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发《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 暂行条例》(国令第76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南阳市人民政府7月11日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会议精神,为规范全市无人机使用,保障飞行安全及公共秩序,根据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相关要求,南阳市通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服务中心发出《关于全市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及持证飞行的通知》。
一、实名登记备案
(一)法规依据。《条例》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
(二)登记范围。凡在本市使用无人机的机构及个人,其所拥有的无人机均需进行实名登记备案。
(三)登记时间与地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前往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委托的南阳市通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服务中心办理。需携带无人机产品说明书、购买发票(或相关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单位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信息变更。已登记的无人机如发生所有权转移、报废、技术参数变更等情况,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上述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依法持证飞行
(一)飞行需持执照或合格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2024年1月1日起,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人员需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第十七条规定,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条例》同时要求,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二)飞行需要报备。登陆中国民航局官方网站或到南阳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实名登记、报备。《条例》第四十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飞行中注意事项。《条例》第十二条: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所有机型),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购买保险需要提供执照或操作合格证。
(四)飞行证件的考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各单位可结合自身业务需求,积极推动无人机应用和规范飞行,选派有工作需求的人员参加无人机驾驶员培训。
三、监督与管理
全市各行业各单位及从业者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一)单位自查。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内部无人机使用管理台账,定期对无人机及操作人员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二)行业检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备案及持证飞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电话:0377-61221525
南阳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服务中心,
李晨,15225620530(微信同号)
0377-83839368。
为便于广大无人机爱好者学习《条例》,避免违法“黑飞”,砸到罚单,现将《条例》有关摘要总结如下。
《无人驾驶航空器暂行管理条例》摘要
1、《条例》第十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备注:所有机型都必须实名登记。
2、《条例》第四十七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条例》第十六条,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人员需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
4、《条例》第十七条,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同时,《条例》要求,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5、《条例》第十二条:使用民用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所有机型),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购买保险需要提供执照或操作合格证明。
6、《条例》第四十八条:违背上述规定并未购买责任保险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将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在2000元至2万元之间罚款;若情况严重,将责令有关单位停止飞行活动,甚至吊销其运营资格。
7、《条例》第十六条: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8、《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10、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 源:平安南阳
编 辑:靖 彦
审 核: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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