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丨合伙人选择退出合伙,并不直接导致其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退还其原始投入的资金

文摘   2024-11-07 18:46   河南  

文章来源:泰尚律联

【财产查找】执行案件实务操作——财产查找专题高级研修班 (掌握高效财产查找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体系化视角下的规范实操技能高级研修班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造价法律实操与鉴定难点解决方案高级研修班

请点击以查阅课程的具体详情

合伙关系的终止源于合伙协议的解除。一旦协议执行完毕,各合伙人的出资便转化为合伙体的共同资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当甲合伙人选择退出合伙,并不直接导致其有权立即要求乙或其他合伙人退还其原始投入的资金,除非在所有合伙人已就合伙期间的财产、债权及债务进行全面清算之前。


换言之,甲需待清算程序完成后,方可根据事先的合伙协议条款或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对合伙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因此,甲在本案中直接要求乙返还合伙款项的主张,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28号




京品课
京盛凯,专注法律培训,促进服务交流,深化行业合作。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