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问,公司继续给离职员工缴纳社保费,会有什么法律风险?”这天,某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待了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周经理。
这家公司最近因为部门调整,要撤销一名员工曾某的岗位,由于公司中也没有其他适合他的岗位,公司便与曾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曾某表示同意,但他提出,在离开公司后,公司要继续以用工名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他找到下一份工作,这笔费用他可以自己出。对此,公司有些为难,看上去好像公司没什么损失,但会不会有隐患呢?为此,公司派周经理前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
工作人员告诉周经理,公司的顾虑是有道理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换句话说,就是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才能以员工的身份由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如果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仍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参保缴费,双方都会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外,用人单位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办理社保,如果被查实,除了被处以行政处罚之外,相关人员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特别是近年来,各地都在严厉惩处骗保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此,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以用工名义缴纳社保费,都会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不能为了一时的“方便”从事违法行为。“明白了,我们会好好和员工解释的。”听了工作人员的分析和建议,周经理心里有了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