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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明确消防责任,细化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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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博物馆、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学条例、用条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安全没有旁观者
你我都是责任人
END
来源 | 河北消防 行唐发布
编辑 | 张 鑫
审核 | 郑 甜 付彦芳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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