。
2.某煤矿地质副总工程师由矿专职副总王某某担任,其专业为采矿工程,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
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情形。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3.010901综采工作面96#液压支架显示读数为2.5Mpa,130#液压支架显示读数为0Mpa。低于煤矿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小于26.4Mpa;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4.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0109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4#单元支架显示读数为15Mpa,低于煤矿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第三章第六节规定的风、机巷超前段单元支架接实顶、底板,初撑力不小于16.6Mpa;有一根编号为40#单体支柱柱头有一个爪接顶不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5.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010901综采工作面26#、120#支架护帮板不贴帮,31#支架伸缩梁未打到位,81#支架架间隙150mm,不符合煤矿制定的《010901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第七章第六节规定的相邻液压支架架间隙不得超过100mm;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6.+770车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粉尘传感器吊挂距底板2.2m,超过1.5m-2.0m规定范围。不符合煤矿制定的《+770车场辅助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第五章第三节第六条粉尘传感器距底板1.5m-2.0m规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为25号),裁量阶次为A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7.2024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0109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一组压风自救装置供风压力表量程为0-1.6Mpa,实际显示指针数据超过量程范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按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四条,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壹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83000元(壹拾捌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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