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重点区域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事
2025-01-27 23:10
青海
春节将至,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祭祀等行为增多,由此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风险也在持续上升。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有效防范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海省消防条例》《青海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县重点区域禁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一、“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三)炸药库、炸药存放点及周边,烟花爆竹销售点及周边,供油、供电、供气站点及周边,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四)医疗机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场所、水源地及周边;(五)商场(超市)、网吧、车站、广场、停车场、旅游景区等人员、车辆密集的公共场所;(六)各乡镇(场)、各村(社)饲草料加工点、储存点、临时存放点及周边,易燃易爆区域和人员集中区域;以上区域、场所全年禁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若在禁放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禁止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擦炮等爆竹或掺用氯酸钾的烟花,严禁向无监护人陪同的14岁以下儿童销售烟花爆竹。四、对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制品的违法行为由应急管理、公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人员密集场所和禁止燃放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烟花爆竹。六、各乡镇(场)及各村(社区)要统一规划烟花爆竹燃放区域,动员村(居)民到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各物业公司应在管理的小区设置烟花爆竹燃放点,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灭火器材,并重点加强日常值班巡查和消防演练,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七、全县各企事业单位要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禁放有关规定。对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或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八、各乡镇(场)、各单位应当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倡导广大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得到群众普遍认同和支持,并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禁放有关规定。
来源:门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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