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3)

文摘   2024-11-07 19:57   新疆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202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对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第十二条


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安置。


第十三条


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第十四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
第十五条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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