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珠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位于金鸡路433号6栋副楼储存了氢氟酸、次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共约20余吨。经查实,该公司从事次氯酸钠储存、稀释、分装、销售行为是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该公司经营氢氟酸等9种危险化学品未在公司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认定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储存酒精、石油醚、氢氟酸,但未按照酒精、石油醚、氢氟酸的危险特性采取防火、防爆、防泄露等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该公司向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申请中的经营方式为贸易经营,但实际上该公司在申请的经营场所外租用场地长期从事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活动。
9月12日,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3,688.37元,没收违反经营的氢氟酸1吨、次氯酸钠溶液19吨,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结合调查掌握的事实,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拟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7日,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废水收集池等有限空间场所无明显安全警示标识。香洲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珠海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香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8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以下简称“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东莞市麻涌镇的东莞某仓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内发现江门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结合相关调查取证,发现该仓储有限公司将麻涌公司仓库出租给广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现场检查过程中,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仓储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根据涉事仓储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该批危险化学品属于其公司客户江门市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麻涌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依法对案件涉及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东莞某仓储有限公司把仓库出租给广州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后,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仓储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涉事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乙醇胺、二乙醇胺)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涉事仓储有限公司存在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条第(1)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决定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前,江门鹤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某化工仓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两个甲类仓库和一个乙类仓库)。执法人员依法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鹤山)应急现决〔2024〕12号,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建设。
▲甲类仓库1建设情况
▲甲类仓库2建设情况
▲乙类仓库建设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给予人民币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处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珠海应急管理、东莞应急管理、江门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