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一村民“弹指一挥”烧毁1.72亩山林

民生   2025-01-17 20:19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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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河镇综合执法中心通过梳理分析本地案例,列举一些看似是日常行为,但实际上却可能触犯法律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让我们一起学法、懂法、用法,增强法治观念。

以案释法案例


湖北省罗田县九资河镇天堂湖村民张三(化名)于2024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山上耕地休息时抽烟,丢弃的烟头不慎将茅草引燃,从而导致山林被烧,森林过火面积1.72亩(1150.88平方米)。


定性分析





湖北省罗田县九资河镇天堂湖村民张三于2024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罗田县森林防火戒严期内(2023年10月1日到2024年4月30日)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区内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情况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适用2023年08月01日印发的《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第74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造成一般森林火灾的,适用严重违法情节。对张三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罚款。



以案释法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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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醉美鸠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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