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名称:平泉市中医院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9月2日,我局收到举报,被举报人为平泉市中医院,举报事项为就诊卡背面“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我院所有”一项,认为不合理。2024年9月3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在副院长刘方在场的情况下依法对平泉市中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在住院门诊电脑查看了就医信息界面,并取得就诊卡复印件,就诊卡背面持卡须知第4条为“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我院所有”,并在财务科调取了就诊卡购入的相关发票,发票标明购入就诊卡数量共计17万张,制作了现场笔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初诊建病历费,执法人员于9月12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副院长刘方在场,自2024年4月1日起,初建病历费合并为诊查费科目,不允许再单独收取,而当事人自2024年4月1日后仍在收取。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收费处的办公电脑后台任意选取一个患者,姓名高秀荣进行查询,就诊时间2024年9月12日,发现当事人在挂号时收取初诊建病历费,1次2元。在信息科办公电脑上登录医疗资源整合平台进行数据筛查统计,在卡务查询并提取了相应截图,在收费项目排行查询中,查询到自2024年4月1日至检查当天初诊建病历收费人次共27940人次,金额总计55880元,保留了查询截图和费用总计单据,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9月5日,经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处罚结果: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8478元;2.罚款116788元。
决定(通知)日期: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8478元;2.罚款116788元。
来源:河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