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件,详细内容如下:
被告人王振亮,又名王瑞,绰号“老二”,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南江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欢,女,1989年5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租住南江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3年6月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振亮、吴欢夫妇利用租用的南江县××道××庙段××号门市两间,以“京东快递”招牌为幌子,先后招揽并组织朱某、郭某1、彭某、蒲某、杨某1、沈某、吴某1等人在该门市内以15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卖淫活动,另外,还组织卖淫女到酒店进行卖淫活动。从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4月20日,王振亮、吴欢夫妇共计收入嫖资达1042810元,实际分得44万余元。案发后,吴欢退缴犯罪所得7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亮、吴欢先后招募、管理7名女性从事卖淫,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振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吴欢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吴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振亮、吴欢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王振亮、吴欢以南江县××道××庙段××号两间门市为卖淫场所,先后招募、组织朱某、郭某1、彭某、蒲某、杨某1、沈某、吴某1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成牟利。另外,还组织卖淫女到酒店从事卖淫活动。
被告人王振亮为卖淫女提供食宿、准备卖淫所需物品、工具,制定卖淫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分成比例,负责接待嫖客、介绍卖淫项目及价格,对卖淫女进行统一排班管理,安排卖淫女按既定顺序接待嫖客,收取嫖资,登记卖淫次数,向卖淫女支付分成等。被告人吴欢帮助被告人王振亮经营管理卖淫场所,利用其经营的足浴店,向有意嫖娼人员介绍卖淫服务项目,招揽嫖客,联系卖淫女,收取部分嫖资。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4月20日,王振亮、吴欢二人共计收入嫖资1042810.00元,二人实际分得441475.00元。案发后,吴欢主动退缴犯罪所得327865.00元。
另查明,王振亮于2023年4月21日传唤到案,吴欢系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一)被告人王振亮的供述:2022年2月王振亮以租用的南江县××道××庙段××号门市为场所,开始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有些卖淫女是相互之间介绍来的,王振亮联系了部分卖淫女。卖淫女有“梅儿”、“花花”、“悠悠”、“小五”、“朱儿”、“小悦”、“小雨”、“婷娃子”分别为9号、3号、0号、5号、2号、12号、6号、8号,一共八个,编号是方便安排上钟、管理、记账。店里提供吃住,制定有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及抽成比例,盈利方式为对嫖资抽成。王振亮在店里的时候,嫖客就由王振亮接待并安排卖淫女提供服务,收取嫖资。王振亮每天记账并通过手机微信小号“那个帅哥”发给吴欢的微信小号“小魔仙”,账单上面记录的内容都是王振亮组织卖淫女卖淫所分的钱。除组织他人卖淫有收入外,王振亮、吴欢没有其他合法收入。王振亮组织卖淫女卖淫的收入存在吴欢母亲鲜某尾号9485的工商银行卡内。“7号”、“16号”、“15号”也是在王振亮处从事卖淫的卖淫女。记账单上号数是代表小姐的号数。号数后面上端的数字是王振亮收取的嫖资、下端数字代表王振亮赚的钱。王振亮通过微信发给吴欢的账单共202张,盈利436085元。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4月20日,王振亮共收取嫖资1042810元。
(二)被告人吴欢的供述:2018年左右,吴欢、王振亮租用南江县××道××庙段××号门市,2022年2月份开始吴欢、王振亮组织卖淫女在该门市进行卖淫活动。制定有服务项目、价格、抽成比例并提供卖淫女的食宿。卖淫女有“梅娃”、“悠悠”、“花花”、“小五”、“婷娃子”、“小雨”、“朱儿”。吴欢平时在南磷路“千足坊”门市招揽嫖客,然后通过出租车或滴滴车将客人送至春场坝王振亮处或安排卖淫女到酒店提供服务,偶尔也会到涉案门市管理。嫖资一般是王振亮收并记账,通过微信发给吴欢,存在吴欢母亲鲜某的银行卡内。账目上记录的“7”、“15”、“16”都是卖淫女。王振亮微信发的单子都是赚的嫖资。王振亮发给吴欢的账单共202张,记录的内容属实,盈利436085元。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4月20日,共收取嫖资10428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亮、吴欢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一百万以上,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振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振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欢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振亮、吴欢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危害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依法打击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树立和谐、文明、健康、积极的社会生活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振亮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吴欢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王振亮、吴欢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七千八百六十五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犯罪所得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元;
三、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作案vivo牌手机一部(MEID:A00000D1BDF691)、OPPO牌手机一部(型号不详、MEID不详)、vivo牌手机一部(MEID:A00000D7A446AA)、手提包、避孕套等涉案财物依法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