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春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春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李春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春生1961年3月出生,河南郑州人,曾长期在公安系统工作。1983年从河南大学历史系毕业后,李春生曾在郑州市第七中学、共青团河南省委工作。1998年赴河南新县任职,先后任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他的贪腐行为就始于这一时期。
2003年,李春生开始进入政法系统工作,任信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次年任河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短短2年后,李春生上调公安部,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训练局局长,并于2008年被提拔为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
在公安部工作7年后,2013年,李春生“空降”广东,任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2021年,年满60岁的李春生卸任已担任8年的副省长、公安厅厅长,转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直至被查。
李春生最后一次出现在公开报道中是在2022年10月31日。当天,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四四次主任会议在广州召开,李春生参加会议。
2022年12月8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李春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6月,李春生被“双开”。
经查,李春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组织公款吃喝,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其提供的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违反组织原则,利用职权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安排他人支付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搞权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法和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推进、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春生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春生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广东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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