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全镇范围内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效能,广泛开展多形式的警示教育,增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镇安办决定曝光一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
泉州台商投资区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例
2024年9月20日,我镇执法人员到泉州台商投资区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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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镇安办
编辑:何心怡
一审:邱俏松
二审:陈婷婷
三审:曾锦添、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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