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攻坚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经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进行初评、复评,在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某检测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某检测公司
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检测公司经批准取得普通塔式起重机检测资质。2022年5月25日,被申请人某市住建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8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中,记载的塔机信息与受检塔机实体信息和塔机主要设备信息不符,存在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7月2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经处罚前告知、举行听证等程序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成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为查明案件事实,复议机构听证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出具的8份塔式起重机检测报告中,均存在记载的起重机械信息与受检塔机实体信息和塔机主要设备信息不符的情况。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违法行为。听证时,申请人对行政处罚的定性和事实认定予以认可。
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被申请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申请人收取了检测费用,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所得没有调查,只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实施了罚款,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二是没有考量检测公司积极配合塔机使用单位整改和疫情对建筑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对申请人顶格罚款不具有适当性;三是没有对申请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四是实施行政处罚超期。针对被申请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机构明确进行了反馈,被申请人认识到了自身在行政执法中的不足。
行政复议机构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参与该案的实质性化解,经行政复议员和检察官共同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如下协议:检测公司在住建局发现其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塔机使用单位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现实危害后果,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考量疫情对建筑市场的影响等因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住建局对检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拾万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盖章确认后,申请人缴纳罚款,行政争议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适用依据及内容适当性等存在违法或不当时,直接作出撤销决定或确认违法复议决定,容易产生行政复议程序空转、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等问题。充分发挥调解优势,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有利于高效纠正违法行为、恢复行政管理正常秩序等目的,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客观分析案情,分析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主动邀请检察院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行政复议员和检察官共同释法说理、答疑解惑、法治引导、协调调解,行政争议予以实质性化解,促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达到了惩治违法、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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