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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 日,厦门理工学院发布《关于撤销我校部分自设科研机构的通知》。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学校科研资源配置,提高科研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创新能力,完善自设科研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二级学院 (部) 自查申报、学校科研部门复核后,决定对 28 个自设科研机构予以撤销。
具体名单如下:
学校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被撤销的科研机构应停止以该机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相关负责人应妥善处理该机构的资产、设备、档案等事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涉及到的科研项目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转移,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后续管理要求二级学院 (部) 加强对自设科研机构的管理和评估,确认保留自设科研机构的名称、负责人、组成人员等信息,实施 “一机构一台账” 建档管理;定期对自设科研机构进行考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自设科研机构进行调整或撤销,进一步完善自设科研机构规范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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