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深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定
(2024年12月30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大力治理凉山州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重点治理(以下简称“重点治理”),坚决遏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势头。
二、重点治理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政府统筹、部门联动,依法治理、综合整治,全体动员、全员参与,重点问题治理与常态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国省干线和城区重点整治工作由州、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牵头。农村公路、村组道路、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等重点整治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牵头。
四、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超限超载治理、源头企业管理、非机动车辆治理等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共性难点问题,统一指挥调度开展重点治理。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针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问题,强化货运源头监管措施,联合开展非法营运治超行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城区闯红灯,机动车过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非机动车辆逆行、违规载客、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问题开展重点治理,以教育、劝导纠正等方式督促驾驶人主动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农村人货混装、三轮车、摩托车违规载客、超载超速、社会车辆违反相关规定驶入森林草原防灭火通道等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治理。
五、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双休日、节假日、赶集日、学生上学放学、红白事、民俗活动、恶劣天气等重要时段,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大下坡、易发崩塌滑坡滚石等高危路段开展重点治理、生态治理,标本兼治。
六、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入,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针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大下坡、易发崩塌滑坡滚石等事故易发路段,学校、场镇、集中安置区等人员密集路段,严格按照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减速带等安全设施,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线。对高危特殊路段,应当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保障,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加快推进交通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智慧交通。
七、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点治理执法协作、联动保障、监督举报等工作机制,狠抓隐患排查、挂牌整治、跟踪督办、考核督导等工作落实,公开群众监督电话,扩大社会监督面。加强应急救援专业设施设备和队伍建设,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统筹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评估,城市道路沿线重大项目等建设的论证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推动重点治理与基层治理相结合,与森林草原防灭火、移风易俗、禁毒防艾、文明行为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融合开展。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水利、教育体育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严格依法履职,加强与高速公安交警、高速交通执法等部门协作配合,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八、州、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重点治理。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重点治理的重大部署、重点工作以及工作推进情况。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来源丨凉山州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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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