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综合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消除电动二、三、四轮车在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等全链条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路面交通秩序,营造电动二、三、四轮车安全使用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1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川办发〔2024〕26号)、市政府办印发的《南充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南府办发〔2024〕1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综合管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因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未获得 CCC 认证等情形,不能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车。
(二)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曾经纳入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获得过CCC 认证,但因公告目录过期、非法改拼装等原因不能在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二、三轮车。
(三)除依法注册登记的电动汽车外,标称为场(厂)内专用车辆,以及所谓的“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电动四轮车。
二、禁止生产、销售非标电动二、三、四轮车;禁止非法拼装、改装电动二、三、四轮车。对违法生产、销售以及非法拼、改装的行为,由市场监管、公安、经信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2024年10月31日前购买的非标电动二轮车实施临时备案登记管理,发放全省统一式样的临时备案标识(非车辆号牌)。临时备案登记前取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白底红字)以及其他非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号牌的任何标志牌,均须重新进行临时备案登记并更换悬挂临时备案标识。
四、非标电动二轮车所有人到备案登记服务点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资料办理临时备案登记。限我市常住居民(外地居民需提供居住证明)购车发票不齐全的,需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保险企业可以为备案登记车辆依法提供保险服务。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因本人外出不能现场办理备案登记的,可委托他人持当地村(居)委会或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车辆管理所、登记服务站等指定地点办理。
五、对已完成备案登记的非标电动二轮车,设定使用过渡期,过渡期截止至2028年5月31日。过渡期内,已取得并悬挂临时备案标识牌的电动二轮车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并遵守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备案标识牌的禁止上道路通行。过渡期结束后,非标电动二轮车禁止上道路通行。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非标电动三、四轮车不在临时备案登记范围内,不设置过渡期,依法禁止上道路行驶、禁止乱停乱放,违法上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禁止所有电动二、三、四轮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违规停放或充电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本通告自 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南充市公安局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南充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