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中整治
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
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私采盗采水资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黑龙江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虎林市水务局开展集中整治私采盗采水资源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江河、湖泊取水或者打井取用地下水,以及建设取水工程(设施)。
二、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和取水规范要求取水,并依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三、未经许可擅自开凿地下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地下水源井供电、取水设施,封闭水源井,依法接受处罚。未按照规定封闭地下水源井或封井不符合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封闭,封闭费用由取水人承担。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一经发现,一律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取用水行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在集中整治私采盗采水资源专项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予以保护。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非法取水补缴水资源费金额10%的奖励金,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监督举报。
来源:虎林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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