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关注】大理大学学生会改革情况公示

教育   2024-12-10 17:1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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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学生会




改革情况公示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3—2024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No.1

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No.2

大理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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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我校学生会的学生代表和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有力地推进“一流大学,最美校园”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学联章程》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理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大理大学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接受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以及校团委的指导,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服务学生,当好桥梁。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多渠道征集学生意见诉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积极参与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发挥学校党委与青年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主动作为,助力成才。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动员广大学生投身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提升学生综合能力,服务广大学生成长成才;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作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学生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大理大学所有校级学生组织以及各校属学院学生会,个人会员包括取得大理大学学籍的在校中国学生。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力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七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并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和委员会;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权益,及时反馈提案落实情况等。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大理大学学生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委员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职权行使机构,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及职能部门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全校代表大会及其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设执行主席一名,轮值主席若干。执行主席负责主持学生会主席团日常工作,召开主席团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等;轮值主席应做好执行主席的辅助工作,协助执行主席处理日常工作,执行主席外出时,代理执行主席工作,保证学生会的正常运转。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职责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本部门工作,并向主席团负责;

(二)招聘职能部门干事,并报主席团审批后送校团委办公室备案;

(三)配合主席团开展各类活动,制定活动计划、提交工作总结,当本部门组织大型活动时,可向主席团调动其他部门人员或招募志愿者协助工作;

(四)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本部门问题;

(五)向主席团提出意见、建议,反映工作情况;

(六)完成主席团交代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会组织干事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当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学业优良的学生。学生会组织干事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同时,积极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干事,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大理大学学生会所有。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No.3



大理大学学生会

组织架构表




No.4



大理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候选人产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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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大理大学学生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团委同意后,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一、主席团的产生方式

大理大学第八届学生会主席团拟由5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以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提交大会选举的主席团成员候选人6人,差额1人。

二、主席团候选人基本条件

(一)应当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作风务实,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组织意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二)学有余力、学业优良,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三)严格遵循《大理大学学生干部作风建设管理规定》;

(四)具备学生会(研究生会)、班委等团学工作经验,或担任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等职务;

(五)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热爱团学工作,对工作充满激情,有一定学习、组织、协调、表达能力;

(六)遵纪守法,严于律己,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主席团候选人选拔程序

(一)报名

符合岗位设置基本要求(本科学习期间担任校院系团委、学生会干部或担任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或班委及以上职务任期满一学年及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交流沟通、决策应变能力,具有大局意识和统筹全局的能力),采用个人自荐和学院团委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纸质版推荐表《大理大学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推荐表》。

(二)资格审查

由校团委、第六届校学生委员会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结合个人履历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竞聘阶段

竞聘采用演讲和回答评委提问的形式,各候选人依次进行竞聘演讲,具体流程如下:

1.竞选演讲。主要包括自我介绍(包括学生工作经历和社会实践经验)、对学生会的认识、对竞聘岗位的认识、工作总结及未来工作构想。限时6分钟。

2.评委提问。各候选人答辩完后,由评委提问,并做出即时回答,限时5分钟。

(四)组织考察

由校团委、学生委员会组建考察小组,考察小组对选拔合格者逐一进行考察,考核内容包括:所在学院团委老师意见、所在班级同学意见等。

四、主席团候选人任职说明

(一)符合任职条件的学生骨干应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党委审批同意,参加由校团委和第六届校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资格审查、程序考核、组织考察,考察合格者进入试用期,试用期至学代会召开后;

(二)各项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确定为主席团候选人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省学联审批同意后确定为主席团候选人;

(三)主席团候选人须经大理大学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正式任职。





No.5



大理大学学生会组织

          工作人员名单





No.6



大理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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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有关选举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大理大学第八届学生会主席团由大理大学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二、大理大学第八届学生会主席团拟由5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以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提交大会选举的主席团成员候选人6人,差额1人。凡大理大学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主席团候选人由大理大学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学校团委同意后,经过充分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大理大学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四、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3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主席团候选人的代表中提名,经会议表决通过。监票人在全委会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全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六、选举时实到会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

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进行排列。代表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右侧的符号栏内划“○”,不赞成的在其姓名右侧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侧的符号栏内划“○”。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选票一律用黑色、蓝色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视为无效。

八、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由全委会议决。

十、选举设1个票箱,投票顺序是:首先由监票人投票,接着代表依次投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候选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报告,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情况,由全委会议决。

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全委会通过后生效。





No.7

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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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年11月30日

召开地点:大理大学古城校区

               图书馆报告厅

代表数量:160名

主要议程

一、听取学校党委领导讲话;

二、听取并审议大理大学第七届

      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及第

      四届研究生会委员会工作报

      告;

三、选举产生大理大学第八届学

      生会委员会、大理大学第五

      届研究生会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大理大学第八届学

      生会主席团成员、大理大学

      第五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提案征集广大同学对学校工

      作的意见和建议。



宣传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ePiV6jYCnb4lPEFds1QlyQ





No.8



          大理大学学生会

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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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大理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名额总数及分配

代表具体名额由校学生会根据各级学生组织的情况和学生数量,按照有利于组织和召开会议,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一般不低于学生人数的1%。代表推荐选举工作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进行,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代表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学生人数按比例确定,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

代表的标准和条件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三)道德品行优良,树立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四)表率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同学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积极向上、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五)群众基础良好,积极主动服务身边同学,在同学中评价良好,威信较高;

(六)履职能力较强,能够履行代表职责,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七)须为大理大学在籍学生,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情况。

代表产生的程序

代表候选人名单在各校属学院团委(团总支)的指导下,由各校属学院学生会根据所分配代表名额及要求,征求同级党组织意见,在所在单位学生组织和学生中充分酝酿后,按照多于应选名额20%的比例提出候选人名单,报校学生会审核同意后,召开本级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正式代表,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团委,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产生正式代表。具体如下:

(一)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报批

各选举单位经酝酿讨论,按照多于代表名额20%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学生参与的数量和比例,根据代表应具备的条件,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提出大理大学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经本单位党总支和团委审批后向筹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筹委会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资格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批复。审查内容包括,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提名程序和方法、差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构成是否合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和不符合条件的要提出调整意见。

(二)代表的选举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审查同意后,各选举单位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学生大会,通过差额选举的办法,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出席学代会的代表。

(三)代表选举结果的报批

各选举单位按照文件规定选举产生出席学代会的代表后,向筹委会呈报经本单位党总支和团委审批通过的大理大学第七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花名册及选举结果报告单。





No.9





大理大学学生会

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

述职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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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会组织改革,根据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联学生会工作实施方案》和《大理大学学生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校院两级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校级评议会组成人员以普通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共同参与;院级评议会组成人员以学院学生代表为主,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分团委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参与。

第四条 述职评议时间一般在每学期末或下学期初。

第五条 述职评议在校党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章、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述职评议内容

第六条 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对评议对象全面客观地综合评价。

(一)政治态度。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能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向广大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

(二)道德品行。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心,能够带头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习情况。学有余力、学业优良,能够自觉把学习放在首位,带头勤奋学习、学好专业知识,培养科学精神,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一年级新生除外),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工作成效。在党委的全面领导和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能够在思想引领、学风建设、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方面服务同学,不断提升工作水平,按时、准确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纪律作风。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与《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在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践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作风务实,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等问题。

第三章述职评议程序

第七条 述职采用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相结合的方式。

(一)书面述职。述职人需提前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总结材料要从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理念、指导思想、履职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下一步计划等方面展开,应实事求是、全面规范、简明精炼、支撑有力。

(二)现场述职。述职人向述职评议大会现场述职汇报,现场述职要密切结合学生会(研究生会)职能定位,应重点突出、总结成效、找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 述职评议大会结束后,评议会中的学生代表填写评议评分表,评议会其他成员根据总结材料和现场述职情况评价打分。

第九条 述职人得分由学生代表评分(占60%)、学生(研究生)工作部评分(占20%)、校团委评分(占20%)三部分构成。

第四章  述职评议结果

第十条 述职评议会对评议对象的述职内容综合评价,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其中总分超过90分(含90分)为优秀;89分—80分为良好;79分—7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等次获得“良好”及以上的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在评奖评优、综合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将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十二条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无法正常完成学业、工作不合格、违纪违法以及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要予以劝退、免职。

第十三条 所有评议结果由校团委统一归档,院级学生会(研究生会)评议结果经各学院党组织同意后报送校团委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理大学学生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No.10



委指导学生会

          主要负责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云南省学联秘书处邮箱ynxuelianban@126.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进行反映。

作者:大理大学学生会

责编:朱学怡

校对:蒋雨宏、马伊萍

初审:房雪梅、谭汝玉

终审: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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